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前的各种征兆: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提升年活动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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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提升年活动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省机管局,省政府公报室,各代管单位:
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提升年活动绩效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把我厅发展提升年活动各项工作做实做好。
省政府办公厅效能办(代章)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报: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提升年
活动绩效考评办法
为使我厅发展提升年活动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全厅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厅效能办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评对象
厅机关(含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金融办)各处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处室,省政府公报室,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各处,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处。
三、考评内容
各处室、单位发展提升年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成效以及作风建设情况。
四、考评办法
平时考评与活动结束时集中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主要是考评各处室、单位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与成效以及对作风建设进行明察暗访的情况;活动结束时集中考评分为处室自评和厅效能办统一考评,全面考核活动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落实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效,统计评定各处室、单位活动成绩。考评结果报厅党组审定。
五、评分细则
1.设置基准分。各处室、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并完成厅《实施方案》要求本处室、单位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无后述加分、扣分因素,得85分。
2.各处室在发展提升年活动中有下列情况者,酌情给予加分:
(1)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每次加5分;受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每次加3分;受到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加1分。
(2)因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受到省直部门、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厅属单位等服务对象专函或锦旗表扬、感谢的,每次加0.2分。
(3)发展提升年活动的做法或经验,被省以上主流媒体宣传和省效能办简报刊登、推广的每次加0.5分,被厅效能办简报刊登、推广的每次加0.25分。
(4)履行牵头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厅党组赋予的牵头工作任务的,每项加1分。
3.各处室在发展提升年活动中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扣分:
(1)未按厅《实施方案》要求上报活动计划、措施和厅效能办要求上报其他工作情况材料的,每次扣0.5分;上报不及时,每次扣0.25分。
(2)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工作质量、时效出现严重问题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受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受到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
(3)工作(服务)态度、质量、时效不佳,未能兑现我厅向社会所做的承诺,受到省直部门、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服务对象)投诉、举报者,一经查实,每人次扣1分。
(4)工作(服务)态度不好,言行举止不端,或上班时间上网炒股、打牌、下棋,以及其他不良行为,被省效能办组织的明察暗访所发现,并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被厅效能办组织的明察暗访人员所发现,每人次扣0.5分。
(5)工作人员违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每人次扣5分;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违纪受到组织处理的,每人次扣1分。
(6)办文、办会、办事和其他工作中,存在明显差错,每一起扣0.5分。
4.各处室最后得分为上述三项计分因素的累加,上不封顶,下不保底。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
六、考评结果运用
设立全厅发展提升年活动绩效先进奖。对厅机关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前7位的处室(公报室参与厅机关处室综合排名),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金融办得分在90分以上、单位排名第一的处室,机管局机关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前3位的处室,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省发展研究中心得分在90分以上、单位排名第一的处室,经在全厅公示无异议后报厅党组批准,授予“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提升年绩效先进奖”。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优先推荐“优秀”等次。
各考评对象最后得分在75分以下者,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副职在年度考核中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附则
1.工作受到表彰或受到通报批评,给予加分或扣分,应是以处室名义或本处室工作人员个人受到的,不含以省政府办公厅或应急办、金融办、机管局、决策咨询委、发展研究中心名义受到的;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正式文件下达的,时间为2011年发生的(以发文为准)。
2.服务对象信函表扬加分必须实事求是,要有突出事例。严禁要求或暗示服务对象对本处室工作给予表扬或感谢,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处室评先资格。
3.驻厅监察室和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为厅效能办的主要组成单位,不列入考核与评先。
4.本方案由厅效能办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厅效能办提出意见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