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赢在中国:中共领袖思想理论研究(上)<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9:00:27
中共领袖思想理论研究(上)<2>作者:姜爱林来源:《战略与风险管理》杂志2011年第4期来源日期:2011-7-17本站发布时间:2011-7-17 13:02:31阅读量:172次

                                         <1>

    四、刑法是法制建设的核心法律

  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手段与工具。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犯罪和刑罚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是违反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

  (1)刑法是人民民主专政必要的手段。

  毛泽东指出:“由于无产阶级的领导,根本地改变了革命的面貌,引出了阶级关系的新调度,农民革命的大发动,反帝国主义和反封建主义的革命彻底性,由民主革命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性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资产阶级领导革命时期不可能出现的。”这表明,阶级斗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毛泽东在谈到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工具的观点时指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不等于国家,国家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部分人(少数人)组成的。”他还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因此,他认为:“在国际国内尚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的时代,夺取了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阶级、集团和个人对于革命的反抗,制止他们的复辟活动,禁止一切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去达到他们的反革命的目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是无产阶级法律的一般原则。毛泽东对此作了阐明:“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为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发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单靠行政命令,在许多情况下就行不通。”他还说:“我们的法制,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可见,法律不是单个人的意志的反映,而是当家作主的人民这个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反映。这里的行政命令,包括各种规范性文件,而不仅仅是那些非规范性的行政命令。

  (2)犯罪与刑罚:对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犯罪的产生、消亡和在不同的社会里,具有不同的概念。毛泽东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人民的犯罪是对现有社会制度的反抗,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剥削者的复辟活动,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旧社会的残余影响和国际资本主义的颠覆与破坏。所以,必须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铁的手段同犯罪作斗争。”他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关于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的斗争问题,毛泽东曾作了一系列论述。他说:“对于镇压反革命分子,要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他还说:“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只要我们不杀错,资产阶级虽有叫唤,也就不怕他们叫唤。”他又进一步说:“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

  不仅如此,毛泽东还讲到了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观点。他说:“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的反革命运动,是一切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他还说:“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为此,“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他进一步说:“我们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都是发动群众搞阶级斗争,在斗争中教育群众。”因为,“不依靠群众进行阶级斗争,不分清敌我,这很危险。”

  (3)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毛泽东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观点进行了多次地、深入浅出的阐述。这是毛泽东的一贯主张。1940年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曾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协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到了1948年毛泽东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除了可以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以外,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1950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中央委员会上再一次谈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1956年在总结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撰写《论十大关系》一文时也讲到这个问题,他说:“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杀,大家都知道是什么一回事。关,就是关起来劳动改造。管,就是放在社会上由群众监督改造。放,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捉,或者提起来,以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按照不同情况,给反革命分子予不同的处理,是必要的。”由此可见,毛泽东所坚持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思想的主要精神在于:“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少;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小结:概括起来看,毛泽东的法制思想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法制的地位与作用、人民民主专政、立法原则与执法程序、劳动改造犯罪方针与政策以及宪法思想、刑法思想、民事法律思想、反腐败思想等。限于水平及资料所限,本文只是就一定的角度或视角,对毛泽东法制思想进行了粗浅的介绍、分析与论述。

  注释:[1]初稿于1991年8月;修改稿于1992年8月.[2]董必武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第418页.[3]沈中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第348页,

  参考文献: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8

  第4题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探讨[1]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研究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指导司法实践,以正确、合法、及时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本文试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有关言论,就其刑法方面的论述作一些介绍和探讨。

  一、刑法、专政与阶级斗争

  刑法是阶级斗争的必要工具,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是违反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1957年1月毛泽东指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阶级不等于国家,国家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出一部分人(少数人)组成的。”这就是说,所谓国家,就是指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本阶级利益和社会而实行政治领导的工具,其实质就是一个阶级对另一阶级的专政。用列宁的话说也就是:“国家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施用暴力的机关或机器,[2]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3]是广大人民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工具。”基于上述观点,毛泽东对国家这一专政作用进行了分析论述,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的复辟阴谋的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这个武器。在国际上,我们必须和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团结在一起,首先是和苏联及各新民主国家团结在一起,使我们的保障人民革命胜利成果和反对内外敌人复辟阴谋的斗争不致处于孤立的地位。只要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团结国际友人,我们就会永远胜利的。”他还指出:“我们的制度就是不许一切反革命分子有言论自由,而只许人民内部有这种自由。”他进一步指出:“在国际国内尚有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的时代,夺取了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阶级、集团和个人对于革命的反抗,制止他们的复辟活动,禁止一切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去达到他们的反革命目的。”因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所以毛泽东强调:共产党,人民群众,包括民主人士一定要“遵守革命法制”,“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这里所讲到的法制,当然也包括刑法在内,而破坏法制就是指破坏无产阶级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秩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消灭了,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阶级斗争当然是政治。但这时主要的政治是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社会生产力。1957年2月毛泽东在分析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的政治经济形势后指出:“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 “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关系和阶级斗争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社会主义的政治及其同经济关系也有了新的内容和特征。这一观点对刑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毛泽东还指出:1956年以来,情况就根本改变了,就全国来说,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经肃清,“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毛泽东特别强调:“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这是长期的,曲折的,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的一定时期内,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逐步发展,我国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前,阶级斗争虽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阶级斗争在一定的范围内还会长期存在,有时还可能激化,阶级斗争并没有熄灭。由于阶级斗争没有熄灭,由于社会上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因此,一方面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不能削弱,相反,必须加强,对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实行全面专政。另一方面,由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故再不需要也再不应该进行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了,而要充分运用刑事法律这个武器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主义并不矛盾,它们正确有效的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能建设社会主义。”[4]

  二、镇压反革命、刑事立法与群众路线

  刑事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必须依靠群众,不能脱离群众。

  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这是毛泽东一贯坚持的思想。1951年5月毛泽东在对全国公安会议的指示中指出:“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全国各地区已经实行的有效的工作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这就是: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财,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这里毛泽东对犯罪分子作斗争实行群众路线的含义、形式与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作了说明。接着,他还进一步指出实施这一路线的正确与否,今后是否坚持和避免犯错问题:“凡是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确的。凡是没有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错误的。凡是大体上遵照了这个路线,但是没有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大体上正确但不完全正确的。我们认为这个工作路线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满胜利的保证。在今后镇压工作中必须完全遵照这个工作路线。其中最重要者为严格地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广泛地做好宣传教育,做到了这两点,就可以避免犯错误。”此外,毛泽东也对群众路线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与领导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他说:“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机关、学校、工厂、街办为单位,经过人民选举组织之。委员人数少者三人多者十一人,必须吸收可靠的党外爱国分子参加,成为统一战线的保卫治安的组织,此项委员会受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此项委员会,乡村必须在土改完成之后,城市须在镇反工作开展之后,有领导地进行组织,以免坏人乘机侵入。”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是十分重视依靠群众,实行群众路线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这一思想在五十年代我党镇反工作得到了贯彻,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6月毛泽东在谈到宪法草案的修改时曾说出:“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有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采用。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一立法观点,对刑法及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样具有指导意义。1956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中苏关系进行分析之后说:“我们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都是发动群众搞阶级斗争,在斗争中教育群众。我们搞阶级斗争是从十月革命学来的。十月革命,无论城里、乡里,都是充分发动群众进行阶级斗争。”他又说:“我们是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十月革命的。马克思写了那么多东西,列宁写了那么多东西嘛!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是从他们那里学来的。不依靠群众进行阶级斗争,不分清敌我,这很危险。”毛泽东的上述思想,在我国1954年颁布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则、法规、法令、条例,得到贯彻与体现。1979年和1982年我国颁布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一次得到贯彻与体现。依靠群众同犯罪作斗争,这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原则,为此我们必须牢牢掌握,不容置疑。因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三、稳准狠:打击犯罪的政策与策略

  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运用铁的手腕,也不能滥施刑法。同时,要分清思想问题,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全国刚解放不久,毛泽东发表《不要四面出击》的重要讲话。在讲话中,毛泽东讲到同阶级敌人、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政策与策略问题。他说:“我们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全国紧张,很不好。我们绝对不可树敌太多,必须在一方面有所让步,有所缓和,集中力量向另一方面进攻。我们一定要做好工作,使工人、农民、小手工业者都拥护我们,使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不反对我们。这样一来,国民党残余、特务、土匪就孤立了,地主阶级就孤立了,台湾、西藏的反动派就孤立了,帝国主义在我国人民中间就孤立了。我们的政策就是这样,我们的战略策略方针就是这样,三中全会的路线就是这样。”关于镇压反革命,毛泽东有过许多论述。1950年12月,他指出:“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1951年1月他又指出:“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只要我们不杀错,资产阶级虽有叫唤,也就不怕他们叫唤。”同年三月,他强调:“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七月,他指出:“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毛泽东认为:“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申。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所以,“请你们对镇压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

  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这时,毛泽东及时地对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问题予以了新的指示。他说:“应当肯定,1951年和1952年那一次镇压反革命是必须的”,“应当肯定,还有反革命,但是已经大为减少,”说现在还有很多反革命,是不对的。”为此,毛泽东还指出:“镇压反革命还要作艰苦的工作,大家不能松懈。今后,除社会上的反革命,还要继续镇压以外,必须把混在机关、学校、部队中的一切反革命分子继续清查出来。一定要分清敌我。如果让敌人混进我们的队伍,甚至混进我们的领导机关,那会对社会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专政造成多么严重的危险,这是大家都清楚的。”同年11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又重申了镇压反革命的问题,他指出:“那些罪大恶极的土豪劣绅、恶霸、反革命,你说杀不杀呀?要杀,有些民主人士说杀得坏,我们说杀得好,无非是唱对台戏。这个戏,我们就是老跟民主人士唱得不对头。我们杀的是些小蒋介石。至于大蒋介石,比如宣统皇帝、王耀武、杜隶明那些人,我们一个不杀。但是,那些小蒋介石不杀,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生产力就是两项:劳动者和工具。不镇压反革命,劳动人民不高兴,牛也不高兴,锄也不高兴,土地也不舒服。因为使牛、使锄头,利用土地的农民不高兴。所以,对反革命一定要杀掉一批,另外捉起来一批,管制一批。”1957年,针对反革命尚有,但不多了的特点,毛泽东及时地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同时,毛泽东也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法制,”要“按照法律办法,不能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

  毛泽东对如何分清思想问题和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有所论及。1957年毛泽东在一篇社论中指出:资产阶级右派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行动,又有言论,这是一小撮人,不可轻视,他们是有罪的,言者无罪对他们不适用,可以宽大为怀,不予办罪;只有当个别右派累戒不戒,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触犯刑律的,才对其治罪。另一种右派有言论,无行动。言论同上述那种右派相仿,但无破坏性活动。对这种人,那就要宽大些了。错误的言论一定要批评干净,这是不能留传的,但应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所有上述各种人,仍然允许有言论自由。”这里,毛泽东对右派的思想问题与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地分析,作了具体明确地划分,一般地思想问题不予办罪,只有那些累戒不戒,进行破坏活动,触犯法律的,才予以办罪。毛泽东还指出:“对于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应该采取什么方针呢?对于明显的反革命分子,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分子,事情好办,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就行了。对于人民内部的错误思想,情形就不相同。禁止这些思想,不允许这些思想有任何发表的机会,行不行呢?当然不行,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不让发表错误意见,结果错误意见还是存在着。而正确的意见,如果是在温室里培养出来的,如果没有见过风雨,没有取得免疫力,遇到错误意见就不能打胜仗。因此,只有采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才能真正发展正确的意见,克服错误的意见,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四、刑罚原则确立与谨慎运用

  刑罚是统治阶级为维护其阶级利益用以惩罚犯罪的手段。我国的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它通过惩罚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对犯罪适用刑罚,是从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出发,将惩罚与改造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新人。1950年毛泽东在谈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时指出:“首恶者必办,协同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是肃反必须坚持的政策。这里,毛泽东指出了惩罚犯罪的刑罚原则的思想。

  1951年5月毛泽东提出了杀反革命,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内的观点和原则。关于司法判处死刑,他说:“这里的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者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关于是否捕杀的原则,他说:“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错误。”1951年八月,毛泽东又重申:“对于从革命内部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采取以上政策,毛泽东认为有许多好处,他说:”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所谓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毛泽东给予了说明。他说:“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1951年11月,毛泽东在《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一文中,谈到经济犯罪及刑罚问题,他说:“反贪污浪费一事,是全党的一件大事,我们已告诉你们严重注意此事。”还指出:“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作一场斗争来处理。”1951年12月,毛泽东指示:应该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同如何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地重要,一样地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地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带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

  1957年,毛泽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过涉猎,并要求用刑罚处置犯罪。他指出:“在我们社会里,也有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他们可能利用和歪曲我们的方针,故意提出无理的要求来煽动群众,或者故意造谣生事,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这种人我们并不赞成放纵他们。相反,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惩治这种人是社会广大群众的要求,不予惩治则是违反群众意愿的。”这里,毛泽东又一次就具体犯罪论及了刑罚及其惩处必要性。

  五、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刑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类型的刑法具有不同的指导思想。毛泽东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的重要的指导思想之一。这种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充分地体现在我国有关的法律之中。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就指出:“应该坚决镇压那些坚决的汗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是坚决不可多杀,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协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即消灭封建地主之为阶级,而不是消灭地主个人。因此,对地主必须分给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并使他们学会劳动生产,参加国民经济生活的行列。除了可以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仇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外,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解放初期,毛泽东在中共七届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号召:“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协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反革命分子的阴谋活动,必须提高警惕。”

  建国以后,毛泽东在有关的讲话与著述中,同样谈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1952年毛泽东在一次重要指示中指出:“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望各级党委在五反中掌握这几条原则。”1955年毛泽东在《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一文中结合镇压反革命问题阐述了上述思想说:“讲起反革命来,好象没有很多,看也看不见,一查确实有,现在就查出来一批。”还说:“资产阶级怕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对它们展开斗争,特别怕镇压反革命。我们的镇压工作搞得好。这个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才叫反革命,就是要搞真反革命,不要搞出假的反革命来。也要估计到,可能会出假反革命,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枉冤好人。”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这篇重要的文章中又一次指出:“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杀,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关,就是关起来劳动改造。管,就是放在社会上由群众监督改造。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捉,或者捉起来,以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按照不同情况,给反革命分子不同的处理,是必要的。”不杀头,就是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毛泽东惩办与宽大相结的刑事政策思想,其基本的精神在于: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思想,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得到了具体体现。例如在总则条文中,对主犯、从犯,协同犯、教唆犯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见刑法第23、24、25、26条)。又如在分则条文中,对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对惯犯、常业犯以又对其他罪恶重大的分子,都分别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司法实践表明,采取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及时打击各种犯罪。

  小结: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以上论述只是只言片语,谈不上是系统分析。概括起来看,其刑法思想包括刑法的地位与作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刑法观、犯罪观、刑罚观、刑事政策观、反腐败思想、惩罚犯罪与劳动改造犯罪方针与政策等。限于水平及资料所限,本文的研究存在诸多不足,今后将努力加强研究。毛泽东刑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肯定,过去,毛泽东刑法思想曾经是指导中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基石,今后,它仍然是指导中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指针。

  注释:[1]初稿于1991年8月;修改稿于1992年8月.[2]列宁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第98页.[3]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第200页.[4]邓小平同志论民主与法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第7页。

  参考文献: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第5题 试论毛泽东的土地管理观[1]

  马克思指出:“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2]“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3]这里讲的是土地对人类的重要性。正是因为这种重要性,加之土地本身的有限性和两重性,就使土地问题成为人们一直十分关注的问题。毛泽东同志也十分关注土地及管理问题,并对土地及管理问题从不同的方面结合有关的问题作了许多论述。这些光辉的思想,对于我国土地管理的理论、政策、法令、法规的建立、制定与实施,仍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有关言论,就其土地方面的论述作一初步归纳和分析。

  一、土地问题的重要地位

  没有土地,一切生产就无从谈起。因为土地是一切生产所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正如古代学者管仲所说:“地者,万物之本原,诸生之根菀也。”[4]就是说,地可生万物,万物却不能生地。世间一切万物都源于土地,正是土地的种种功能才使得整个世界的动植物变得丰富多彩。

  (一)土地是劳动、生息与繁殖的场所

  1939年毛泽东在延安编写教材时开篇就提到了土地问题。他说:“从很早的古代起,我们中华民族的祖先就劳动、生息、繁殖在这块广大的土地之上。”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原始社会的崩溃,到封建社会的灭亡,我们的民族就一直在华夏这块土地上劳动、生息、繁衍,一刻也未曾离开过。而且就是在这块土地上诞生了许多伟大的思想家、科学家、发明家、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和艺术家,发明了指南针、造纸法、刻板印刷、火药。”那么我们的民族为何能够不断地繁衍与发展呢?这都缘于我们拥有华夏这块肥沃的土地,它为我们的民族提供了立足活动的场地,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营养元素与热能,从而养育了我们的民族,繁衍了我们的子孙。毛泽东同志说得好:“在这个广大的领土之上,有广大肥田沃地给我们衣食之源;有纵横全国的大小山脉,给我们生长了广大的森林,贮藏了丰富的矿产;有很多的江河湖泽,给我们以舟楫和灌溉之利;有很长的海岸线,给我们以交通海外各民族的方便。”这里,毛泽东同志从立体地角度,对土地的职能作了概括,也说明了毛泽东同志的知识渊博,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基于此,他一针见血的指出了旧的土地制度下的社会发展状况。他说:“中国虽然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虽然是一个地广人众、历史悠久而又富于革命传统和优秀遗产的国家;可是,中国自从脱离奴隶制度进到封建制度以后,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就长期地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

  (二)土地对新中国建设的重要条件

  1949年9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开幕词中,注意到土地对新中国建设的作用。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和团结国际友人,将使我们的建设工作获得迅速的成功。全国规模的经济建设工作业已摆在我们面前。我们的极好条件是有四万万七千五百万的人口和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这段话表明,新中国的经济建设要获得成功的条件有四点: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二是团结国际友人;三是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口;四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可见,毛泽东同志把土地放置的位置是多么重要。到了全国土改结束后的1956年毛泽东又根据当时的情况进一步指出:“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这就是说,建设社会主义,改善人民的生活,都离不开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和地下的宝藏,也离不开人。

  (三)土地、人与经济发展关系

  没有土地,人类就不能生存。好比没有空气、阳光、水,人类就不能生存一样。这种人与土地的依存关系,表现在人们生存所必需的衣食住行都需要土地的供给。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从生产要素的角度作了阐述。他说:“土地(在经济学上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对象。”[5]他还说:“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是一个武器库,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6]

  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观点,他告诫我们:“四万万七千五百万的人口和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极好条件,并且中国应该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他后来进一步强调:因为中国是一个具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和六万万人口的国家。可见这时的毛泽东已经认识到了土地、人口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道理很简单,人们的衣食住行的改善离不开经济建设的向前发展,而经济建设的发展则有赖于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提供生产劳动资料。

  (四)耕地不足和人口增长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的后备资源极为有限,耕地不足和人口增长的矛盾也比较突出。1956年毛泽东就觉察到了耕地不足与人口众多所存在的问题。他指出:“由于人口众多,已耕的土地不足(全国平均每人只有三亩田地,南方各省很多的地方每人只有一亩田,或只有几分田),时有灾荒(每年都有大批的农田,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水、旱、风霜、雹、虫的灾害)和经营方法落后,以致广大农民的生活,虽然在土地改革以后,比较以前有所改善,或者大为改善。但是他们中间的许多人仍然有困难,许多人仍然不富裕,富裕的农民只占比较的少数。因此,大多数农民有一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

  这段论述告诉我们,当时许多农民不富裕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土地不足”,因为全国人平只有三亩地,个别的地方甚至仅一亩或只有几分地。说明在1956年前后土地不足与人口众多的矛盾已经出现。查阅1950年代的统计数字,我们看到讲话的根据:当时,全国总人口为6亿人,耕地总面积为16.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2.70亩左右,粮食总产量为3500亿斤,人均粮食为550斤上下。[7]这表明,虽然毛泽东认识到土地不足的问题,但危机感尚不明显,自然也不会产生深刻的认识。我们再来看一下1988年的数字,这个问题就会豁然开朗:1988年全国总人口为10.9亿人,耕地面积为14.4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1.31亩,粮食产量是7882亿斤,人平粮食是719斤。[8]也就是说,人均占有耕地逐年减少,即减少为1.39亩。

  (五)民族与土地问题

  毛泽东在谈到如何处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时,对土地问题的重要性作了深入浅出地分析。他说:“我国少数民族人数少,占的地方大。论人口,汉族占百分之九十四,是压倒优势。如果汉人搞大汉族主义,歧视少数民族,那就很不好。而土地谁多呢?土地是少数民族多,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我们说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实际上是汉族的人口众多,少数民族地大物博,至少地下资源很可能是少数民族‘物博’。”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据l 9 8 2年统计,10亿人口中汉族占93.3%,少数民族占6.7%。但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广泛,主要居住在我国的西部和北部地区,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所以,今天我们在处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人少地多的特点,充分地认识土地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二、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毛泽东不仅从宏观上论述土地问题的重要地位,还从微观上对土地管理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从精耕细作,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到土地的开发、利用,都有所分析和概括。这充分体现了一个非工业国的袖领应有的本色。

  (一)土地的精耕细作

  土地的精耕细作是农业生产的一条重要方法,多少年来广大的农户就是靠它来提高粮食的产量。毛泽东谙熟农村的这一种地法宝,所以比较看重精耕细作。1953年毛泽东在谈到农业互助合作的问题时指出:发展农业合作社,不仅要多产粮食、棉花,在城市、郊区,还要多产疏菜,如果不能多产疏菜,就没有出路,于国于民也都不利,因为疏菜是改善人民生活的组成部分。为什么要在城市郊区种呢? 城市郊区的土地肥沃,土地平坦。那么怎样耕呢?毛泽东作了说明:与种其他粮食不同,要搞得细致,认真,粗糙是不行的。看来,毛泽东对种疏菜,还是比较内行的。1955年毛泽东在论述农业合作化问题时,也谈到了耕作精细。他说:为了要增加农作物的产量,就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二是改善经营管理(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劳动组织等),三是提高耕作技术(深耕细作、小株密植、增加复种面积,采用良种、推广新式农具、同病虫害作斗争等),四是增加生产资料(土地、肥料、水利、牲畜、农具等)。这是巩固合作社和保证增产的几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在这段话里,毛泽东指出了增加农作物的方法,特别指出了“深耕细作”,以及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说明毛泽东对农业生产也是熟悉的。

  1957年10月,毛泽东又一次地讲到了精耕细作问题。他略有夸大并充满自信地描述到:我看中国就是靠精耕细作吃饭。将来中国要变成世界第一个高产的国家。有的县现在已经是亩产千斤了,半个世纪搞到亩产两千斤行不行呀?将来是不是黄河以北亩产八百斤,淮河以北亩产两千斤?到二十一世纪初达到这个指标,还有几十年,也许不要那么多时间。我们靠精耕细作吃饭,人多一点,还是有饭吃。我看一个人人平均三亩地太多了,将来只要几分地就尽够吃。当然还是要节制生育,我不是来奖励生育。

  可以想见,毛泽东是多么看重精耕细作,并且认为它有无穷的力量,乃至“几分地”’就能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当然,那时还没大量的化肥,培育良种、杂交种子还只是一种奢望。再说全社会的农业技术与耕作设备也很落后、匮乏等等。所以,从实际出发的毛泽东只能从精耕细作上作文章,提高粮食产量。从历史的角度考察,这是无可厚非的。从毛泽东的革命生活中,我们看到他一向是很注意农业生产的发展问题。特别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的领头人,不知道农业耕作是不称职的。其实,出生韶山冲的农家子弟毛泽东,很小的时候,就走进了田野。著名的美国传记作者斯图尔特·施拉姆论述了这一事实。他写道:“毛泽东十三岁时,为父亲所迫,不在韶山冲小学堂读经,开始整天在地里劳动,并帮助记帐(他从六岁起就用部分时间在田里帮助劳动)。”[9]

  (二)土地的开发与复垦

  土地的开发与复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缓解耕地减少,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的有效途径。早在1934年毛泽东就提到了这个问题,他论述的时候不是单纯地而是把它放在红色区域的经济农业活动中来表述的。他这样分析到:红色区域的农业,现在显然是在向前发展中。1933年的农业在赣南闽边区增加了百分之三十,川陕边区的农业收成良好。红色区域在建立的头一二年,农业生产往往是下降的。但是经过分配土地后确定了地权,加以我们提倡生产,农业群众的劳动热情增长了,生产便有恢复的形势了。现在有些地方不但恢复了而且超过了革命前的产量,有些地方不但恢复了在革命起义过程中荒废了的土地,而且开发了新的土地。”

  紧接着他指出了开发复垦的动因:“在国民党时代,土地是地主的,农民不愿意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力量去改良土地。只有在我们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对农民的生产加以提倡奖励以后,农民群众的劳动热情才爆发了起来,伟大的生产胜利才能得到。”

  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开发复垦土地的热情才会爆发起来。当时红色区域大都地处偏远山区、荒湖、荒坡、荒山的面积较大,所以开发与复垦问题在当时来说是发展农业经济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毛泽东的开发复垦思想在1950年代得到了充分体现。资料显示:1949年我国的耕地面积为14.68亿亩,人均占有耕地为2.71亩,此后的7年里即到1957年我国造田开荒面积超过建设占地面积,耕地逐年增加。1957年达到16.78亿亩,是我国41年来耕地最多的一年。应该说,这与毛泽东的思想与实践是分不开的。不仅如此,毛泽东在重视开发工作的过程中,也没有忘记土地的保护问题。他提醒我们:“必须注意水土保护工作,决不可以因为开荒造成了下游地区的水灾。[10]今天看来,毛泽东这种开荒造田保护水土的思想仍具有现实的意义。

  (三)土地的规划利用

  土地的规划利用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直到今天,我国的土地规划利用仍然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毛泽东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深刻地认识。

  1954年他在阅读了《应当使每人有一亩水地》一文后欣然写到:这一篇很有用,可作各县参考。每县都应当在自己的全面规划中,做出一个适当的水利规划。兴修水利是保证农业增产的大事,小型水利是各县各区各乡和各个合作社都可以办的,十分需要定出一个在若干年内,分期实行,除了遇到不可抵抗的特大的水旱灾荒以外,保证遇旱有水,遇涝排水的规划。这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在合作化的基础之上,群众有很大的力量。几千年不能解决的普通的水灾、旱灾问题,可能在几年之内获得解决。这里从表面上看是讲水利规划问题,实际上是从水利的角度体现出了土地的规划问题。后来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包括今天为止,“兴修水利”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莫大的作用。

  1955年10月,毛泽东谈到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问题时,对土地的开荒、绿化问题进行说明。他指出:全面规划应当包括,笫一、合作社的规划;第二、农业生产的规划;第三、全部的经济规划。农村全部的经济规划包括副业、手工业、多种经营、综合经营、短距离的开荒和移民、供销合作、信用合作、银行、技术推广站等,还有绿化荒山和村庄。我看特别是北方的荒山应当绿化,也完全可以绿化。北方的同志有没有这个勇气?南方的许多地方也还要绿化。南北各地在多少年以内,我们能够看到绿化就好。这件事情对农业、对工业、对各方面都有利。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农业生产和经济规划中已经将开发、绿化荒山列为其中,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建设用地的计划问题也作了考虑。说明那时毛泽东本人和部分干部群众,已经开始了土地规划利用——这项极其重要而被忽视的工作。

  1955年12月,毛泽东又一次地对土地计划、规划及其利用问题进行了表述。这些内容包括:(1)1956年一切省、地、县、区、乡都要做出一个包括一切项目的全面长期计划,着重县、乡计划,于上半年完成初稿,下半年定稿,以后还可修改。计划包括的时间至少三年,最好七年,可以到十二年。此事必须抓紧去做,你们是否已有布置。因为无经验,有许多可能是很粗造的,但是必须争取少数县、乡的计划比较接近实际,以利推广。(2)土地规划要同流域规划相结合,大量地兴修小型水利,保证在7年内基本上消灭普通的水灾旱灾。(3)在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以及荒地荒山上,即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均要按规划种起树来,实行绿化。

  以上这些内容虽然是毛泽东征询意见的草稿,而且有些内容在后来也并没付诸实施。但反映了毛泽东当时对土地利用计划、开荒造林与兴修水利的基本观点。那就是用地一定有个计划性,而且这个3到7年的计划,要比较接近客观实际,在规划的时候还要同时与流域规划结合起来,理顺农田基本建设,大力开发荒山、坡地,包括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统统地按规格实行绿化。这个宏伟的设想,在以后的几十年内或多或少地得到个别体现。毛泽东最后还说:我们作计划、办事、想问题,都要从我国有六亿人口这一点出发,千万不要忘记这一点。对此,我们应予以切实正视。

  三、土地政策的早期观点:土地改革管理分配理念

  毛泽东历来是十分重视士地政策的,除开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初期以外,我们还可以追溯到1920年代末到1930年代的的土地革命时期。在他看来,政策和策略就是党的生命,离开了政策和策略,我们的工作就寸步难行。这是毛泽东的一大特色,也是他得以领导我党的坚强基石。

  没收地主、豪绅、军阀和官僚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是土地革命时期土地政策的基本精神。然而这一精神的认识贯彻与落实,则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对此,毛泽东也不例外。这是符合认识论的。因为“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这样多次的反复,才能完成。”在旧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分配取向更是颠倒是非。

  1926年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的阶级成分时,对当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现状和收获分配情况进行了概括。他说,“绝大部分半自耕农和贫农,是农村中一个数量极大的群众。所谓农民问题,主要就是他们的问题。”他进一步说,“半自耕农,其生活苦于自耕农。因其食粮每年大约有一半不够,须租别人田地,或者出卖一部分劳动力,或者经营小商,以资弥补。春夏之间,青黄不接,高利向别人借债,重价向别人籴粮,较之自耕农无求于人,自然境遇要苦,但是优于贫农。因为贫农无土地,每年耕种只得收获之一半或不足一半;半自耕农则租于别人的部分,虽只收获一半或不足一半,然自由的部分却可全得。故半自耕农的革命性优于自耕农而不及贫农。”这里的半自耕农,是指半自耕半租佃的贫苦农民。到1927年毛泽东的这一阶级分析又深入了一步。他说:“乡村中一向苦战奋斗的主要力量是贫农。从秘密时期到公开时期,贫农都在那里积极奋斗。”在对长沙调查后,他进一步说:乡村人口中,贫农占百分之七十、中农占百分之二十、地主和富农占百分之十。百分之七十的贫农中,又分赤贫、次贫二类,全然无业,即无土地又无资金,完全失去生活依据,不得不出外当兵或出去做工、或打流当乞丐的都是赤贫,占百分之二十。半无业,即略有土地,或略有资金,但吃的多,收的少,终年在劳碌愁苦中过生活的,如手工工人、佃农(富佃除外)、半自耕农,都是次贫(指乡村半无产阶级),占百分之五十。这个贫农大群众,合共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七十,乃是农民协会的中坚,打倒封建势力的先锋;成就那多年未曾成就的革命大业的元勋。没有贫农阶级,决不能造成现时乡村的革命状态,决不能打倒土豪劣绅,完成民主革命。这里,毛泽东对土地所有权、阶级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作了叙述、列举性地说明,从中我们不难窥见到193 0年代末期,中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也说明此时的毛泽东业已看到土地对中国革命的重要作用。这一工作方法和指导思想为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打下了思想基础。

  1928年11月,毛泽东对井冈山边界地区的土地状况作分析。他说:“大体说来,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农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约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约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万安、宁冈、莲花自耕农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较的多数,约百分之六十,农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酃县两县均有约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1928年l 2月,毛泽东主持中共湘赣边界特委总结一年来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个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土地的办法采取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该法颁布后,对土地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主要是: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引起了一部分中农特别是富裕中农的不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工农民主政府,而不是归农民个人所有,难于被私有制观念浓厚的中国农民所接受。[11]从当时的执行情况看,毛泽东似乎已经觉察到这个问题。他说:“没收一切土地重新分配,是能得到大多数拥护的。但农村中略分为三种阶级,即大、中地主阶级,小地主、富农的中间阶级,中农、贫农阶级。富农往往与小地主利害联在一起。富农土地总额占少数,但与小地主土地合计,则数量颇大。这种情形,恐全国亦差不多。边界对于土地是采取全部没收、彻底分配的政策;故在红色区域,豪绅阶级和中间阶级,同被打击。政策是如此,实际执行时却大受中间阶级的阻碍。”他还说:山多田少地方,如永新之小江区,以三、四乡为一个单位去分配的也有,但极少。所有乡村中男女老幼,一律平分。现依中央办法,改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

  毛泽东同志后来指出: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是由于当时缺乏土地斗争的经验而来的。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毛泽东指导下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决议根据闽西的经验,发展了土地革命的若干具体政策。1931年初,毛泽东在土地调查中发现“过去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规定,影响农民积极性的调动。2月27日,他以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主任的名义,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写了一封信,要求各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发布布告,就土地分配以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安定民心。信中提出,布告应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这田有他私,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这个意见得到贯彻以后,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土地革命的不适当作法和某些错误,在实践中得到改正。[12]至此,一条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土地分配办法趋于成熟。这是土地革命中一项重要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土地改革分配政策与今天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却有明显的、根本的区别于不同。前者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和变革,而后者则主要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亦即使用权的改革与创新。毛泽东早期土地改革政策的基本理念与思路、方法,对今天的土地管理制度及其政策创新,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借鉴意义。

  注释:[1]初稿于1991年6月;修改稿于1992年12月;发表于《土地月刊》.[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09页、 第916页.[4]诸子全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4:第23页.[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202页.[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472页.[7]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49-1979),北京:农业出版社,1980.[8]农村经济统计资料(1988),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9]施拉姆.毛泽东传.北京:红旗出版社,1990.第3页.[10]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第966页.[11][12]何沁.中国革命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第219页、第220页.

  参考文献: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毛泽东选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毛泽东著作选读》(乙种本).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