铠甲勇士捕将锐夫玩具:当少数派遭遇少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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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法律与艺术的一封信

当少数派遭遇少数派 

2011-07-16 19:55:00|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当少数派遭遇少数派

 

(简略版以“同性恋争议:不沉默的少数派”为题发表于《南都周刊》2011年第27期,此为完整版)

 

仝宗锦

 

近日,纽约州通过法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成为美国第六个也是最大一个通过类似法案的州。某牧师在微博上就此发表反同性恋言论,吕丽萍、孙海英夫妇与蔡康永作为不同意见代表参与引发公众热烈讨论。随后金马奖组委会暂缓邀请吕丽萍参加,中央电视台节目也对此发表评论,进一步使得此问题演变为公共事件。在我看来,这一系列事件意味深长,至少具有三方面意蕴:当肉身遭遇灵魂;当基本权利遭遇言论自由;当少数派遭遇少数派。

 

信教群体与同性恋群体在此问题上的冲突实际上意味着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以灵魂规训肉体的范式遭遇肉身重塑自身合法性的挑战,进而,也反映了多元社会的“诸神之争”困境。前者基本逻辑系从圣经教义出发,认为同性恋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的“羞耻之事”(参见《罗马书》1: 26-27)。而后者最有力的理据基于现代医学发现,即性取向基本上是先天性的。既然是先天性的,那么当然不应该对其进行道德评判,而应承认其合理性。

 

实际上,这一冲突是上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社会生活巨大变迁的一个缩影,先经由爱情,避孕、同居等私人生活层面,进而上升至堕胎、婚姻制度等公共生活领域。例如,据法国学者阿利埃斯和杜比的《私人生活史》描述,直到上世纪30年代,人们择偶时还认为职业前景、财富和道德品质比感官或心理偏好重要,而到50年代,“性”作为对真挚感情的由衷表达,已成为爱情语言并渐具合法地位。直至今天,上述问题仍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最为重大的公共议题之一。

 

但问题的麻烦之处并不仅仅在于意义重大,而更在于根本没有标准答案。争执双方都可找到充分(或各自以为充分)的理由,一方认为肉身的自然存在的即为合理,而另一方则认为存在的并不当然合理,应当听从上帝的声音,肉身接受灵魂的约束。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反映了多元社会冲突双方在逻辑和价值层面的双重困境。

 

解决上述困境的方式通常凸显了法律的重要性。也即,将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实体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道德、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在这种法律思维的视角之下,上述问题的焦点则转化为信教群体言论自由与同性恋群体基本权利之间的法律规则问题。在此方面,美国宪法提供了丰富经验。

 

如果按照美国宪法理论讨论吕孙言论,问题就转化为,政府是否可以通过立法限制该种言论,倘有立法,应对此立法采取哪一标准进行审查(是否应该进行严格审查)?该言论属于哪种言论,是否属于攻击性言论(fighting words)或仇恨性言论(hate speech)等类别?在今年判决的Snyder v. Phelps 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的反同性恋言论并不违法,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其实,吕孙是否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与同性恋群体是否应享有基本权利是两个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关涉宪法权利(言论自由),同性恋权利也关涉宪法权利(基本人权、平等权等)。而当权利发生冲突之时,问题的关键就转化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取舍和抉择,众说纷纭让位于法官判断。正如某位大法官所言,我不是因为正确才权威,而是因为权威,所以才正确。

 

承认吕孙发表意见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认可其意见本身的正确性,因为基于宗教教义的意见本无所谓正确与否。与此同时,同性恋群体当然也有发表反对意见的权利。实际上,一个言论自由受到充分保护的公共领域恰恰可以形成某种言论的“自由市场”,这有利于各个群体的利益。

 

当下中国法律对同性恋爱并不干涉,但婚姻法并不承认同性婚姻。同性恋群体能否依循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挑战婚姻法的合宪性,在可见未来恐怕难以实现。不过,同性恋群体依循民法上隐私权理论和消极自由政治理论,当可塑造自身恋爱的正当性。

 

当然,中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还体现在,无论是信教群体还是同性恋群体,其实在当下社会政治格局中都是少数派。他们的论争,很难获得美国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论辩的政治意义,如果能较少道德指向的指责,那么至少具有为少数群体吁求权利的法律和文化意义,同时有助于拓宽言论自由的空间。

 

十多年前,王小波写作《沉默的大多数》之时,所指向的社会基本结构还是“沉默的大多数”与“不沉默的少数”之间的区分。如今,尽管这一基本分层范式仍代表中国社会基本矛盾,但少数派与少数派的碰撞正伴随多元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而网络技术特别是微博的广泛影响,又使得他们都成为“不沉默的少数派”。这一转变对中国而言意味深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