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警察学院就业电话:认为冲红灯证据不足,李先生状告深圳交警(7月20日二审结果出来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08:35:44
非常感谢ithammer688在本论坛转载南方都市报记者的采访文章(本贴第2楼),原贴地址: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14145051&extra=&showthread=&page=1,本人即是文中当事人李先生。之所以发起此新贴,是为了便于本人将事情最新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各位关注、关心和支持的网友。

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0年10月9日,本人驾车在笋岗上步路口由北向东左转,被电子警察拍照。
2010年10月19日,到交通监控中心进行申诉。
2010年11月8日,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2010年11月30日,交通监控中心告知如果我主动撤销复议,可以退还我的罚款。但因为我要求道歉,而监控中心不同意,双方维持复议不变。
2010年12月29日,收到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变。
2011年1月6日,到福田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
2011年3月10日,福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了本人,并在2011年3月11日的南方都市报上进行了报道。新浪网当天在首页的广东资讯栏目中进行了转载。
2011年4月22日,本人收到福田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本人一审败诉。
2011年4月23日,发起此贴向各位关注和支持的网友介绍最新情况。同时开始征集和召集在笋岗上步路口对被认定冲红灯有异议的网友,以及在深圳其他地方,对被认定冲红灯有异议的网友,共同维权,将维权进行到底,上诉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4月24日,闯红灯证据照片按照《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2009年版)中的规定,必须是两张及以上,而且第一张的要求是未越过停止线,第二张是驶离停止线。所以,凡是只提供了一张照片的,和即使提供了两张照片,但第一张照片中车身已经驶过了停止线的,都不符合规定,据此照片认定闯红灯都属证据不足。欢迎各位网友将认为有争议的闯红灯照片上传,我们一起判断,一起维权。
2011年4月24日,福田法院一审判决洋洋洒洒7页纸,晚一点有空的时候,贴上来给各位网友欣赏。对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是一点都不感到意外,福田法院个别法官的水平,真的是不敢恭维。这样的判决是对证据和法律的一种蔑视,是一种官官相护,让你感觉不到任何公平和正义。所以,决定上诉中院,将维权进行到底。
希望得到各位网友的支持,特别是在笋岗上步路口,对自己闯红灯行为有异议的,把证据照片传上来,共同分析判断,共同维权。
老款电子眼主要是针对2004版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现在新款电子眼要符合2009版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两者其中一个重要差别就是在对第一张照片的要求上:
2004版: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压在或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2009版: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虽然只有三个字的差别,但是差别还是很大的,各位要细细品味。2009版对第一张照片提高了要求,就是要求在第一张照片中,你的后车轮,严格说应该是车尾,未越过停止线。但不管是哪一版,都要求两张及以上照片。


在第4页37楼,有2009年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一部份)
在第5页43楼,有2009年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二部份)
重要内容节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闯红灯行为 violalation of traffic signal for power 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3.2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automatic detecting and recording system of vehicles for violation of traffic signal
  可安装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并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
4.3.1 闯红灯行为记录
  机动车在其对应的绿灯或黄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机动车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并且在相应红灯相位继续行驶的情况,并且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
  各个位置间应保持适宜的距离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不得出现因间距太大影响对违法机动车进行认定的情形。


本案最重要的两张证据照片在本贴的第6楼和第7楼。虽然有些模糊不清,但是大概意思还是能看明白的。交警同志有原版彩色的清晰照片,但只是他们自己保存和保管,只能给原告和法庭看,却不能提供给法庭和原告,本人对这点很有意见。
在这两张证据照片中,没有任何一张符合2009年版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4.3.1 闯红灯行为记录中关于第一个位置信息的要求,即机动车车身
未越过停止线的要求。如果第一张照片中,我车的后轮或者车尾在停止线上,我就不会进行申诉、复议和诉讼了,接受处罚。在这两张证据照片中,我车的尾部距离停车线都有相当的距离,难道交警同志看不到吗?难道就是因为被拍照了,就要被处罚吗?机器设备就没有出错的时候吗?或者机器本来就是错误的呢?
笋岗上步路口,我每天上下班经过,经常看到有车辆被拍照,有些可能是冲红灯,有些可以肯定不是冲红灯。笋岗上步路口的闯红灯记录设备的工作存在很大的问题,经常出现误拍的情况。我很想做个试验,当绿灯的时候,开车经过停止线,后车轮离开停止线一点点;当红灯的时候,再驶离停止线;如果被拍照,就说明拍照设备有问题,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应该被拍照的,这种情况不符合全红判据。但是我不是交警,没有权利做这种试验。如果再被拍照,维权何等艰难。
我也想记录一下实际的误拍的情况,但是很难抓拍到。


在第9页87楼,增加了行车示意图。

2011年4月25日
看到这么多网友支持,更坚定了自己的行为是值的,我一定坚持把所有的法律途径走完,也想看看最终的走法律途径的结果,和我们公众的愿望,究竟有多大的差距。

2011426,在本帖第14页第136楼、第137楼、第139楼和第15页第141楼、第142楼,加入了一审判决书。

最新进展请参见下面第2  2011426最新内容:
在福田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对证据的分析和说明中,竟然只引用了2009年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的: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闯红灯行为
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大家知道的,这些只是概念和定义,谁都懂的,并不实用。真正有用的是下面的内容:

4.3
功能
4.3.1 闯红灯行为记录
机动车在其对应的绿灯或黄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机动车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并且在相应红灯相位继续行驶的情况;并且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
各个位置间应保持适宜的距离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不得出现因间距太大影响对违法机动车进行认定的情形。

以上重要内容,我在起诉状中说得清清楚楚,竟然在判决书中分析证据的时候,提都没提过,公平和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福田法院2011 l 13 日受理,2011412日做出一审判决,是在《行政诉讼法》要求的最后一天做出的第一审判决,也不知道是出于什么考虑?还是惯例,历来如此。而直到421日才正式电话通知我。

行政起诉状



原 告:深圳李先生
被 告:深圳市交警局机动大队
案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编号为60014403162935193976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判令被告退回原告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人民币3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判令被告向原告道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18时09分 ,驾驶粤BXXXXX小型汽车在上步笋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被被告的交通监控设备拍照取证。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编号为60014403162935193976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处罚决定》),在该《处罚决定》中对原告罚款500元。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依法向被告进行了申诉,但申诉的结果为维持《处罚决定》不变。原告与2010年11月8日依法向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提出复议申请,于2010年12月30日收到深圳市交警局的编号为深公交(复)决定第2010392号的复议决定书,结果为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变。
在复议决定书中,被告称在《处罚决定》中依据的两张照片证据清晰有效,拍摄该照片的设备型号是JGD-ND1,该类设备具有全红判据和分车道检测功能,即车辆只有在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下前轮越过停车线触及感应线圈,而后轮也越过停车线并触及感应线圈时,电子警察设备才拍照。被告认为当天该路口设备运行正常。
原告认为该设备是否具有全红判据和分车道检测功能,原告无法判断和知晓。但原告仅从被告提供的所谓两张违法照片证据中,是无法判断原告驾驶车辆闯了红灯的。因为被告所提供的所谓两张违法照片证据,全部是原告驾驶车辆在红灯状态下驶离感应区域的,并没有原告在红灯状态下,驾驶车辆驶过停车线的确切证据。在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据中,就同时有多辆汽车(本车前有一部小车,右边有一部小车和一部大巴车)在红灯状态下驶离感应区域,原告想问一下被告,这些车辆是否也像原告一样,收到了被告的《处罚决定》吗?
众所周知,闯红灯行为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在红灯状态下,驾驶人驾驶车辆越过停车线,并继续行驶的过程,即闯红灯行为要符合全红判据。所以,要判断闯红灯行为,至少要有两张或三张证据照片,才能认定为闯红灯行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09》(下称《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上步路口的电子警察拍照设备一种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是深圳市金光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GD-ND1的闯红灯网络数码抓拍仪。在该公司的网站介绍该产品的页面中,有这样的描述:“系统通过了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公交检[委]第2009389号)。”说明该产品设备符合《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但本人没有在网站上找到公交检[委]第2009389号的检测报告,只找到公交检[委]第2007086号的检测报告,如附件。
《通用技术条件》虽然是推荐的国家标准,但是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一旦接受该《通用技术条件》,则该《通用技术条件》就变成一个强制的标准。
在该《通用技术条件》中的

第一章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和运行条件、标志、标签、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具有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生产、检测和验收。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闯红灯行为
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3.2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
可安装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并对指定车道内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进行不间断自动检测和记录的系统。
4.3 功能
4.3.1闯红灯行为记录
机动车在其对应的绿灯或黄灯相位时越过停车线,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不应记录。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
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第二和第三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和整个机动车车身已经越过停止线并且在相应红灯相位继续行驶的情况;并且至少有一个位置的信息能够清晰辨别号牌号码。
各个位置间应保持适宜的距离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不得出现因间距太大影响对违法机动车进行认定的情形。

在上述《通用技术条件》的第4.3.1闯红灯行为记录中规定“第一个位置的信息应能清晰辨别闯红灯时间、车辆类型、红灯信号、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情况;”。
但是在被告利用该电子警察设备拍摄的两张证据照片中,都是本人驾驶机动车驶离停车线(感应区域)的照片,根本没有机动车车身未越过停止线的照片。所以,该电子警察设备(JGD-ND1)在2010年10月9日对本人拍摄的两张证据照片根本不符合《通用技术条件》中对于闯红灯行为记录的规定,根本不能做为原告闯红灯行为处罚的证据。
据此认定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已经是足够的了。这里我想通过对被告提供的两张证据照片进行分析,来确定原告当天并没有闯红灯行为。

 对于被告提供的这两张证据照片,原告和被告一样,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事实,但解读起来可能完全不一样。被告能够根据这两张证据照片,认定原告的闯红灯行为。那么原告现在也根据被告提供的这两张证据照片进行如下大胆分析和预测,结果完全不同。
经查阅本人驾驶的三厢飞度车身长4.3米,轴距2.45米。在两张证据照片中,本人驾驶车辆向前大概行驶了一个轴距多,但不到一个车身长的距离,即大约3.5米的距离。两张照片拍摄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10月19日18:09:06 457 和18:09:07 174,间隔的时间是0.717秒。这样可以计算出当时本车的速度大约是4.88米/秒(相当于17.57公里/小时)。因为前方有车,本人当时驾驶车辆基本是慢速跟随前方车辆行驶。由第一张照片判断,本人车辆前轮已经驶离停车线大约8米的距离。如果以4.88米/秒的速度,本人的车辆由第一张照片的位置退回到停车线前,大约需要1.64秒。从第一张照片显示的时间来看,我不能确定红灯是否已经亮起了0.457秒,这里请交通监控中心的警察同志帮忙确定第一张照片拍摄的时候,红灯已经亮起了多长时间。如果第一张照片拍摄的时候,红灯已经亮起了0.457秒,那么原告是不可能在红灯亮起之后,以4.88米/秒的速度从停车线前驶到第一张照片中本车的位置的。
如果不能从照片中确定当时红灯亮起的时间,那么还有一种方法来确定当时本人越过停车线时,红灯并没有亮起。那就是红灯的倒计时在第一张照片中显示的是180,而上步路口当时的红灯倒计时就是从180开始倒数的。而刚才计算了本人从第一张照片的位置返回到停车线前方需要1.64秒,所以可以推断出原告车辆在经过停车线的时候,红灯并没有亮起。
在《通用技术条件》中有这样的规定:
4.3.4 闯红灯捕获率
在标注的适用条件下,闯红灯捕获率应不小于90%。
4.3.5 记录有效率
在标注的适用条件下,闯红灯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
对于捕获不到的是没办法的,但对于捕获到,但无效的,需要人工判断和筛除。电子警察出现错误很正常,及时通过人工判断纠正就可以了。最可恨的就是,知错不改,原告通过申诉和行政复议都没有纠正被告的错误处罚,现在通过法律诉讼,纠正的成本就大大提高了。原告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法官判定被告败诉,请法官判定原告的赔偿请求。
据本人观察和分析,在闯红灯处罚中,大概有50%以上的闯红灯行为是在绿灯转换为红灯的时候发生的。在这50%以上的闯红灯行为中大概有20%到30%是证据不足或是错误的。通过对交通监控中心的闯红灯行为数据库进行分析,可以得到更精确的数据。如果深圳市一年中有一万次的创红灯处罚行为,其中可能有大概1000到1500次是证据不足或是错误的。只是因为诉讼成本和纠错成本的高昂,多数人选择了接受处罚。希望通过本次诉讼,深圳市交警局机动大队能够对《通用技术条件》自2009年5月1日实施以来,证据不足的闯红灯处罚行为进行统一纠正,并在今后的闯红灯处罚中不再出现证据不足的错误。
同时本人建议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闯红灯记录中加入红灯亮起时间的信息,有助于对闯红灯行为的判断。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做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退回原告已交的罚款500元,赔偿给原告带来的误工损失3000元,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并因此给原告带来的麻烦向原告表示道歉。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据该法第54条第(二)项第1种情形之规定,判令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深圳李先生


附件1: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我想问深圳交警:交警同志你能不能说清楚,究竟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闯红灯?这样同一个问题,我也想问一下福田法院的法官大人,什么样的证据证明闯红灯,法官大人才给予支持?
按照本案中交警同志和法官大人的说法,只要你被电子眼拍了,你就是闯红灯。难道电子设备是千真万确的,是不会出错的?难道交警和法官的智慧已经比不上电子设备了吗?难道社会已经发展到了机器主宰人类的程度了吗?太杯具了吧。
我有一次在这个笋岗上步路口观察,在行车道红灯的时候,刚好有一辆载重的三轮车,走斑马线横穿路口,只见电子眼“啪”、“啪、“啪”,闪了多次。电子警察同志一定很兴奋,又捉到几个闯红灯的。
还有的时候,电子眼闪个不停,我想这个电子警察一定是太兴奋了,我拍拍拍,拍到一个算一个。
培养一个交警同志不容易,让他不管风吹雨淋,不分昼夜,忠于职守地站岗执勤就更不容易了。而生产一个电子设备很容易,又不怕风吹雨淋的艰苦条件,又不分昼夜不用付加班费,又忠于职守不会偷懒,何乐而不为呢。那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可以不需要交警了,而只要生产和安装电子警察就可以了;不久的将来,也不需要法官,而是由机器人法官来断案了。也许将来的人类,根本就不需要法官,完全听从机器的安排。
我好期待早点进入那理想中的未来世界。一切事情,机器已经帮我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