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师sr惠比寿御魂:宜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6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4 05:06:02
以下是引用客人(222.80.126.*)在2009-5-27 22:14:00的发言:
请问一下  地保户有哪些优惠呢南溪在什么时候施行  是和宜宾市同时吗每年缴纳多少费用有哪些医保条件

        查了查相关资料,希望可以解答你提出的一些问题。。。


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是指具有(宜宾)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无就业单位的城镇居民。凡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同一户口簿内除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外,都应以家庭为单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工随行子女在城镇就学的,本人自愿,可在就读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由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证明。

参保登记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由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等机构共同完成。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家庭为单元组织参保;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等18周岁以下人员,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福利院组织参保和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宜宾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二)户口簿原件(现场审查用,下同)和2份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外);
(四) 1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
(五)低保对象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
(六)重度残疾(一、二级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七)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岁)的老年人需提供经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核定的证明材料和公示材料;
(八)“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瞻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材料;
(九)长期居住异地(1年以上)的居民应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申报审批手续。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共同组成。

2009年政府补助标准:
18周岁以下普通参保城镇居民,政府按人均80元的标准补助;18周岁以上普通参保城镇居民,政府按人均96元的标准补助;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和儿童,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政府按人均100元的标准补助;18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每年按人均156元的标准补助;“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

2009年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和儿童,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普通人员每人缴纳20元。
2、18周岁以上:低保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缴纳104元;普通人员每人缴纳164元。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按自然年度缴费;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按学年度缴费。

待遇享受期限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并实施之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起6个月后,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中断缴费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对18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连续缴费期间,其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待遇支付

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600元、二级医院为4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2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150元,经批准外转就医的为600元。 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额为25000元(封顶线)。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为55%;二级医院为60%;一级和未定级医院为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70%。18周年以下的在校学生和非在校的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提高5%。经批准外转就医的按以上报销比例执行。慢行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术后病人医疗费按60%报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结算;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机构持有关资料与相关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住院医疗费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发票、明细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等相关资料到所在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恶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精神病等6种特殊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