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票价计算方法: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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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办法(暂行)

时间:2009-12-15 16:23来源:BOCE 作者:BOCE 点击:10次

第一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连续现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焦炭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交割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连续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焦炭交割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指定焦炭交割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焦炭电子交易合同提供实物交割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
第四条 《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焦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交易所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申报交割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焦炭经营资质及与焦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焦炭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入库申请单》。申请包括品种、等级、拟入数量、发货单位、入库起始时间及入库运输方式等相关内容,并加盖入库申请单位公章。
2.仓库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
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
3.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4.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存货凭证》,并加盖在交易所处预留的印鉴。《存货凭证》一式两联,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
第七条 《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相应的《存货凭证》或交易所出具的《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八条 《注册仓单》的生成
(一)申请
1.拥有《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向交易所交割部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
2.交易商已经付清截至申请日的相关仓储费用。
3.交易商申请制作《注册仓单》时需要同时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4.申请制作《注册仓单》的焦炭数量必须是200吨的整数倍。
(二)审核
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存货凭证》原件后,交易所交割部负责与仓库联系,确认复核《存货凭证》里说明的焦炭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签发《注册仓单》。
(三)签发
对于符合《注册仓单》签发条件的《存货凭证》,交易所交割部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签发给交易商。《存货凭证》原件留存在交易所交割部。
《注册仓单》生效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存货仓库,该《注册仓单》在仓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只有凭相应《提货单》才可以被提取。
第九条《注册仓单》以纸质《注册仓单》的形式流转和进行实物交割。
注册仓单用于实物交割的流程,与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条 交割配对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买方交易商分配到的《注册仓单》,向其开具《提货单》。《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交易商,买方交易商再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在《提货单》规定日期内,由之前上报的提货专人携带本人身份资料证明,到对应的仓库提货。
交易商将加盖交割部门专用章的《提货单》传真至对应的仓库,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为上门提货的交易商办理相应发货工作。
第十一条 持有《提货单》的交易商得到仓库同意,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协议,获得相应的《存货凭证》。
第十二条 溢短规定
(一)焦炭的出库数量以货物实际出库数量的磅单为准,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0~-5%。
(二)焦炭出库时发生的数量溢短在0~-5%之内,由买方交易商按照交割申请匹配成功时该交易日结算价和卖方交易商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可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焦炭的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检验以买卖双方共同取样为准,样品应分为A、B两份,A样化验,B样封存。
第十四条 若买方交易商对交割焦炭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六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在交割申报配对成功日开始的九个工作日内(含第九个工作日)提供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交易商对所交割焦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焦炭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注册仓单和交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