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挤奶法教学下载:物权与所有权在夫妻财产分割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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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所有权在夫妻财产分割时的性质  

2010-09-10 13:56:2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物权  财产  所有权  夫妻  分割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从《物权法》将“物权”与“所有权”分两编规定的角度看,《物权法》是将“物权”与“所有权”作为不同的概念使用的。这种立法理念是贴近现实生活的。如:因某种原因而将自有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建房未作登记。这些事实就是物权与所有权分离和没有物权但有所有权存在的情况。
    《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共有制,针对的是“财产”,而不是“物权”或“所有权”。这种法律结果是因事实产生的,而不是法律行为。因此,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
      当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针对的对象是“财产价值”,而不是“物权”或“权利”。如果因物权障碍而导致所有权争议而无法分割时,应当予以排除。即房产物权异议登记以及房产所有权确权诉讼等。
     在婚前,男方个人首付按揭购房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妻是否对该部分房屋的价值作为财产构成共有?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按揭所购之房屋属于抵押物。该“物”属于有负担之物,是权利瑕疵之物。通过逐年还贷,该物上负担逐年解除,解除负担的这部分“物”,对物权人或财产所有人才产生价值,否则,这部分“物”被抵押权实现后,对物权人或所有权人而言,将没有任何价值。因此,解除负担的这部分“物”而产生的财产价值,是夫妻工资财产的形态转换,相当于对物的“赎回”,妻对“赎回”之物或通过其还贷而产生的财产价值,享有共有权。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是妻替夫还贷,而在夫妻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因为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存在,夫妻之间是不存在以货币为标的的“债”的关系的。对该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物权”不能构成障碍。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将物权登记在男方名下时,不应影响妻作为财产共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