金庸无双2岳灵珊连招:本案不开杀戒,药家鑫何以暝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23:00:29
 本案不开杀戒,药家鑫何以暝目? 
网上报道了云南村民李昌奎杀死二人后自首被二审免死的新闻,在网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案情大致如下: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我以为,这是一份不慎重的判决,它的问题出在离开案件事实本身,而过于夸大案杀人事实以外的情节(特指案件发生前后的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情节,在本案中就是指自首、认罪、赔偿等情节),以使罪行成为了次要,喧宾夺主,本末倒置。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一般情况下,要给予以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的在于节约司法资源。出于控制死刑的政策考虑,对一些罪行很严重的杀死一人的案件,只要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也是给予“不立即执行”居多。可是,如果犯罪本身情节特别严重、恶劣,就不得给予从轻减轻。如药家鑫案,就他杀死一人这个情节,他自首了,一般情况下是要免刑其死刑的。但他杀人的情节太恶劣,是在把人撞伤后有施救义务的情况下为逃脱责任把人杀死,且是用刀连捅八刀,实在恶劣。法院在综合全案情况后判处其死刑是正确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法院判决对社会生活的规制导向作用,杀一定程度上能儆百。 本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不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免死之列。 首先,本案不属感情纠纷,而是有预谋的报复杀人。李家向王家提亲,仅是单方行为,王家有不接受的权利。这种单方提亲行为根本谈不上感情问题,更谈不上有感情纠纷,更不能是成为从轻免死的理由。现在司法中有一种非常不好的倾向,就是给案件乱贴标签,然后在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中对号入座,法官成了法律工匠。 第二,本案杀人后果十分严重,杀死二人,且都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应该特殊保护。对杀死二人的案件,除有特殊情节(比如防卫过当,被害人方有重大过错),一般应该判处死刑。 第三,本案情节十分恶劣。李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使用锄头敲打致死,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引等情节可用丧心病狂来形容。 第四,被害人没有过错。 综上考虑,本案应该判处死刑。本案不杀,药家鑫何以暝目? 当然,我以上说的都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在现行刑事政策下的思考。如果国家法律在哪一天废除了死刑,那当然就是另一回事了。 匆匆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