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魂街漫画资源:空白合同签字担保虽受欺骗也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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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开方

空白合同签字担保虽受欺骗也得担责



      案情叙述:

      黎某因经营急需20万元借款,出借人刘某虽同意借给黎某,但要求黎某提供担保,黎某遂想到了孔某。可他明知孔某即使同意,也担保不了20万元。—番考虑之后,黎某遂向孔某假称只借2万元,并让孔某在空白借据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字、盖印,还让孔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今年3月1日,黎某在空白借据上补充完全部内容后,向刘某借得现金20万元,约定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为17‰。借款到期后,黎某因生意亏损,无法还清借款本息而逃之夭夭。

      9月10日,刘某遂诉请法院要求孔某清偿。对此孔某断然拒绝,理由是其并不知道黎某要向刘某借款20万元,是黎某故意欺诈才导致其签字、盖印,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某的担保虽系黎某欺骗所致,但刘某并不知情,刘某与黎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也不存在刘某对孔某的欺诈,刘某凭借孔某的签字、手印、身份证复印件,有理由相信担保人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成立。

      近日,法院判决孔某向刘某支付借款本息。

      法官开方:孔某受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担保,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首先,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强调书面形式,它并没有强调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同时在场、当面签名。因此,黎某让孔某担保签字后,再转交给刘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其次,孔某不具备免责事由。根据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问题是,尽管孔某受到黎某的欺骗,但刘某未与黎某恶意串通。

      另外,法院可直接判令孔某担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本案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可以不必通知黎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直接判令孔某担责。 通讯员颜梅生


法院公告 浙江法制报法律门诊06空白合同签字担保虽受欺骗也得担责 2009-12-08 2 2009年12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