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个人签证:广州市财政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3 23:57:3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穗财纪〔2005〕2219号) 日 期:2008/10/09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实行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

穗财纪〔2005〕22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确保党内监督制度落到实处,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必须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做到有错必纠、违者必究,保障党组织、党员及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局有关规定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局党委领导全局的党内监督工作,并对局系统的党内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党委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及其成员应当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四条  在局党委领导下,纪委办组织协调开展党内监督工作,要认真指导各级党支部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组织开展对本局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全市财政系统的党内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条  党委办、机关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局党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局属单位党委、党支部和局机关处室党支部的党内监督工作。要认真指导各党支部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遵守党内监督制度。要广泛地收集各党支部、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负责地向局党委报告,并负责反馈有关整改措施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党支部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工作。要充分调动和保护党员的监督积极性,及时转达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监督检查职责,增强加强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

第七条  全局党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积极主动地承担和正确地履行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力,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对发现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或接到的举报、控告,纪委办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局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