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民办双江小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0:54: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
解析:王丽税官放在网上了,我也是忙今天有(yikaiping)问这个公告我才发现还真得说一下:
A、查账征税的——不管是以前按2.5%交的,还是
B、实行核定征收的——不管是以前按2.5%交的,还是
其实:总局在下在发这个文件时根本没想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只是把原来的977文件改成了1.5%。不信你看一下两个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一模一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2008.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