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民晒为爱妻剃毛: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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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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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罗宣言

1943年,当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曙光初露的时候,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2月1日在开罗发表宣言,宣示了协同对日作战的宗旨,承诺了处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这就是有名的《开罗宣言》。

目录

简介
背景
内容
议定过程
  1. 起草
  2. 中英讨论稿
  3. 丘吉尔修改定稿
  4. 斯大林意见
  5. 发表
争议
  1. 反对方
  2. 支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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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

    

1943年12月1日  【重庆二日中央社电】中美英三国领袖,于举行会议后,发表公报,其公报全文如次:  “罗斯福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蒋介石、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  备注:录自1943年12月3日桂林《大公报》。开罗会议公报史称“开罗宣言”,美国东部战争时间1943年12月1日晚7时50分于华盛顿发表(中译本于重庆时间12月2日公布,3日在各报发表)。

编辑本段背景

  开罗宣言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台湾属于中国”这一事实,通过《开罗宣言》在国际社会再次得到重申,尽管世界各国对华态度不一,但对此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1月22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史称“开罗会议”。其中,政治问题主要是于23日晚和25日下午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兼行政院院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和美国总统罗斯福的两次长谈中讨论。因为美、英事先已进行过商议,无需再谈。中美双方领导人就八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达成若干共识。其中,关于中国的领土主权问题,中美双方同意:日本用武力从中国夺去的东北各省、台湾和澎湖列岛,战后必须归还中国。这也就为《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回归中国的内容打下了基础。  中美首脑晤谈后,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受罗斯福委托,根据美、英、中三国会谈和美中会晤精神,起草《开罗宣言》。关于日本归还台湾于中国的问题,霍氏拟订的供罗斯福审阅的草案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的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国。”25日,美方正式打印的草案文稿中将上述文字中的“日本人”改为“日本”。霍氏起草的《开罗宣言》草稿先送给中国代表王宠惠及蒋介石过目,然后在11月26日交中、英、美三方官员(中方是王宠惠、美方是霍普金斯和驻苏大使哈里曼,英方代表是外交大臣艾登和外交副大臣贾德干)讨论。  在就《开罗宣言》草案讨论中,中英代表进行了颇为激烈的争论。英国代表贾德干说,宣言草案中对日本占领的其他地区都提“应予剥夺”,惟独满洲、台湾和澎湖写明应“归还中华民国”。他建议,为求一致,将满洲、台湾和澎湖也改成“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反驳道,全世界都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由日本侵略中国东北而引起的,如果《开罗宣言》对满洲、台湾、澎湖只说应由日本放弃而不说应归还哪个国家,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将疑惑不解。他反对贾德干的修改意见。贾德干辩解道,草稿中的“满洲、台、澎”之上,已冠有“日本夺自中国的土地”的字样,日本放弃之后,归还中国是不言而喻的。王宠惠据理力争,他说,外国人对于满洲、台、澎,带有各种各样的言论和主张,英国代表想必时有所闻,如果《开罗宣言》不明确宣布这些土地归还中国,而使用含糊的措词,那么,联合国家共同作战和反侵略的目标,就得不到明确的体现。《开罗宣言》也将丧失其价值。美国代表哈里曼赞成王宠惠的意见,贾德干陷于孤立。结果,英方未能就宣言草案这一实质问题进行修改,只是对美方草案作了一些非实质性的文字上的改动,将宣言初稿此段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样就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词组。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进一步做了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  经过当天认真讨论,《开罗宣言》草案经中、美、英三国首脑一致同意后,正式定稿,但暂不发表,由美英人员送往德黑兰,听取参加美、英、苏三国德黑兰会议的斯大林的意见。11月30日,丘吉尔引用了《开罗宣言》有关日本归还其侵占领土的一段话,问询斯大林的意见如何。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关于台湾回归问题,《开罗宣言》的其主要内容是:中、美、英三国对日作战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的侵略;“剥夺日本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强占的中国领土,例如东北地区、台湾和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  这样,《开罗宣言》在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背景下,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代表认真讨论(中国代表据理力争),三国首脑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完全肯定,实际上以国际协定的形式公布于世,表达了同盟国打击并惩罚侵略者、维护国际正义的共同政治意愿。其合理性、严肃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无庸置疑。《开罗宣言》是第一份确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条约性文件,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为战后中国处理台湾问题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陈仪在台北市接受了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长官安滕利吉的投降,被迫割让给日本50余年的台湾省,终于彻底摆脱了日本的殖民统治,回到了祖国的怀抱。1946年10月,当台湾回归祖国一周年之际,蒋介石和夫人宋美龄曾专程来到台湾视察。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在国际社会中被广泛接受和承认。因此,在台湾回归祖国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拥护和支持。例如1949年8月美国国务院白皮书《美国与中国的关系》中写道:“根据日本投降书,及日本政府按照盟军总部1945年9月2日指令所发表的总命令第一号,中国军队在美国小组的协助下,从日本人手中接收了该岛(台湾)的行政权”。同年12月23日,美国政府在《国务院关于台湾政策宣传指示》中重申:台湾在政治上、地理上和战略上都是中国的一部分,虽然它被日本统治了50年,“然而从历史上来看,它是中国的。在政治上和军事上,它是一种严格的中国的责任”。英国政府持同样的立场,1949年11月11日和14日,英国外交部次长梅修在国会下院两次回答问题时都明确表示:根据《开罗宣言》,中国当局在日本投降时收复台湾,并在此后一直行使着对该岛的控制。  在《开罗宣言》之前的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在《开罗宣言》之后的1945年7月26日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美、英、中、法等九国代表于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海军战舰“密苏里”号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条款,无条件地将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掠夺的领土全部交出。日本《无条件投降书》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这样,《中国对日宣战布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

编辑本段内容

  罗斯福总统、蒋委员长、邱吉尔首相、偕同各该国军事与外交顾问人员,在北非举行会议,业已完毕,兹发表概括之声明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2)、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3)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

编辑本段议定过程

起草

  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头会谈的基础上起草了开罗宣言草案。关于日本归还台湾给中国的问题,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 第401页)

中英讨论稿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据理力争,美国代表哈里曼附议中国,将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人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一文本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 “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词组。 (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 第404页)

丘吉尔修改定稿

  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进一步作了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开罗宣言》就这样定稿了。 (罗斯福和丘吉尔修改稿的影印件载于《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6册)

斯大林意见

  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开罗宣言》并未签字,开罗会议一结束,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在介绍完《开罗宣言》内容后,询问斯大林的意见如何。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 应该回归中国”。(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 第566页)

发表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由白宫向外界公布,正式发表。

编辑本段争议

反对方

  近年来有部分人士认为,《开罗宣言》在当时只能算是一份“新闻公报”(Press Communique)。开罗会议是三国元首共同讨论未来对日作战的目标,而《开罗宣言》只是将这些“目标”用公报的方式列出来,因此不具法律效力。而对于1945 年7月26日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当中确认开罗宣言的条款,他们则认为其效力远不如经48国所签订的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并未决定台湾主权归属,因此有了所谓《台湾主权未定论》之说。他们还举出1955年2 月1日英国工党国会议员索连生要求首相依据“四国元首丘吉尔、罗斯福、蒋介石、斯大林共同签字”的开罗宣言,将台湾归还给中华民国,丘吉尔在答复质询时否认《开罗宣言》有此承诺。1955年2月2日纽约时报记者Drew Middleton曾报道此事。2007年2 月22日,日本国会图书馆正式将网页上“开罗宣言经中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英国首相丘吉尔与美国总统罗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删除。不过日本国会图书馆仍然不会删除开罗宣言开宗明义就指出的“罗斯福大统领、蒋介石大元帅及丘吉尔总理大臣、与各自的军事与外交顾问,在北非的会议终了,发出如后的声明”等文字。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务院在1958年指出: “...在1943的开罗会议中,美国、英国和中国公布他们的"意愿"将满洲、台澎归还中国。...”但 “...并无任何条约将台湾的主权转移给中国。...” 以及“...现在的状况为,同盟国仍需协议某种协定或条约来定位台湾的地位。...”  部分人士质疑开罗宣言,否定的意见目前还未统合,他们的意见分为以下几种:  1. 世界上根本没有《开罗宣言》这项文件。  2. 有《开罗宣言》,但是没有文件原件。  3.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没有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  4.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但无人签名。  5.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但只是新闻公报没有效力。  6.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 认,虽然公报也有效力,但只对中美英有效力,对日本没有效力。  7.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但没有法律效果。  8.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但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和约为准。  9.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 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虽然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湾故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但要以中华民国没签的旧金山和约为准。主张: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台湾主权未定论)  10.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中华民国无人签署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但台湾早已独立自主,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  伪造观点:  1. 不是宣言:新闻公报有“满洲、台湾、澎湖归还中华民国”字样。但新闻公报的标题只是新闻公报不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要实施的是开罗宣言不是新闻公报。  2. 无人签字:新闻公报原稿上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无一人签字。  3. 与会者不在场:新闻公报原稿没有发布的时间和地点,但中国称公报于1943年12月1 日由“3巨头”在开罗发布,但当时罗斯福、丘吉尔在德黑兰和斯大林开会,而蒋介石已回到中国重庆。由此可证 1943年12月1日“3巨头”均不在开罗,亦未在新闻公报上签字,证明不是他们所发布。  4. 无承诺:新闻公报虽刊有“满洲、台澎归还中华民国”字样,但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否认开罗宣言有此承诺。  5. 全盘否定:中国版的开罗宣言亦称将把满洲(指旅顺、大连)给中华民国。但1945年2月11日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秘约签字,承认旅顺、大连给苏联,全盘否定中国所说“开罗宣言承诺把满洲、台湾、澎湖划给中华民国”。

支持方

  至于支持开罗宣言效力说的则认为,虽然开罗宣言本身只是盟国的战时目标,但盟国已将开罗宣言的条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当中,并经中美英三国元首确认,成为了盟国对日无条件投降所提出的条件,而日本也在9 月2日日本降书当中确认了波茨坦公告。他们认为此时中日双方已对开罗宣言的条款达成协议,其实施自然有法理依据。而至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时,日本早已失去台湾、朝鲜等地的主权(也有人认为《波茨坦公告》已将日本主权限于四大岛内,对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权),因此旧金山和约当中的领土条款仅是日本放弃对当地主权的“宣示”。他们举出,在北方四岛争议当中,即是因为前苏联并未在旧金山和约当中签字,且日俄双方尚未签订和平条约,因此日本得已不断宣示北方四岛主权,但这并不代表俄国并未合法拥有北方四岛,因为在雅尔塔协定当中,盟国早已确认俄国合法拥有北方四岛的地位。中国大陆的网友则多强调开罗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支持开罗宣言效力说的人士主张:  1. 《开罗宣言》当然存在,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2. 《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3. 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4. 国际法中,宣言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以是条约。或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  5. 日本不管与各国怎么签和约,都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国会图书馆的官网里面,仍保留开罗宣言的章节,还将开罗会议中蒋介石与罗斯福会谈中对天皇制的意见,做为天皇存续的依据。连未列入开罗宣言的部份都承认了,当然不会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6. 二战相关国际会议文件方面:《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开罗宣言》明示要将台澎归还给中华民国。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从来被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事实上《开罗宣言》应该是有效的。  7. 《中日和约》第十条指出台湾澎湖等地人民均成为中华民国国民,如果台湾主权属于台湾人民,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8. 《中日和约》换文照会第一号指出中华民国有效控制的领土均为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澎,那么台湾主权即为中华民国所有。  9. 中华民国与日本是签《中日和约》不是签《旧金山和约》。而不管《中日和约》或是《旧金山和约》都是默认与实践《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的承诺,而非否定。可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10.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 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被台独人士伪造观点曲解为没有开罗宣言。其实丘吉尔本人参加了开罗会议,从会议之后一直到丘吉尔过世,从来没否认过开罗宣言的存在。  11. 1955年2月2日纽约时报记者Drew Middleton报道的是前一天丘吉尔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并报道开罗宣言是由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共同签署,该报道并不否认开罗宣言的存在。  非伪造的观点:  1. 不是新闻公报:开罗宣言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日本国会图书馆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有官方译文。  2. 无人签字不影响宣言效力: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效力并不单看签字与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  3. 出席与会者:《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这些议定过程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4. 承诺: 1955年2月1日丘吉尔在英国国会答复质询时,明白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Communist China),但并未指明拒绝将台湾交给“共产中国”。  5. 未全盘否定开罗宣言: 开罗宣言称将把满洲(指旅顺、大连)给中华民国。1945年2月11日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秘约签字,并未承认旅顺、大连给苏联,只是要保障苏联租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