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塑复合给水管:颠覆法律的裁判(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8 20:05:21

      颠覆法律的裁判

    一个枉法的裁判是不能颠覆法律的。正如一个人是不能颠覆国家政权的。但是如果这样的枉法裁判俯拾即是,且司法机关明知错了坚持不改正,法律就要被颠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就是用某种手段发动政变或武装叛乱,推翻现政权。颠覆的反义词是:维护、捍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和捍卫国家社会主义法制,是法官的天职,法官渎职就是对法律维护、捍卫的反义词:颠覆。颠覆法律,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比颠覆国家政权更为严重的罪行。因为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将使颠覆国家政权成为不可能。而法律被颠覆,国将不国。
    道县寿雁镇白石寨村九组诉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看不到法律的影子,只看到权力的专横。彻底颠覆了法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称,“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争执地在土改时没有确定权属,到‘四固定’时也无证据证实归谁所有,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对抗,难以采信。该土地应当属国家所有,由道县第三中学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案所谓“争执地”,地处原告村庄。“在土改时没有确定权属,到‘四固定’时也无证据证实归谁所有”,也就证明没有改变之前的权属。这块地自古以来就是原告所在的于姓村庄的公山。不属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和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即使真的如被告所称,“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对抗,难以采信。”被告凭什么认定“该土地应当属国家所有,由道县第三中学使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凭什么判决维持其复议决定呢?
    白石寨村九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称,“被上诉人永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这种样的判词,足以雷倒所有的法学家和立法者,你们的法学理论何用?法律何用?既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仍然可以处理结果正确,为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实际上是同一纠纷的再审。一九九五年白石寨村九组不服道县国土局“争议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三中”的“处理意见”,提起诉讼。道县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其“处理意见”。九组不服提出申诉,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由道县人民政府重新确权,道县人民政府道政发(1998)4号土地权属确认决定书仍然决定“争议地属国家所有,由三中使用”。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道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书。经过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仍然是维持了最初由道县国土局作出的,被两审法院维持又被撤销了的“处理意见”。九组仍然不服,屡次申诉,法院不再受理。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土局非法的认定属于国家所有。诉讼十六年,高级法院的判决公然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的处理决定正确,枉称“法院”!
    这个早该纠正的枉法判决是以两个伪证为依据。其一,所谓《七八协议》是第三人道县三中伪造的不能称为协议的“协议”,抛开诸多不成立的理由不说,只有一方签字而没有另一方的签字,协议就不成立。其二是从档案馆拼凑,档案馆未盖章的《农业税土地清册》复印件,且清册根本证明不了所要证明的内容。总之,这个判决是依法无法成立的判决而非法的产生了,十多年来还在非法的生效,如此无法再错下去的错案,现在仍不予纠正,更待何时?!
        (刘治成,2011年5月29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