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是几本:广西醉驾撞死3人案量刑遭质疑(南方都市报 20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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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醉驾撞死3人案量刑遭质疑

嫌犯以交通肇事罪被判4年半,法院称案发早于“酒驾入刑”实施未考虑“酒驾”因素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178   版次:AA15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7-30
作者:新华社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据新华社电 广西北流一司机醉驾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3口,被法院判处4年半有期徒刑,有网民质疑法院判罚过轻。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称,案件是根据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且考虑司机自首情节;由于“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故法院未考虑“酒驾”因素。

    网友对比酒驾案

    有网友在论坛发帖称,今年1月2日凌晨,广西北流市人何龙醉酒后超速驾驶轿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撞倒行人陈某、梁某、陈某及两辆自行车,造成3人当场死亡。2011年7月,法院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龙4年半的有期徒刑。

    网帖指出,“北京陈家酒驾2死1伤案”中,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家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368万元,而北流何龙案既是醉驾,又超速行驶,还是在人行道上撞人,并导致3人死亡,性质非常恶劣,虽然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只判4年半显得过轻。

    还有网友表示,“何龙醉驾案”与北京“陈家酒驾肇事案”无论在事发原因、过程、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惊人相似之处,“同在中国,同是适用同一法律、同一种犯罪构成,为什么陈家案构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龙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

    法院称轻判因自首

    广西北流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网民对何龙案案情的描述基本准确,并对法院判决作出了解释。

    针对被害人家属提出为何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称,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前者属于过失犯罪,后者则是直接故意犯罪。”在此案中,何龙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逸,而是主动自首并保护现场,还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款共9万多元,这说明肇事司机并没有主观故意,可判定为交通肇事罪。法院根据交通肇事罪定罪,再考虑自首等情节,最后判定的刑期是4年半。

    针对网友将此案与“北京陈家案”对比、认为醉驾危害公共安全应重判的观点,李智勇则表示,今年5月“酒驾入刑”的条款才正式实施,而此案发生于今年1月,3月份立案,故法院未考虑“醉驾”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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