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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属于谁? 律师支招

2011年08月13日 04:18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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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杨兆恩

□专题撰文信息时报记者魏徽徽

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今日起正式实施。全文19条中有多个条款涉及房产确权问题。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谁?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记者结合具体案例请来资深律师给读者一一作出解读。

关键词:婚前房产

婚前按揭买房归个人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旧规缺点:没有顾及按揭后的升值部分

此前《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升值部分尚无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目前城市里大多都是贷款供房,很多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时,判决并不统一。一般来说,如果房子按婚前财产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

譬如,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和女方共同供房,房贷供完后两人最大的财产就是这套房子,这个时候离婚,若房子归男方,女方只能拿回所付的按揭款,而无法获得房价升值的补偿。试想下,婚后归还房贷部分的钱也是一种投资,投资价值在于收益,如果不用来还房贷,拿来炒股也会有升值,若仅按照投入的数额返还的话,不公平。

新规解读:按比例补偿对方房产增值部分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如何进行补偿,司法解释(三)引用《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对第十条持赞成态度,认为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理要求,也照顾到了离婚案中房产纠纷众多的现实,提供了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条文。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前提下,就增值部分进行补偿,主要考虑房产的市场价值以及双方在还贷过程中的比例。

新规漏洞

补偿比例

如何计算仍未规定

朱永平律师指出,对补偿的比例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是这个条文的缺陷。按照以往的做法,假设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男女收入情况相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男方要支付共同还贷的一半给女方。

宁媛律师认为较公平的计算方式,应当是计算出婚后共同还贷的总额后,还要计算婚后还贷的比例,根据各自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为:(房产评估价格-剩余按揭-已支付款项)×婚后贷款所占房款总额的比例。

律师支招

注意保存

首付款证据

律师提醒婚前按揭买房的市民,注意保存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证据。特别是在恋爱、同居期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避免与同居一方混同财产,支付款应当从个人银行账号上划出,并直接汇入了指定账号。

此外,离婚时对是否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外一方也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有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价值比较大的家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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