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核集团领导班子:国企教师被分成三类,令“老三”愤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7:03:33
国家教师(在政府办普通中小学任教或师范毕业由国家包分配当教师的人)被分配到国企任教,成为国企教师。其中普教部分已于几年前被政府收回按教师待遇,剩下的职教部分按工人待遇;现在职教中的退休教师也要被政府按教师待遇了,只剩下职教中的“在职”教师仍按工人待遇。同样是在“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指引下“走”进国企的教师,却被“方针”的制定者分成了三类:一类是普教,二类是职教退休,三类是职教在职。这种荒谬的划分方法,激起了“老三”(国企职教在职教师)的无比愤慨,他们怒吼到:难道退休教师是教师,在职教师就不是教师了吗?难道《教师法》已经改成了《退休教师法》?法中规定的“教师”权利只有“退休教师”才能享受吗?誓与违法、侵权行为抗争到底!
有一些“懂政策”的人,拿“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作为依据,提出“转岗论”,即:在职教师改做非教学工作(转岗)后,其身份就不再是教师,不能再按教师待遇。殊不知,这种观点违反法律、违反政策、违背情理。
1、 违反法律。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显然,在职教师有从事教学工作和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待遇的权利。强行给他们“转岗”,是侵权、违法行为。
2、 违反政策。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1978]1号)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要任意借调或抽调教师做非教学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又规定:“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
强迫在职教师“转岗”,明显违反上述政策。或许有人会说:这些政策过时了。首先,说“过时”没有依据;再者,即使“过时”了,也应对当时受此政策限制、被强迫从教,因而未能选择如意职业的教师有个说法。现在事业单位改革遵循的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再说,政策过时了,《教师法》还没有过时。
3、 违背情理。
八十年代国家极缺教师,政府为了限制教师“改行”(今天称“转岗”),可谓用尽了一切手段,逼着教师放弃个人的理想,为了国家的利益终身从教。这些教师用自己的青春年华帮助国家渡过了教育艰难期,称得上是共和国教育史上的功臣。然而,现在国家不缺教师了,他们也过了“不惑之年”,到了“知天命”的时候,政府却要将他们拽下讲台,推出学校,扔进工厂。这符合情理吗?
换位思考,如果给你转岗,给你一家子转岗,然后再“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让你一家子穷困潦倒,你能同意吗?“转岗”要看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是符合政策的还是违反政策的。前者可以“以岗定薪”,而后者不可。否则,岂不可以把公务员“转岗”到家政公司当保姆、把警察“转岗”到保安公司当保安,然后“以岗定薪”了吗?
不要认为,“老二”(国企职教退休类教师)的问题解决了,上访告状也就平息了。
在一些企业,要求按教师待遇的群体,不是“退休”教师,而是“科班” 教师。即:从地方中小学调入企业和师范毕业分配到企业的教师(包括退休的和未退休的)。而由企业技术岗位调入学校和从工科院校毕业分配到企业学校的人,特别是上面谈到的甲类人员,基本没有这个要求。因为他们认为,“科班”教师如不能按教师待遇,“半路出家”教师就更不可能了。他们只是企望能搭上科班教师的“车”。《中国周刊》在一篇关于国企教师待遇问题的报道中,刊发了一张国企教师的合影照片,上面的人都是“科班”教师,其中一半是在职的。
落实《教师法》,首先须要鉴别哪些人是教师,鉴别的办法不能仅凭“在教学岗位退休”。以下面两类情况为例:
甲:在车间当了二十几年技术员后调到学校教书几年,然后在教学岗位上退休;工人被调到技校当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或调到幼儿园当教师,有“两证”,在教学岗位内退,现已正退;
乙:师范毕业教书二十几年,因学校停办被分配到车间当工人,现在尚未退休。
如果把前者定为教师,把后者定为工人,那么后者能平息吗?
“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遗留下的问题是“国企教师”问题,而不只是老大和老二的问题。老二和老三的诉求理由、诉求目的完全相同,然而,政府只解决了老二的问题,告诉人们“爱哭的孩儿才有奶吃”,这“老三”能不“哭”吗?
老三不如老二的“哭”声大,是因为老三尚在工作,腾不出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是他们没有维权的愿望和理由。如果政府这次只解决“老二”的待遇问题,那么可以肯定,“老三”必将沿着“二哥”走过的路继续告状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