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木攻 原创受:各本规范对比_结构设计与成本控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5:02:08

各本规范比较的网上问答

7.1、混凝土规范与高规——关于楼板构造配筋

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第9.5.1条表9.5.1第三栏对现浇混凝土板也适用吗?若适用,那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中第4.5.5条对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180厚,C3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的规定是否多余?因为按上述规定,其最小配筋率应为0.306%。

答:混凝土规范要求的是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而对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顶板,混凝土高规及抗震规范规定的是每层每方向的最小配筋,而不仅仅指受力钢筋。

7.2、抗震规范与混凝土高规——墙柱的轴压比计算异同

问: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有何不同?

答: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异同分析见下表:

剪力墙和框架柱轴压比的计算规定异同分析表

项目

框架柱

剪力墙

轴压比定义

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Nc与柱的全截面面积Ac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之比值;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GE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w与墙肢截面面积Aw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fc乘积之比值;

计算公式

Nc/(Acfc)

Nw/(Awfc)

轴力设计值的取值

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Nc取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最大值,即Nc=NcEmax

在重力荷载代表值GE作用下剪力墙墙肢的轴向压力设计值Nw=γGNGE,计算中取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1.2,NGE为重力荷载代表值GE下,墙肢的轴力。

轴压比

真正的轴压比

是名义轴压比

7.3、混凝土规范与高规——再问关于楼板构造配筋

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中第9.5.1条表9.5.1第三栏对现浇混凝土板也位的地下室顶板180厚,C3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的规定是否多余?因为按上述规定,其最小配筋率应为0.306%。

答:不多余。混凝土规范的规定适用,但应注意混凝土规范指的是受力钢筋,而高规指双向双层,即不管是不是受力钢都适用,这就是两者的不同。

问:上述要求其实可以变通,若嵌固板采用二级钢筋,则按照混凝土规范要求的最小配筋率为0.2145%,当然还是高规的0.25%起控制作用,很多地区直径超过8mm的板钢筋均采用二级钢筋,就缓解了这个矛盾,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答:不仅仅是配筋率大小的问题,混凝土规范仅是对受力钢筋的要求;而高规指的是受力与非受力的所有钢筋,即各方向钢筋网都应满足要求。你说的只是设计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之一。

7.4、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平面不规则的定义

问:关于平面不规则的定义最近有一个问题,在看法上有较大争议,抗震规范及高层规范都定义了平面不规则的判断标准,但是有一点没明确规定:当结构形成多塔楼形式时,如果塔楼部分也就是主体高层部分规则,而连接主楼的裙房部分有较大凹入,超过50%,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判断整个结构为特别不规则体系?

答:多塔楼结构属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该是一个平面不规则的复杂结构问题,但不能就此判定为“特别不规则”体系,因为其他条件不明确。

问:最近有一个问题,在看法上有较大争议,抗震规范及高层规范都定义了平面不规则的判断标准,但是有一点没明确规定:当结构形成多塔楼形式时,如果塔楼部分也就是主体高层部分规则,而连接主楼的裙房部分有较大凹入,超过50%,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判断整个结构为特别不规则体系?

答:可将整个结构判定为不规则体系,因为裙房范围内也是整个结构的一部分,且对塔楼产生不利影响。但规范没有规定凹入超过50%就是特别不规则,因此不能就此判定为特别不规则。

问:我个人觉得还不如分缝变成单塔结构好处理。

答:能分缝处理当然是最彻底的解决办法。

问:我们院的内部对这个问题也看法不一,甲方当然是不想设缝。还有,如果想把多塔处理成单塔,除了设缝之外,可不可以采用主楼和群房之间的连接处理成铰接,这种方法,是否合适?

答:不合适,铰接未解决裙房不规则引起的问题。

问:有人觉得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类型,除了应用弹性楼板模型计算外,特别要保证Tt/T1<0.85 。根据震害调查,铰接支座处震害严重,所以不宜采用

答:正如前所述,判定特别不规则理由不充分,采取计算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采取综合抗震措施,对相关部位给予适当的加强。

铰接处理在此处不是好办法,但铰接方法在某些特殊的地震区建筑中还是可用的。

多塔楼结构属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应该是一个平面不规则的复杂结构问题,但不能就此判定为“特别不规则”体系,因为其他条件不明确。

问: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为凹凸不规则,如果超过30%很多。比如50%以上,则为特别不规则结构,这一点应该能够确定吗?

答:无法肯定就是特别不规则,因为没有依据。

问:本条是否只对主楼有效,如果形成多塔结构,裙房部分凹进很大,是否也应按此条控制?

答:在多塔楼结构中塔楼和大底盘是一个整体,裙房的不规则是整个多塔楼结构不规则的一部分,是密不可分的,应该按此条对塔楼和裙房控制,对联系特别弱的裙房应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

问:高规的要求适用于高层建筑,若是多层建筑,那么如果凹入很大,也不必判定为特别不规则。若为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就应判定其为不规则的复杂高层结构吗?

答:是这样。

7.5、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倾覆力矩比的控制问题

问:在“抗规”6.1.3-1条及“高规”8.1.3条中,“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其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是指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还是指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为什么?

我以前一直用结构底层(嵌固部位)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当作“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回大连后,现在的审图中心的同行们认为:“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系“结构每一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概念上是把结构作为竖向悬臂构件,倾覆是对底部而言;衡量的是各层框架的总效应;这从“抗规”6.1.3-1条文说明公式中可看出;89规范与新规范概念上是一致的,应为底层(嵌固部位)。

答:

关于“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的问题,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底层,也没有说明就是每层,传统意义上底层控制是可行的,因为,抗震设计有刚度均匀的总体要求,所以你说按89规范实行底部控制是可行的。

但是,不知你是否注意到2000规范的改变,高规8.1.4条提出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剪力的调整要求时,规定可以沿结构高度分区段调整的要求,我想这一条规定可以借鉴来解释你的问题,就是对沿竖向有规律变化的结构,可考虑采用分区段控制原则。但抗震设计还是应该重视概念设计,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归纳以上结论如下:对沿竖向基本不变化的规则结构,可只进行底层控制就可以;对复杂结构建议应进行底部加强部位范围内各层的控制;不应采用沿竖向无规律变化的结构。

7.6、抗震规范与高规——关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端柱设置问题

问:高规8.1.2条与抗规6.5.1条,对于我们这7度区来说,框架-剪力墙结构是否可以不设端柱,设单片墙可不可以,设置翼墙可不可以?

答: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规范要求剪力墙设置端柱,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剪力墙的变形、耗能及承受竖向荷载的能力,因此有条件时,应设置端柱,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当设置端柱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翼墙,不宜采用无端柱(或翼墙)的单片墙(6度区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