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桥梁挂篮施工:李昌奎案专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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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7.20

导语:云南李昌奎,被指控强奸和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一时激起争议无数,民调显示,竟有97%的人认为他该死。法官出面回应质疑,却引来另一波更猛烈的质疑。法官应听取民众意见,还是保持其独立判断?媒体报道是否有妨碍司法公正之嫌?法官如何才能服众? [详细] [网友评论]

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上任之初曾提出,在审理死刑案件时,法官要考虑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回顾以往案例,在媒体日益发达,微博等自媒体异军突起的环境下,如何来看待死刑案件中人民的感觉。

河南张金柱:“我是被媒体整死的”

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在临死之前,据说张金柱诉说:“我是被媒体整死的”。相对应的就是该案一审判决书用了“(张金柱案)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措辞。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媒体的狂热渐趋理性,有的人在反思:张金柱受到的究竟是法律的审判还是媒体的审判。[详细]

辽宁刘涌案二审改判法官:“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我理解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质疑,新闻和法律不一样,新闻对刘涌案的报道和实际情况不同,不能说舆论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判,那还要我们干什么?”与李昌奎案一样,二审改判刘涌黑社会案死缓的审判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对记者说。但是随后的最高法提审,局势扭转。

最高法提审后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生在2002年的刘涌案在当时也引起了巨大争议。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中院以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但辽宁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理由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由于李涌案的涉黑社会性质和该案中的“专家论证书”,民众感到强烈不安和不满。二审判决之后,李曙明在《外滩画报》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将刘涌由死刑改为死缓,引起了更大的舆论,甚至有人喊出“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呼声。

最终,最高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20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并于22日宣判刘涌死刑,并当日执行死刑。从宣判到执行,前后不过2个小时。刘涌被执行死刑之后,民众一片欢呼。 [详细]

人民的意见很重要,但人民的感觉是否可靠?

以往,在一些敏感、重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公开性、透明度都明显不够,司法对纠纷的解决能力没有得到强化,比如土地拆迁问题,法院经常不受理,或者受理了也难以抗衡地方政府的权力。出现这种情况,有人提出是因为国民对司法的监督不够,要让人民更多地来行使司法的权力,而不能把司法权垄断在法官手中。

然而民意本身便难以衡量。现代社会多元化,民众对同一问题有多种不同看法。在涉及刑事案件中,民意也会受到复杂因素左右。比如,信息发布者以怎样的口径、怎样的叙述方式来描述事件本身,同一个人,可能被描述为罪恶昭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而在另外一个记者笔下,又可能被描述为一个值得同情者。现在网络上民意更是潮起潮落,多变,难以琢磨,难以衡量。

拿药家鑫案来说,民众将案件与富二代、官二代、央视、专家、特权等如炸药一样的社会符号捆绑起来,认定此案背后定有一种力量将影响到司法公正。如同9年前的刘涌案一样,又有人再以正义之名要求药家鑫死。药被处决后,网上爆出了他的家庭情况,此时民众是否应反省一下之前对案件的“感觉”是否准确,案件是否真的如想象的那样是有特权作祟,自己是否受到了来自媒体以及微博这样的自媒体的蛊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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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1.你认为当前什么因素最影响司法权威? 司法腐败因素 司法审判不独立受干扰现象多 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审判脱离群众,看不懂 法治精神还未深入人心 其他 2.你认为法官的判决如何能更令人信服? 法官应更专业化,司法本身是专业技术 司法必须引入民主因素,才能使人信服 判决应说理清楚,让人看得懂经得起质疑 法官队伍应当更加廉洁 法官应当能不受各种外界干扰独立审判 说不清 3.你认为死刑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必要底线吗? 是,当前死刑有这个含义,不应脱离实际 不是,死刑没有这个作用,不应盲目迎合 说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对刘涌宣判了死刑,11点10分刘涌被押往锦州市殡仪馆,11点35分刘涌被执行注射死刑,11点50分被送往火化间火化。

媒体审判的概念来自美国,凌驾于司法之上、妨害、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被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ass media)。随着网络普及,微博兴起,新媒体对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媒体审判”随之产生。

媒体对照新闻事实翻法条可以断案 手持药典是否就可以问诊?

媒体对案件进行监督报道评论本无可厚非,但在当前中国却存在一个模式:媒体影响公众,公众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在微博做为新媒体平台出现后,这一现象越发显著。这些年从邓玉娇、李庄到药家鑫,法律司法界与媒体,网民一起在这个模式中时常共庆“胜利”,当然这中间分不清是司法的胜利还是民意的胜利,更多的时候却是意见相左,势不两立。

李昌奎案件中,就有媒体直接比照新闻事实对照法条,比照其他案例,做出李昌奎不死刑就不正义的判断。云南省高院在巨大压力下再审此案,刘涌案的前车之鉴仿佛就在眼前了。

然而必须要提出的是,新闻事实并不代表法律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真实,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经法庭认定。另外,个案事实总是独特的、纷繁复杂的,编辑记者和评论员往往习惯坐而论道,在远远没有接触到事件全貌,事实依据仅来自于新闻和网络道听途说情况下,却敢据此作出“审判”。这样的“审判”如果只是在审慎的前提下进行的学术理论讨论倒还可以接受,但是媒体倾向性明显的报道和评论,在前述的循环作用下,却可能已经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本身。这体现的是媒体本身的不专业与急功近利心态。

要逻辑更要经验,永远不可丧失对未知事物的敬畏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是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的著名论断。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由于司法往往涉及到对社会最复杂事物的判断,包括犯罪、普通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责任归属等等。无论是英美国家从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中挑选法官,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必须由受过法律精英教育的人担任法官,还是中国古代的知府、县官来审理案件,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他们都不是普通人,而是精英人士。

因此对于非法律界人士而言,法律是一个复杂甚至未知事物,媒体应该抱有敬畏之心,而不是以为通过翻法条,学着使用点法言法语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因为在法条之外还需要深刻的社会经验,这才是法律的生命。正如普通人不可能手持一本医书药典就敢坐堂问诊。[详细]

不死刑即不正义的便宜逻辑背后无视了什么

除了对于死刑本身的态度,对于法院而言,在其自由裁量空间内,考虑的不仅是平息公众愤怒,安抚受害方,判决本身还有更多技术性的考量。我们可以作出假设:若李昌奎作案后知道自首不能免于死刑,他是否还会去自首?如果他不愿自首,负案逃亡,又会发生何种后果?

由于在逃人员的身份处于非法状态,不可能像普通公民一样从事正当工作维持生存。这导致其在流窜当中,往往犯下新的盗、抢、骗罪行。如上世纪80年代轰动全国的“二王”案件,便是负案在逃人员全国流窜,不断犯罪,造成极大社会危害的典型。

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网上在逃人员仍有32万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罪的2.6万人。公安部今年部署了针对在逃人员的“清网行动”,要求行动结束前网上在逃人员总量下降50%。单靠公安机关的围追堵截,恐怕很难达到这一目的。在“清网”的第一个月,有9000多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这一数字远高于公安机关追缉捕获的在逃人员。

李昌奎案既已成为广为关注的公共话题,其示范性作用便凸显出来。仅以维护公共安全计,两审法院的两种判决都有其理据;而要客观审慎地审度不同判决所致的社会效果,需要高度的司法智慧。在此就不难看出药家鑫案中,父母送子自首,却终还是难逃死刑判决所起到的示范效果了。 [详细]

陪审团制度中,一般案子的陪审员通常可以回家。但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

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也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

但陪审团只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具体量刑通常仍由法官做出。

在司法本身公信沦丧的情况下,媒体,民意影响司法审判的情况是顺理成章的。法院不应只回应委屈,还应该想办法让自己被信服、被尊重。

法院应当正视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现实

云南高院的副院长田成有宣称,“李昌奎”案件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田院长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言下之意,谁能买通27个审委会委员?[详细]

对于李昌奎案之改判所可能激起民意的剧烈反弹,田成有副院长的发言甚至有向民意挑战之嫌,如“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最后一言,分明是针对药家鑫案。许多人因此而怒发冲冠。但这也许正是云南省高院所预期的效应呢。他们应该深知,所挑战的对手不仅是死刑,还包括民意,以及这个社会无处不在的暴戾之气。

但是民意调查显示,超过97%的投票者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只有1.39%支持改判死缓。这惊人的落差,决然呈现了中国人的死刑观,激烈而迫切。这种情形之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说好听一点是试水,说难听一点就是玩火,不是把李昌奎架在火上,而是把自身、把本来就岌岌可危的司法公正架在火上。其勇气固然可嘉,其结果十分可忧。连他们自己都承认,已经骑虎难下。 [详细]

法官的着力点不在对媒体说理 而是写好自己的判决书

从目前法院公布的信息看,显然不足以打消公众的质疑。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是有逻辑、有分析的裁量,所谓慎杀、少杀的原则都没错,关键是你是如何得出李昌奎的自首足以轻到死缓的理由,在判决理由无法说服法律人、公众之前,所谓民众不冷静的说法不是借口。

但法官以理服人,却不是事后面对媒体说理。媒体因为自身局限,会对法官的言论进行取舍甚至造成曲解这还只是其一。面对媒体的扩音器,人人都有表演的欲望,法官相信也概莫能外,只是常人表演一下不要紧,法官丧失了客观冷静和消极,对于司法本身显然更多的是负面价值。对于法官而言,应在判决书上做到说理详尽。民众整体的情绪是无法统计的,有冷静,也有狂热,有理智,也有冲动,这些都不影响法官在自己的判决书上理智地向公众解释,为什么要这么判?而不是像现在大多数时候那样只顾及专业需要,疏于应对普通民众质疑,留下大量想象空间。[详细]

保障司法独立仍是树立司法公信的第一要务

河南的张金柱,在临死前说他是死在记者笔下,实际上不是。新闻报道后领导人做出的严厉批示,领导人的意志向法院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东北的刘涌案也是如此,相信同样的例子还可以一直列举到到最近。司法一方面不能超然于行政权力,另一方面又容易被民意和媒体影响,双重困境让它更加远离最重要的独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认为:“如果司法不独立于政治权力,如果司法不避免受到试图在审判的公开原则之外施加的影响,如果司法不能摆脱涉案各方私利的制约,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还关系到能否得到适当的工资),就没有法治可言。”

当法官需要一再信誓旦旦剖白心迹,当法院因为媒体火力集中网络民意井喷而一再主动再审,民间俗语所说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现象的现实也就无可置疑了。 [详细]

17年前,辛普森案宣判,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暂停办公,打开电视收看裁决结果。看到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总统沉吟半晌,没有说这是正义的胜利,而说:这是美国司法的胜利。

法律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李昌奎案的再审仍然是一个契机,它将告诉人们,这个社会的难题将以何种路径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