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stan smith款:法院院长开房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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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开房错在哪

2011-08-12 20: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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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杰人

 

近日,湖北黄石市一名商人在网上实名举报称,自己的妻子与该市中级法院院长方鄂生有奸情,方多次用公车接举报人之妻到宾馆开房。方鄂生承认了开房之事,但他辩解说,和那位女子只是谈事,没有过夜。最新的消息显示,湖北省有关部门已经就此成立调查组。(据《新京报》812日)

在我的印象中,这是湖北法院系统今年以来第二起被公开的法院院长和异性在宾馆开房之事。621日,有人在网上发布视频,称襄阳市樊城区法院院长范海涛与刚提拔的该院女纪检书记柳华梅在某宾馆开房并同处一室达1小时。范海涛对媒体承认了此事,但拒绝解释干了什么。

这两起事件之间可能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却有一些共性:一是主角都为法院院长,二是都在宾馆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开房,三是都不能合理解释开房的理由。不到两个月之内,湖北连发这样的丑闻,确实有损当地的司法权威和法官声誉。

我更注意到,在此前襄阳那位法院院长和女同事开房事件曝光后,襄阳市委表示会查清此事,但直到昨天,人民网记者再次过问,当地官方仍称没有调查结果。看来,他们的逻辑是,一定要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才能进行处分。这恰恰是一种错误认识。

众所周知,法院院长或者其他领导干部,不仅是普通的生物人,而且是有一定公众关注度的特殊人物,这些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在廉洁、道德等方面,这些人也承担比普通公民更多的责任。

一般人都知道,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到宾馆开房,不管有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开房人已经在生活道德上陷入了“黄泥巴掉到裤裆里”的尴尬境地,换言之,官员只要存在与异性开房这种现象,那么,不管是谈正经事还是行苟且事,都是一种无论如何都说不清的丑闻。

我们通过媒体的报道可以发现,在很多民主国家,官员只要发生丑闻,不管这个丑闻是否得到查实,他就应该首先辞职。几个月前,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席卡恩因卷入“强奸”丑闻而在第一时间辞职,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事实上,有关卡恩到底是否强奸了那个女服务员,还有待司法的调查和判决,后来的调查也表明,卡恩很可能遭受陷阱。但卡恩为什么要选择辞职?那是因为只要这种丑闻发生,就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如果他不辞职,损害就可能扩大。所以从政治道德的高度要求,卡恩必须辞职。

而我们现在对待官员的态度,似乎陷入了过于宽松的地步——很多地方总习惯于把查实一件事,作为处置官员的前提,他们恰恰忘了,对于官员来说,遵守道德、保证不发生丑闻,是起码的要求。

回到湖北这两个院长的“开房”事件来说,只要这种丑闻发生,他们自己本应立即选择引咎辞职,如果他们厚着脸皮不辞职,当地官员应当责令他们辞职。如果我们用这种道德的标准来要求官员的言行,那么就会将监督和约束前移,而不是等到一个官员确实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才去处置。

这样做,一是能够使官员更加谨言慎行,防微杜渐,避免因职务犯罪走入牢房甚至踏上刑场,二是能够提高官员的道德修养,这样做,最终保护的恰恰就是官员队伍本身和整个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