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汉良的吻戏视频:王有鹏的BOLG 公民权利案例八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4:40:48
公民权利案例八则
王有鹏
*乘客暴打司机被惩罚
【内容】2006年7月31日,马某与妻子李某乘坐一路公共汽车,要求在非站点下车被拒绝后,对司机进行殴打,致这位公交司机面部、颈部、上臂、腰部及前胸多处受伤,左耳廓轻度肿胀,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件发生后,马某的妻子李某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马某被起诉。2006年12月28日,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马某与李某实在霸道!要求在非站点停车已是无理要求,暴打司机更是法理难容!
“一个生命比地球还重”。生命和健康是宝贵的,人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马某与李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结果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们应该向这位司机这样,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侵犯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制观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认真吸取马某与李某的教训,决不做侵犯和危害别人生命和健康的事。
非法拘禁殴伤欠债人
【内容】2005年,潘某从宋某处购买了价值3.2万元的货物,但一直未付款。2006年4月23日下午1点多,宋某纠集姜某、张某等人突然来到潘某家里,强行将潘某架上面包车,拉到宋某厂内,对潘某拳打脚踢,逼潘某还钱。宋某等人后又将潘某带到一石料厂里继续殴打,并让潘某写下欠条,逼潘某打电话让家人备钱,之后又将潘某带到一预制件厂里,继续对他进行殴打并催他还钱,可最后钱也没要到。当晚9点多,宋某等人才将潘某送回村里。此时,被拘禁、殴打8个小时之久的潘某因脑震荡昏迷在地,幸好被其弟发现,送回家中,才未酿成大祸。2007年1月4日,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处宋某以3.2万元债权充抵对欠债人的民事赔偿款,并额外掏出9千元现金赔偿给欠债人。
【评析】为了讨回债务,不惜采取非法手段,结果落得个“人财两空”,不但欠款变成了赔偿款,自己的现金变成了赔偿金,而且还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教训何其深刻!
就像鸟儿需要广阔的天空展翅飞翔,人生需要自由的天地健康成长。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宋某等人非法拘禁潘某,结果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做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事情,还要同一切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老师罚学生光着屁股回家
【内容】2006年4月28日,据《羊城晚报》报道,近日,只因没完成作业,3名小学生光着屁股回到了家。女孩小玉,男孩小百、小笑(均为化名)是广东省吴川市某镇中心小学学生。一日下午5时,班主任陈某将没有完成周日作业的3名孩子带回自己家,监督他们补写作业。一个多小时后,小笑的母亲来接孩子回家,陈老师当着她的面,发出了“不写完作业就脱裤子”的“指令”。3名孩子相继脱了裤子,小笑的母亲出了老师的家门,即为孩子穿上裤子,而没有家长“护驾”的小玉和小百则下身赤裸地跑回了家。在该镇,有多位目击者惊讶地目睹了这一幕。
【评析】这则案例实在令人难以置信!班主任陈某的举动甚为荒唐!
“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作为同类而受到其他人最低限度尊重的权利。”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人的自由一样,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都要像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爱护、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班主任陈某罚学生光着屁股回家,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
爱护和发自内心地尊重比自己弱小,比自己能力低、条件差的人,是一个人品质高贵的表现。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文明的人所应具备的素质,作为为人师表的老师,更应该具备这种素质。
*“牙疼妹妹”乱发帖子,毁人名誉触人隐私
【内容】2006年6月15日,湖南益阳一男子张群(化名),接到一网友电话,问他为何被拘留等等。事后张才得知,一个叫“牙疼妹妹”的网友在天涯杂谈发布3篇帖子,说张群是“无业人员”,而且“曾被上海警方治安拘留15日(在逃)”。帖子还公布了张群的真实姓名、家庭详细地址、座机号码和两个手机号。而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张群,42岁,无犯罪记录。张群称,帖子中还有这样一个内容,“为了证实我所写内容的真实性,我写一句只有咱们两个人能看懂的话:你女儿叫某某对吗?其女(领养)现居住某某地某中学教职工宿舍内。”张群说,女儿是他合法收养的,多年来,所有知情者都小心翼翼地保守这个秘密。而现在,这一隐私已被公布出来,孩子也已知道了内情。张群认为,这给年仅8岁的孩子带来的创伤是巨大的。张群称,他在网站上看到的这3个帖子,点击都在5万人次以上。事发后,天涯杂谈删除帖子不迅速,后果已经造成。8月中旬,张群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万元。
【评析】这则案例中,“牙疼妹妹”无视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凭空污人清白,肆无忌惮披露个人隐私,理应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而天涯杂谈网站自然也难辞其咎!
莎士比亚说:“无论男人女人,名誉是他们灵魂里面最切身的珍宝。”如果一个诚实的人被污蔑为骗子,一个守法的人被中伤为违法犯罪分子,给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何其巨大!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荣誉。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在一个真正具有公共精神,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个人隐私是绝对神圣的”。个人隐私权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的重要标志。我们每个人都渴望获得内心世界的安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到做人的尊严。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对其个人秘密的自由决定权。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公民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和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因此,我们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自觉尊重他人的隐私和隐私权。
*辍学打工谁之过?
【内容】2007年春节刚过,一年一度的“打工朝”如期而至。据《东楚晚报》3月4日报道,仅湖北黄石市就有40万打工军涌出家门,期翼在异地他乡寻找人生战场。令人吃惊的是,这股汹涌澎湃的打工潮,已经波及到十几岁的小伢身上。弃学,离家,背着行囊去挣钱,这种现象在乡镇尤其突出。仅在大冶某中学,就有百余名学生欲辍学离家外出打工。是什么原因致使正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孩辍学去打工?辍学打工又是谁之过?
【评析】辍学打工,一个多么令人忧虑的现象,一个多么沉重的话题!
俗话说:“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只有受教育,才更有可能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幸福是人们的向往和追求,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一个人要有尊严有意义地度过一生,必须接受教育。可见,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国家的命运,有赖于对青年的教育”。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我国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的关键,是提高公民的文化和科学素质。“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建成现代化的”。为了国家、民族的未来,为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着力普及义务教育。青少年应珍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尽自己接受教育的义务,不能为了眼前利益或某种暂时的个人利益而去辍学打工。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家长要保证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学校要千方百计履行好教育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招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青少年本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为学应须毕生力,攀登贵在少年时。”为了自己的发展,更为了国家的富强、社会的进步,青少年一定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努力学习。
*姐姐抢劫妹妹被逮捕
【内容】2007年1月29日,《深圳商报》报道:银波、银涛两姐妹6年前来到深圳。去年11月28日下午,银波按事先约定,佯装到妹妹家找妹妹聊天,后来,银波起身,说:“我要走了”。好像很随意的样子,银波又说:“我要去一下洗手间。”妹妹银涛哪里知道,去洗手间是假,通风报信是真。银波借上洗手间的机会,给在楼下等候的张良宇发了短信:“可以行动”。接到短信后,楼下等候的4个男子,两个人留下望风,两个人立即上了楼。此时,银波从洗手间出来开门要走,银涛打开房门送她,这时,两个男子猛地冲进来,一边恐吓,一边对反抗的银涛及她的儿子进行殴打,为了制造可信的抢劫情景,银波也同时受到殴打。之后,两名男子直接走到银涛家的衣堆处,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红色布袋,放入他们随身带来的黑色旅行包内,又顺手拿走了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提电话,迅速离开了作案现场。2007年1月中旬,福田区检察院对该起涉嫌30余万元抢劫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银波和张良宇依法批准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庭的审判。
【评析】姐姐抢劫妹妹,一个看似天方夜谭的案例却实实在在的发生了!
财产是人们求生存、谋发展的物资基础和基本手段,人们的生活离不开财产。在我国,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通过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刑法等法律,有效地保护着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利剑”。当合法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公民要凭借这把“利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则案例中的妹妹的财产所有权必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姐姐抢劫妹妹的合法财产,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房子继承权该属谁?
【内容】1992年,67岁的穆葵(化名)的前妻去世,1995年4月,穆葵认识了现任妻子姚平。2002年6月26日,姚平与穆葵办理了结婚手续。2007年2月7日,82岁的穆葵因病去世。之前,穆葵考虑到与子女关系不好,担心自己去世后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发生纠纷,于是在2006年7月19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道:“在我死亡后,房屋属于我本人份额内的产权全部由妻子×××一人继承,在房屋没有析产过户之前,《房地产权证》暂由妻子×××负责保管,政府按规定在我死亡后发给的10个月工资及其他属于我本人的遗产全部由妻子×××一人继承,我们家使用的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妻子×××一人继承。”姚平说,虽然遗嘱这么写,但是她去丈夫原单位领钱时,却被对方告知没有穆葵4个子女的同意,不能领这笔钱。不仅领不到钱,姚平说还遭受丈夫大儿子的恐吓。“他大儿子说我是没有落脚的地方的,言外之意是我不可能得到现在居住的房子。”后来,丈夫的大儿子用铁锤把房屋中间的那堵墙砸烂了,甚至把姚平房间门都砸得不成样子。
【分析】我国公民享有财产继承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要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摒弃那种不顾别人、自己多占的心理。在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时,不要忍气吞声,要增强维权意识,要学会依靠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穆葵和穆葵前妻的共有财产,穆葵前妻去世后,该共有房屋的一半应当先确定为穆葵个人所有,另一半则由穆葵和4个子女一起继承分割。因此,该房屋十分之六的产权份额应属于穆葵所有。由于穆葵在公证处立下了遗嘱,声明由妻子姚平继承自己份额内的房屋产权,在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情形下,遗嘱为合法有效,姚平可据此继承穆葵的财产份额,对房屋拥有大部分的产权。现姚平与穆葵的子女发生继承争议,姚平可以要求居委会或穆葵原单位的领导出面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对房屋析产确权。
*“禁止自带酒水”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2006年9月4日,高明一行3人到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因携带罐装饮料,荔源快餐店在收取高明24元餐费的同时,还按每人5元的标准向高明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因高明对荔源快餐店收取酒水服务费持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高明遂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荔源快餐店归还非法收取的“酒水服务费”15元并赔偿高明精神损失费14.8元。2007年2月1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首例“自带酒水”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加收“开瓶费”的昆明市荔源快餐店返还该消费者酒水服务费人民币15元。昆明中院认为,荔源快餐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荔源快餐店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消费,也无权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酒水服务费。
【评析】我们在到酒店消费时,时常见到店主“谢绝(或禁止)自带酒水”的警示。店主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所谓“开瓶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消费,当我们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便成了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让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消费者自身也需要具有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如果发生侵权行为,消费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