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户网站模板html:阜地税征科便函〔2011〕4号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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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阜地税征科便函〔2011〕4号
第一、 二、三、四、五税务分局:
根据县局《关于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阜地税发[2011]7号),参照市局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各单位反映的情况,现就税源专业化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时,税户分派和审核工作由县局一分局负责。
(一) 在进行税户分派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新办户的管理机关:县城范围内建筑、房地产纳税人由县局二分局管辖;阜城镇、阜宁县金沙湖、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沟墩镇、陈良镇范围内除纳入二分局管理外的其他新办户由三分局管辖;澳洋工业园(郭墅镇)、三灶镇、新沟镇、陈集镇、羊寨镇、芦蒲镇范围内的新办户由县局四分局管辖;东沟镇、板湖镇、益林镇、罗桥镇、古河镇范围内的新办户由县局五分局管辖。
(二) 在办理审核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进行初始认定:
1、 个体工商户的征收方式认定为“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不加发票)”,企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认定为“查账征收”。
2、 所有企业纳税人申报方式认定为“电子申报(专网)”,缴款方式认定为“ETS缴款”;个体纳税人申报方式认定为“直接上门申报”,缴款方式认为为“现金”。上述认定项目的后续调整由税源管理局实施。
(三) 县局一分局应加强登记信息完整性、逻辑性审查,核实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的准确性;税务登记表各栏目,包括投资方和投资比例、总分机构、国地税核准日期和发证情况等,都应填写完整。
(四) 对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只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其他不办理。
(五) 基础管理分局应及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核实,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并负责申报方式、缴款方式、征收方式的确认,按规定进行信息维护。
二、 关于项目登记
县局一分局负责房产、建筑项目登记,并在办理项目登记的同时办理项目鉴定。
基础管理分局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房产、建筑项目登记,并负责项目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三、 关于国库认定
纳税人国库认定工作由县局一分局在税务登记审核后,按照纳税人所在分局当日内办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纳税人国库的,由县局一分局根据情况实时办理。
办理国库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县局规划财务科反映。
四、 关于纳税鉴定、税源登记、报表鉴定等
(一) 税种认定
县局一分局在税务登记审核后当日办理初始纳税种认定(不含房、土两税)。
(二) 双定鉴定
新办个体工商户,由基础管理分局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双定鉴定或纳税项目鉴定。
(三) 项目鉴定
县局一分局在办理房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的同时,完成项目鉴定。
(四) 税源登记
基础管理分局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并同时对相关税种认定进行鉴定。
(五) 财务报表鉴定
县局一分局在税务登记审核后当日办理企业纳税人财务报表鉴定。
(六) 注册资金登记比例
县局一分局在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同时,按要求登记注册资金情况。
(七) 后续维护
纳税人相关认定或鉴定有缺失或错误,由基础管理分局在二个工作日内负责维护。
五、 关于催报实施
纳税申报催报工作由县局一分局和基础管理分局共同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 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县局一分局应及时查询未申报清单,以短信方式批量发送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二) 在申报期结束后,县局一分局以短信方式发送催报信息。同时,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信函形式向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三) 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逾期内未改正的企业纳税人,由基础管理分局税源管理科实施上门催报;
(四) 基础管理分局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核实、维护大集中系统中的经营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确保催报短信、限改文书能够及时送达。
六、 关于行政处罚
县局一分局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项目登记等过程中发现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收违法行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 拟处罚金额适用简易程序;
(三) 纳税人对处罚无异议。
上述情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基础管理分局处理。
各分局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苏地税规〔2010〕6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 关于信息交互
在县局协同办公系统未上线之前,第一税务分局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联系机制,确保与基础管理分局的信息能够及时顺畅传递。
本函未尽或调整事项县局将另行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