钩针编织水杯套:判李昌奎活命,将成“邪恶标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3:27:32
判李昌奎活命,将成“邪恶标杆”
云南巧家县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因二审改判而引起社会普遍不满。面对“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的强烈呼声,云南省高院仍不为所动,继续为他们的旺判竭力辩解。昨天《重庆晨报》一篇题为《云南高院副院长:“赛家鑫”案10年后将成标杆》的文章,报道了云南高院的狡辩,再次挑战着国人的底线,因而燃起了网民的怒火。
该文介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似乎十分委屈,认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我不知道在“李昌奎”案中,究竟是谁玷污了法律?是判处李昌奎判极刑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齐声“喊杀”的那97.61%网民?是在网上抨击云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的广大法律工作者?还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这点是没有错。但在一个法制社会里,权力却绝对不能完全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公权力必须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对于“李昌奎”案,广大民众有权就这一改判发表看法,更多法律工作者参与评论,也只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法制化建设,他们作为“利益无关方”,根本就不存在“狂欢”或“不狂欢”的问题,只是害怕不公正的判决成为惯例后,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将难以得到保障。而田成副院长却将民众正常的表达权,说成是“公众狂欢”,这是极为荒唐的,完全是刻意贬低民众智慧,以粗暴的方式剥夺民众自由表达权的霸道行为。
田成副院长还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而作为一名非法律界的网民,我要质疑田副院长:在最高法这个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受害人有错在先”的原则,云南高院应该不会不知道,你们如此“选择性运用法律条款”来应付社会,社会还有“公道”吗?
你们口口声声“少杀”、“ 慎杀”,可最高法却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最高法的本意也仅是“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换句话来说,就是杀人要慎重,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分子,该杀的就一定要杀。
李昌奎无疑是属于“罪行及其严重”的极少数,属于“一定要杀”的那一部分人。
田成副院长还大言不惭地声称:“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作为一名法官,竟说出如此超越现行法律的话,令人吃惊,也显示出了其自身“无知者无畏”的典型本质。按照田副院长的说法,10年后中国将会废除死刑,而他田副院长在现在就提前做了。法律未修改,你却先执行,这实际上也是“无法无天”啊。
但笔者还是固执地认为,基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伦理,死刑在中国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依然有存在的必要。田副院长自吹自擂的“标杆”,绝对不是中国法制化建设进步的标杆,而只能是代表一个时代、一个司法机关里的一群把持审判权的权势人物,视法律于不顾,而竖起的一记“邪恶标杆”。
“赛家鑫”案10年后将成标杆
2011年07月13日00:16重庆晨报刘子瑜我要评论(32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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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昌奎强奸杀人,一审获死刑,二审改判获死缓引发争议。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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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案发生地。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说,李昌奎用锄头击打王家飞头部致其当场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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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王家飞的家
■记者 刘子瑜 文/图发自云南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亦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门前。
',1)">云南高院称李昌奎被判死缓不存在徇私舞弊
来源:央视网所属栏目:新闻
 
随后,李昌奎滑过金沙江上的飞索,从云南境内逃至四川。
王家飞被杀4天后,李昌奎走进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想不通,自己的儿子为什么会杀掉曾经爱过的人。
此后,由于李昌奎家境贫困,无力支付赔款。政府将李昌奎准备盖婚房的砖头、水泥、钢筋及牛羊强制变卖,为死者王家飞、王家红姐弟盖了两座坟墓,坟墓上的每块砖抵价2元钱。
命案:"出大事了,杀人了"
2009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
正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开会的鹦哥村支部副书记徐应彪被一通电话吓了一跳。村委委员杨家亮用急促的声音喊:"出大事了,杀人了!"
正在记录会议内容的徐应彪当时"放下手中的笔,脑子瞬间一片空白",之后他紧接着追问:"你说清楚点,哪里杀人了?"
在徐应彪的再次追问下,紧张过度的杨家亮才反应过来,随后告诉徐应彪,本村发生了命案:村民王家飞及其三岁的弟弟王家红被人杀害。
周桂清是李昌奎杀人前见到的最后一位村民。
他说,案发当日,他在放牛时遇见了穿着白色衣服和鞋子、从外赶回的李昌奎。
两人走到了一棵黄果树下乘凉时,李昌奎独自一人离开。
周桂清说,他看见李昌奎并未直接回家,而是走到了王家飞的家门口,随后又看见王家门边的水沟里有人伸了只手,但看不清是谁的手,随后又看见李昌奎弯下腰。
约半个小时后,周桂清路过王家门口时候,发现水沟里有一双红色的凉鞋。据李昌奎后来的供述,那时候他已经杀了王家飞。
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第一个赶回了自己的家。他发现家里前后门均被锁住,于是翻过1米多高的土院墙。
"当时看到二伯王延金房间门口有很多血迹,然后我进堂屋后,看到妹妹和弟弟躺在那里。"王家崇说,王家飞和王家红被绳子勒住脖子并捆绑在一起。
他颤抖着弯下身子,用手指小心地触碰了下妹妹王家飞的鼻子,发现人已经断气。
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从外赶回,得知19岁的女儿及3岁的儿子被杀,当场晕了过去。
金沙江边的这个不起眼的村子,瞬间炸了锅。
纠纷:案发前,两家正在谈判
案发后三个小时,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沿着陡峭的悬崖步行赶到案发现场,并初步判定凶手为同村村民李昌奎。
实际上,在案发前的三个小时,李家和王家正在进行一场纠纷调解。鹦哥村委委员杨家亮、陈礼朝约李昌奎的家人及王家飞的家人前往村另一头的电厂沟进行谈判。
而谈判的起因是,李昌奎的哥哥李昌贵在收取"一事一议"群众集资自来水管费时多收了王家20元钱,从而引起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的不满。
在陈礼金上门与李昌贵理论时,两人发生了口角,随后陈礼金被李昌贵打伤。
事实上,李、王两家是至亲。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与死者王家飞的母亲陈礼金是堂姊妹,感情甚好。"农忙的时候,我们两家还会互相帮助。"陈礼村说。
在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时候,王李两家还在调解中。
直到14时许,李昌奎的突然出现,调解才戛然而止。
彼时,正在和王家"谈判"的李昌贵夫妇看到正在匆忙"逃跑"的弟弟李昌奎的鼻子及嘴巴上有血迹,便追上去问其发生了什么事情。
李昌奎伸出两根手指,跟大嫂说:"我整倒两个了。"
李昌贵大惊,马上跑去跟村委委员说:"我弟弟可能杀人了。"
 

 
王家飞的坟墓。王家飞被埋葬在李昌奎家的庄稼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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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曾经准备用来建盖婚房的窝棚
感情:死者与凶手曾谈过恋爱
李昌奎奸杀王家飞的消息让鹦哥村村民很意外。
李昌奎的母亲陈礼村至今想不通,自己的儿子怎么会杀掉心爱的人。
在陈礼村的记忆里,儿子李昌奎不止一次跟自己提及到他和王家飞在恋爱,并在昆明打工时已经同居:"他说,妈妈你总说我讨不到老婆,王家飞现在就和我在一起呢。"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也说,他们以前谈过恋爱。
不过,这样的说法被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否认了:"只是在一起打工,没有同居。"王家崇2008年在昆明打工时,曾在彼时做包工头的李昌奎手下做刷墙工人。
也就是那一年,李家找了媒人周天祥前往王家提亲。
据双方的回忆,当时李家带着糖和水果到王家提亲,遭到王家拒绝。
李昌奎的母亲说,堂妹陈礼金曾告诉她,不愿把女儿嫁到村里,想把女儿嫁到城里,离开大山,所以拒绝了婚事。
但陈礼金并不这样认为,她觉得李家人品性不好。
此前,王家飞的家人始终不承认两人谈过恋爱。但在7月11日,新快报记者再次询问两人之前是否谈过恋爱时,王家飞的哥哥王家崇承认说:"是。"随后他补充说,"但是后来不谈了。"
王家崇说,他们家人都不喜欢李昌奎,王家飞也就不愿意谈了。
争议:杀念因纠纷还是感情?
王家崇此前对媒体陈述,李昌奎是因为两家发生纠纷而杀害了王家飞。
李昌奎辩称,自己并非预谋报复杀人,是因王家飞打电话叫他回来处理感情和家人的事情,在谈判中,王家飞先动手打了自己,他一时激愤最终将对方杀害。
被一审法院指定为李昌奎辩护的律师唐兴勇说,李昌奎杀人"是因为那个女娃娃提出分手,李昌奎才杀了她。"
昭通中院和云南省高院的判决书也附带提及,李昌奎与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结。
王家并不认可这点,他们始终坚持是因为两家纠纷而发生命案。
案发时,两家正为这场纠纷谈判。
彼时,协调这场调解的村委委员之一陈礼朝近日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其实就在李昌奎出现前,亦即李昌奎行凶时,两家的调解就要结束了。"两家都快说好了,马上就要谈完了。"
落幕:婚房的砖头砌了墓穴
19岁的王家飞和3岁的王家红死了。
王家悲痛之余,决定先安葬王家飞及王家红。
但,矛盾再次激化。
王家崇说,他们在第二天(2009年5月17日)前往李家,要求李家拿出5万元安葬费,但遭到了李昌贵的拒绝。
李昌奎父亲李顺祥说:"人是我们家杀的,但我们家没钱。"
王家彻底被激怒,当天下午,王家将两具尸体抬到了李家门口。
村委会干部及县乡两级干部开始介入。经多次协调,李家终究无力拿钱赔偿。无奈,茂租乡人民政府决定强制公开变卖李家的钢筋、水泥、砖头、羊等财产。
李昌奎的母亲说,钢筋、水泥和砖头,是儿子早已买好准备盖婚房的。"他准备和王家飞结婚,专门从山外面买来砖头,准备盖婚房的。"
然而,王家最终用这些每块抵价2元钱的砖头给王家飞和王家红砌了两座坟墓,而坟墓就在李家的田地里,距李家不足100米。
如今这座坟上,已经开满了白色的花。
"我骑虎难下,但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认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
记者 刘子瑜 实习生 都力维 发自云南
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
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的"免死金牌"。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
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
是对法律的玷污
截止记者发稿,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舆论压力很快将云南省高院压得喘不过气来。"死刑"似乎成为息事宁人的唯一手段。
但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是表了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死刑是时候改变了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
"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为什么最高法近年来一直提出"少杀"、"慎杀",就是要给予人性和人权。"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田成有这样说。
他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为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在谈及舆论压力时,田成有也说自己非常为难。作为一名执法者,有一种骑虎难下的感觉。
他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他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
专家观点:
该案应强调"不能从轻"的一面
宣东,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
宣东认为,改判死缓不太恰当。法律规定,投案自首不是一定要从轻处理,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需要注意的是,是"可以从轻",不是"应当从轻"。这需要看犯罪情节,如果案件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恶劣,民愤极大,那么,就不能机械地从轻。
他认为,该案是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不像药家鑫案件那样,是突发交通事件引起的杀人行为,这中间还有一念之差的问题。"李昌奎这个案件,我们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
还是要暂时保留死刑
杨学林,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
杨学林认为,法院减少死刑判决的理念是对的。但是选择这个个案作为典型案例不大恰当。
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到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
由该案再次引发了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杨学林认为,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
他主张逐步分案件类别废除。"但是现在需要减的没有减,一个原因就是,全国各地高院在减少死刑的把控上,标准不一样。"
他认为,死刑肯定要废除。但是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暂时还是要保留死刑
李昌奎奸杀案,“少杀慎杀”前提是该杀必杀
2011年07月13日10:52南方网邓聿文我要评论(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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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 媒体人
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强奸19岁少女王家飞,之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被李倒提摔死。李昌奎一审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7月5日南方农村报)。
前有药家鑫,后有李昌奎,然两者判决大相径庭。药已命赴黄泉,李尚存活命希望,但从作案手段和危害来看,后者均有过于前者。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近日回应称,改判李昌奎死缓基于“少杀慎杀”理念。
无疑,在权利意识逐渐彰显的今天,对于死刑的适用应更加严格和谨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但“少杀慎杀”原则并非可以无限推演,其成立的基本前提是该杀的必杀,否则正义底线便会被击穿。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罚相当”,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轻重适度、不枉不纵。法官在判案时,可基于人道考虑,给予罪犯适当减刑,但绝不可违背“罪罚相当”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表示,将“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概括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严格控制死刑,是指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死刑,是指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公众之所以将我国现行的死刑适用制度概括为“少杀慎杀”,是由于将其更多视为对过去一定时期内死刑过滥状况的“矫正”,体现了对个体公民生存权的尊重。
在具体案件判决中,“罪罚相当”原则始终高于“少杀慎杀”原则。只要符合适用死刑的定罪要件,且罪大恶极、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就属必杀之列。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认为,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社会危害比较小,这种说法有悖于常识。案件社会危害的大小,应以作案手段和造成后果为衡量标准。若一个人奸杀少女、摔死幼童,都算不上罪大恶极,那何等罪行才够得上死刑的量刑标准?难道李昌奎非得把受害者全家杀光,才其罪可诛?
本案中,李昌奎免死的惟一可能理由是其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受害者家属并没有选择谅解,而是坚决要求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正是基于对司法正义的笃信。
一些人并不喜欢民间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思维,认为其中蕴涵着深深的复仇意识。这种判断忽视的常识是,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义,那人们拿什么来保护自己?一旦法治天平失去平衡,导致个体间更多通过“以暴制暴”方式来解决恩怨,社会崩溃便不可避免。
法官判案,固然不能被舆论等社会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枉顾民心和道义。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处让社会正义得以彰显,确立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说,云南省高院负责人对李昌奎案改判的解释难以服众,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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