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自贸区:从公民话语权看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1:29:17
作者:赵秀芳

  《理论与现代化》2010年第3期

  摘要:维护社会各阶层的话语权以保障他们的利益是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与和谐安宁的重要方面。在当前中国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具有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尊重公民话语权、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身就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话语权;弱势群体;利益;维护

  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发展模式和取向的重要转折。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就是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格局正在由20世纪80年代的扩散走向重新积聚。”随着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开始拥有不同的利益,而各利益群体和集团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因而不同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各有不同。以民主为内涵,提升公民的话语地位,尊重和扩大公民的话语权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利益是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社会政治稳定与和谐安宁的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关注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关键。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关键就在于增强其维护自身的话语权以保障争取自身利益的能力。拓宽公民的话语渠道,促进公民表达其利益诉求的话语权的落实,对于建立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话语权

  话语权是当前民主政治研究和社会学研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传统意义上的话语研究的领域主要体现在修辞学和诗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话语的认识开始逐渐超越工具性认知的范畴而拓展到传播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新的领域,话语理论也为当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后现代的视角。

  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从意识形态斗争的角度研究过话语和话语权的问题,法国后现代思想家福柯对话语的认识更进一步,他的主要学术贡献就是深刻地阐述了权力与话语之间的关系,从而赋予了话语以政治学的含义,最早提出“话语权”的概念。他说:“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他在《话语的秩序》中提出,话语就是权力,人通过话语赋予自己以权力。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受福柯话语权力理论的影响,进一步揭示了语言与权力的关系,认为语言的运用充分体现了权力的运作,人类的每一次语言交流都体现了权力关系,每一次语言的表达都应该视为一次权力行为。

  “话语权”中的“权”有两种含义——权利与权力,这也就决定了话语权有两种意义,即话语权利与话语权力,因此,对话语权的表达应该是“有权利说而且被倾听”。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在现代国家的场景中,至关重要的是,不同群体以话语方式形成表达其利益的政策或方案的能力,并在公共领域中开辟出宣扬这些政策或方案的能力。”因此,从民主政治角度看,话语权实质是公民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一种权利和权力。国内学者对话语权的界定也各不相同。有的学者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认为话语权是公民运用媒体对其关心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及各种社会现象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不可让与和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话语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公民利益的表达机制,“是公民所拥有的表达自己意愿和利益需求的权利和权力,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有着种种不同利益需求的社会个体,需要通过话语权这种利益表达机制来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因此,话语权的背后是利益。

  福柯认为话语和权力是不可分的,真正的权力是通过话语来实现的,“话语权是一种不可或缺的资源——发展的过程就是呈现,需要不断彰显,拥有话语权就拥有了彰显的平台,因此社会上所有的人都需要借助话语权,在社会生活中寻求最大化的呈现和表达机会;同时话语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话语者赢得社会地位,并由此获得利益。”马克思曾经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语言是思想的外壳,话语权就必然表现为一定的利益诉求。就公共政策制定来讲,公民话语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载体,通过一定的话语方式进行自我认同、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这是现代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说,话语权不是一般意义上公众说话的权利,而是指在当前特定的利益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公民作为利益群体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机制。话语权是其他权力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个体或群体在社会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经济和政治利益。其实质是个人、群体在社会上能否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因此保障话语权即是保障公民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利益的获得。

  二、弱势群体话语权现状分析

  弱势群体是当前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等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热门概念,学术界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界定而被大家统一使用的概念。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弱势群体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概念,是指由于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因素所制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部分人群。弱势群体一般具有政治影响力低、政治参与机会少,利益表达和诉求能力差等特征,因其远离社会政治中心、利益表达的话语权缺失,其利益需求很难通过顺畅的渠道反映出来,几乎无法得到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各种信息,也没有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成为沉默和失语的群体。

  中国社会经过30年的改革,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特点,那就是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的形成。社会利益格局严重失衡,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甚至激烈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腐败渗透于整个社会有机体,社会不公日益突出,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出现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凸显出社会发展的不和谐。作为弱者,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心理等各方面都远离社会的中心,他们普遍具有较强的自卑感、依附性,又具有强烈的反抗性,而这种反抗性有时候会转化为仇视社会、敌视他人,从而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定时炸弹”。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中,弱势群体由于长期处在社会的边缘,表达自己诉求的话语权缺失,体制内的利益表达往往无效或低效,导致他们长期积累的怨气、愤怒只能通过非制度途径甚至是非法的或非理性的形式表达出来,“对于那些在利益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来说。

  他们更倾向于用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表达。”如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公众公然打砸政府机关、被媒体称为“跳楼秀”的民工讨薪等,正是弱势群体话语权缺失的一种表现。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社会的利益主体呈现多元化,因此各阶层的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李普塞特认为,在贫富差距很大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渠道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因此从本质上讲,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正是社会贫富差距在话语权上的具体体现。重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以保障他们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的渠道畅通,维护他们的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环节。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弱势群体在一定社会组织中往往缺乏利益代表,没有表达自己利益的法律制度保障,无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权益表达话语权,其说话的权利与权力、利益表达的渠道与途径因受到压制和剥夺而无法得到真正的体现。弱势群体话语权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的缺位使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乏制度保障

  钱理群先生在《拒绝遗忘》中曾提到,话语霸权确立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与权力结构有关的一套语言秩序。因此,弱势群体的失语与沉默,与政府的缺位失管密切相关。而政府缺位失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制度方面缺乏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保障。

  一般理论认为,制度就是博弈规则,其演进方向基本上是由社会中占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而这些强势群体往往又是通过国家政权的支持来制定规则。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保障公众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出现了众多的精英群体,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明显地处于强势地位,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掌握着话语权。在社会转型期逐渐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自身掌握的社会资源很少,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缺乏发言权,他们的利益往往被忽视,而现有体制内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导致他们因为没有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自己的声音得不到回应而逐渐沉默,进而被逼无奈采取非制度化、非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群体性事件成为经常性选择,并被弱势群体视为最为有效的利益诉求方式,甚至已经开始出现一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胡鞍钢有一个“国家被俘掠”的概念,实质上是指国家受到少数利益集团的支配和影响,忽略了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导致了公共政策的偏颇。因此,从根本上看,处于弱势的群体之所以甘愿冒着巨大风险进行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抗争,主要还是由于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话语权缺失引起的。

  2,组织的缺失使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乏社会载体

  塞缪尔·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表现为没有话语权,他们难以与其他社会阶层沟通,作为弱势者个人是无法与强势者对话的,而弱势群体自己很难形成有效的组织作为表达利益、行使话语权的载体。弱势群体在经济方面无法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却承担了更多的改革的阵痛,还时常受到来自强势群体的压制、侵害;当今社会也没有形成能够维护他们利益的社会组织,因而弱势群体在政治方面所获得的话语权和参与权也十分有限,他们缺乏联系政府决策部门的通道,无法参与规则制度的制定,致使他们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有组织的少数胜过无组织的多数”。弱势群体虽然规模庞大、人数众多,但大多没有能够表达和整合自身利益的有效组织,已有的组织很不完善,其利益表达存在着分散化与个体化现象,形不成政策压力,不能把分散的利益要求凝聚成具体的政策要求输入政策议程,因此面对公共权力机构和社会其他有组织的强大利益集团,无法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出他们统一的声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导致其利益表达话语权逐渐丧失。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自利的个人在行动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集体行动的困境”。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指出的:“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强大的社会组织就成了民众表达话语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我国民间社会组织不发达,没有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全国性的组织,现有的组织不但规模太小、结构松散,而且大都是从政府管理部门分化出来的,根本没有充分代表弱势群体去争取自身利益、公共决策参与权和话语权。他们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缺乏有效的自治组织途径,话语表达空间狭小,因而致使其话语权呈现弱势。

  3,主体意识的缺乏使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乏主体依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民主进程的推进,人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各阶层的利益表达也日益活跃,然而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丧失却是其中很不和谐的音符。在个体权利表达多元化的时代,对话语权的争夺成为各个阶层利益表达的关键,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被忽视,他们的声音显得尤为弱小。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弱势群体本身缺乏现代性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和群体意识。

  现代公民不仅是义务的主体,更是权利的主体。公民的政治意识、政治态度和政治行为等都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素质不高,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能行使的权力缺乏了解,因此在利益受损的时候,不懂得如何捍卫自身的权益,更谈不上去表达自己的话语。他们对自己的权益表达缺乏自觉性和主体意识。在整个社会体系中,他们既不是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也不是拥有强大政治权力的群体,他们即便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往往也会被主流话语所掩盖。这种话语权的丧失,导致他们对政治参与的冷漠。有人认为,“冷漠使参与者不再有参与的能力,这并不是冷漠本身的错,而是由于话语能力根本上出现了问题。”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公民参与政治具有从众性,真正出于自主意识自愿参加的不多,而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缺乏独立的主体意识,其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低。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行使话语权的成本和代价都很高,现有的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而他们自身又缺乏有效的社会资源,因此有关他们的利益问题往往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这种现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弱势群体本就很微弱的利益表达意识,以致他们最终放弃进行利益表达而不得不选择忍耐和沉默。

  三、保障弱势群体话语权的对策研究

  一个国家公民话语权的状况关系到这个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让弱势群体承担社会转型的代价,却剥夺他们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这与构建

  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相悖。”和谐社会的创建需要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具有同等的表达和说话的机会与权利。如何采取措施来确保各种话语渠道的畅通,共同创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将弱势群体权益纳入宪法司法保护——宪政的视角

  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不平等和缺失,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资源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遭遇体制的瓶颈,导致其话语权没有足够的制度支持和制度保障。作为法治时代民意表达的主要形式的民主,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使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得以平等有效表达,并公平正确地评判和平衡这些利益,成为和谐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的民主难题。”保障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所应做的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为这种话语的表达机制建立某种规则,为其提供某种话语支持的依据,从而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以往论者大都注意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的制度建设,如通过立法、决策听证、社会保障等具体制度建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但我们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能够解决弱势者的权利救济,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的深层次问题。本文拟从现代宪政的角度为维护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意的表达需要宪政平台和司法体制的有力支持和保障。因此在目前中国“大政府”的政治传统中,宪政形态的政治体系最能体现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从制度建设来看,现代各国政府不仅把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基本任务,而且还把公众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视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基本原则。当今社会一个鲜明的特点是国家通过宪法司法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加以救助,而宪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政策保护实际上也是实质正义和平等理念的要求。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体现是社会正义,而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是现代法治社会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特征体现,在这方面国家的宪法司法适用机关承担着政策性方面的责任。将弱势群体权益纳入宪法司法保护,既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注重相应的保障权益的社会救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社会的不同阶层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是衡量一个政治体系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中国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公民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特别是将公民权利纳入宪法司法保护,把其宪法权利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以国家的权威来调整强势阶层与弱势阶层之间在社会经济地位方面的不平衡,给予弱势群体平等的国民待遇,为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救济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可靠的保证。这无疑是夯实社会实质正义的根基,是现代文明国家进步的象征。

  2,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善治的视角

  和谐社会是一个善治的社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善治逐渐成为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善治主张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强调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其本质特征在于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民间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个体的公民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难度较大,而且其声音很容易被忽略,而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可以弥补这种局限,代替分散的公民个体表达利益诉求。社会组织的参与,对于保持社会稳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善治的治理模式下,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和政府以外的“第三方”,是一种社会管理的利器,能够提高公众的社会组织化程度,不仅可以弥补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促进其以理性的方式表达、有序的合法的参与,而且能够平衡利益各方,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实施有效沟通,促进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设计。

  在当前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激发起各阶层强烈的利益期望和利益追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不和谐也日趋严重。强势群体从来不缺乏话语权,而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恰恰为弱势群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争取并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可能。因此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化程度,能够为其行使话语权提供组织依托和载体,增强其利益表达的理性化和合法化。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现有的社会组织要么官办色彩比较浓厚,要么就是强势群体的话语平台。表面上看弱势群体有一些自己的组织,但是这些组织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参与社会管理,也不能真正代表弱势群体行使话语权、进行利益表达。真正发育成熟、功能完善的社会组织是弱小的公民个体与强大的政府公权力之间的缓冲器,它不仅可以凭借贴近民众的优势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而且能够依靠其与政府机构的特殊关系表达和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他们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团体、组织表达意见和诉求,行使话语权,是对政府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重要手段。

  因此,给予弱势群体以政治组织权利的补救,落实宪法中关于公民结社和组织的权利,支持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自治组织,只有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实现参与和表达,才是现代社会中个体参与社会管理的最佳选择。弱势群体应该有更多的自治组织形式参与社会管理以弥补个体维权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完善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在善治的视野下切实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由政府统治转向政府治理。让其他的社会治理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公共领域中的作用,尤其是要大力扶持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使他们能够承担起行使话语权进行利益表达的角色;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来规范社会组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并按照社会公平的原则调整社会管理政策,让社会中的各种团体和组织共同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3,增强弱势群体的主体意识——话语权主体的视角

  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民能够拥有独立

  进行意识表达和行为的能力,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公民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觉醒,公众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声音、提升政治生活品质的意愿也与日俱增,这一点在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在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的提高。

  话语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利益表达主体的自身素质和主体意识密切相关。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占有和利用上都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主体意识不强,对于政治参与持冷漠态度。“每个人,当他有能力并且习惯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公民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不断加强,公民越来越注重对自身利益的维护,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行使话语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弱势群体要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尤其要注意培养发展自己政治参与的自主意识和公共能力,‘个人的主体地位,最终说来,对消除这些剥夺具有中心意义’”。因此对弱势群体而言,要想改变这种话语权缺失的现状,就必须要增强主体意识、主动参与的意识,对自己的利益要求有清醒的认识,才会更加自觉地、主动地影响公共政策,并且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合理的利益要求。

  增强主体意识,一方面要塑造全新的政治文化,以形成有利于培育弱势群体行使话语权、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氛围。培养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政治意识、自身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等,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引导弱势群体以理性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教育,以形成有利于培养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意识的价值观念和文化条件。“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因为有健全的认知技巧,学历高的公民政治关心程度也高,这在某种程度上强化着教育与政治参与的关系”。为弱势群体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提高弱势群体的整体文化素质,从话语权主体的角度增强他们利益表达的能力。

  弱势群体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很难独立解决自身发展中的困难,所以在其自身主体性发挥的同时必须借助于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将保护弱势群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政府通过制度创新为弱势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搭建平等的话语权表达平台,同时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素质和政治参与的意识与能力,当其利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畅通的渠道和有效的途径行使自己的话语权,表达自己正当的利益诉求。

  社会和谐既包括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改善,也应该包括社情民意的充分表达以及民众政治愿望、民主权利的实现。一个理想的和谐的社会应该让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能够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话语权。需要社会各方以平等地位表达利益诉求,进行利益协调。尊重公民话语权,本身就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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