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龙张兮兮:学习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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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

www.hxyjw.com    来源:搜狐博客    日期:2009-12-10 15:59    热度:

一、与旧条例相对比,新营业税条例变化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管理的规定,明确营业税扣除有关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三是将1994年营业税细则第十五条纳税调整的规定增加到新营业税条例中.

四是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的免税规定.

五是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的规定.

六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七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八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九是删除了旧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与旧细则相对比,新营业税实施细则变化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是拓宽了视同销售范围.新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单列了第五条予以明确,并拓宽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1、将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是因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性质,不动产的转移也必然伴随着土地使用权而转移.

2、首次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也就是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需要征收营业税了.

3、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视同销售范围提供了依据.

4、删除了原细则中关于"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原《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对此的规定,按说也应该取消.

二是明确对特殊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2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2006年下发了"国税发[2006]80号文".这两个文件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这次修订,将上述内容纳入了细则的范围.

新细则第七条中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加"其他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税务处理提供了依据.

同时,取消了原细则中"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