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十二钗烟一条几盒:现金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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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划分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 2011-2-28 12:34:09 点击数: 
 
 
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流划分问题浅析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郑英梅
    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属于“支付的各项税费”还是“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企业由于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代员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上通过设置“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支付的个税应作为什么类型的现金流出,在实务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应与其他税费一同视为税费付现流出;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系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这部分税费是应支付员工工资的一部分,现金流划分上应作为支付给职工的现金”。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支付的个税应作为“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并非企业,而是企业员工,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没有这项扣缴义务,则企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含税(个人所得税)工资,从实质上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可以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借方金额进行勾稽核对。
    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还是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一种观点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购买和处置的收、付现,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相应地,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列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另一种观点则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观点,将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讲解中列举了“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的内容,包括“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同时,准则讲解亦将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笔者认同准则讲解的观点,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可视为与资产形成后在后续使用期间的收益,与其使用期间的费用支出相配比,资产存续期间的费用支出付现部分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应地,存续期间的收入收现部分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接受捐赠收到现金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还是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会计制度下,企业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计入“资本公积”,即认为接受捐赠是企业的一项筹资行为,在现金流量表中计入“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新准则讲解说明“:捐赠收入和支出,可以列入经营活动”。笔者认为,可视具体捐赠行为目的对现金流类型作划分,对常见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视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归入投资活动还是经营活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定了除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外,购买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实现抵扣,那么购买固定资产的可抵扣进项税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还是与支付的其他货物进项一并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在用公式法计算“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时,往往直接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其中包含的固定资产的采购进项是否应当剔除。准则讲解说明:“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除资本化利息(无论是存货购建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还是固定资产购建形成的资本化利息都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外,现金流类型应当归并到相关类别中,笔者认为,购进固定资产的可抵扣进项税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未成功上市的IPO公司支付审计和咨询费用是否作为筹资活动现金证监会会计部2010年6月23日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对于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公司在前述费用发生时一般先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待IPO成功实施后冲减募集资金所形成的股本溢价。在现金流量表上,支付时通常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处理。如果IPO没有通过,则原先在“其他应收款”(或预付账款)中归集的为发行作准备的各项支出计入损益处理,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涉及金额若达到重要性标准,还需根据事后所发生的变化重新编制相关时期的会计报表。
    此外,在实务当中,若某一被投资公司上年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本年由于增加投资等原因又纳入了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由于该被投资公司非新设公司,其货币资金存在期初数,而对被投资公司货币资金期初数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有关规定,将该被投资公司的货币资金期初数列示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本文来自:毕业论文酷(www.lwkoo.cn)原文链接:http://www.lwkoo.cn/Freepaper/caiwu/fenxi/201102/39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