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劲草计划:内蒙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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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政报 时间:2005年5月8日16:9
军队干部复员是国家安置退出现役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妥善安置军队复员干部,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规定了军队复员干部有关待遇。随着形势的变化,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给复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积极协调解决复员干部提出的工作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于复员干部提出的超出政策范围的待遇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善于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坚决防止复员干部互相串联,越级上访等无组织行为。要教育引导复员干部特别是其中的共产党员,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服从大局,体谅国家困难,自愿投入地
方经济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各地接收安置部门要及时办理党员复员干部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对目前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
手续和未参加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复员干部党员,安置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复员干部通过当地党委组织
部门接转党组织关系。城镇落户未就业人员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移到本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已就业人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在农村牧区落户的一般应转移到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党组织,以保证党员复员干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
  三、按时办理复员干部落户手续。复员干部报到时,接收地民政部门凭本人经自治区安置部门审批的落户地申请办理落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复员干部办理落户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复员干部落户后,由所在社区、单位、村(居)委会实施管理。
  四、接收地民政部门负责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的接转、存放与管理。找到就业单位的复员干部的档案要及时转交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管理;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复员干部的档案,转交本人户籍所在的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保管。
  五、军队复员干部要积极自谋职业。虽然国家不负责复员干部的工作分配,但对就业有困难的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地政府应将他们优先纳入再就业统筹规划,并提供就业服务。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
体的,可比照接收地政府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
  六、各级政府要及时帮助解决复员干部的生活困难。要关心复员干部生产、生活情况,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
  七、军队复员干部落户到自治区城镇的,均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在企业就业的,按本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本人在部队的军龄可视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八、军队复员干部落户到自治区城镇的,均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一)在企业就业的,应随本企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和大额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的,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保,并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三)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交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适当补助。
  九、军队复员干部落户到自治区农村牧区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内政办字〔2003〕43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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