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手镯图片:李昌奎一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8:15:25

李昌奎一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吗?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云南高院称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然而审查结果尚未出来,云南高院的部分领导却又通过所谓媒体通气会,称 “李昌奎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批评中国人“杀人偿命”的观念落后,并且谆谆教诲落后的民众“冤冤相报何时了”。( 2011-07-07 08:37:18 云南网)

云南高院的部分领导的一番观点,居高临下,菩萨心肠,基督口吻,可惜就是缺少了法治的理念,将普通群众当成了可以忽悠的群氓。

李昌奎案的案情是非常清楚的:将一名年仅19岁的少女掐晕,并在家门前实施强奸,后又残忍的用锄头打死;甚至对于年仅3岁的孩子也不放过,用手提起他的手脚,将其头部猛烈撞击房门致其死亡。到此还不罢手,又用一根绳索将姐弟脖子勒紧后才离开现场。李昌奎犯罪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可谓骇人听闻,人神共愤!然而这样一起引起社会公愤的案件,到了云南高院的部分领导那里竟然成了“民间纠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这不能不能令人愕然:原来云南高院部分领导的“法律思维”竟然与社会公众的观念有着天壤之别了!难怪能够判决出如此乖离民意的司法判决来!

笔者要说明的是,犯罪人的手段是否残忍,情节是否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小,这本来就是一个事实判断,是可以诉诸社会共识的问题。绝非云南高院的领导们的法律思维可以垄断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所谓的法律专家也不享有优越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判断优先权。因此,云南高院的部分领导所作的一番李昌奎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高论,不但消除不了社会舆论对于李昌奎案判决的质疑,还会让云南高院的司法公信力黯然失色!

至于云南高院几位领导杀人偿命观念落后,谆谆教诲不能冤冤相报的高论,反映了法律界近年来弥漫的精英专断现象。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现代社会的法律不过是制度化的民意。因此,司法问题绝不是与世隔绝的特定绝缘空间。尤其是在法律规定之中还预留了一些属于社会价值判断概念和条款,对于这些概念的解释和条款的理解也是需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相协调的。以上述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等概念为例,这些概念就属于社会判断的概念,对此当然要有法官作出判断,但是法官的判断绝不是个人的任意判断,而是借助法官思维反映出的社会价值体现。一个法官,乃至于一个法官的群体都无权背离社会价值基础做出任意的判断,否则司法独立就变成了司法独断。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立法问题上、司法问题上,精英专断已经成了一种趋势,立法问题成了法律精英的垄断领域,而不是社会民意的表达问题;司法独立走向了极端,成了司法专断,普通群众的意见被斥为民意干预司法。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作为法律人,笔者当然希望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更明白一个道理:法律的权威来源于社会对于法律公正性的认同,那种只顾自己利益的司法专断、法律精英专断,只会破坏法律的公信力。上述云南高院对于李昌奎案的表态,无疑是无法取信于社会的,笔者希望云南高院能够注意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