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窑炉实用技术: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4:40:42
编辑怡爽文/ 吕元礼
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图)
撰稿时间 2011-8-22
吕元礼,男,1962年出生于江西遂川,1987年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1994年调至深圳大学任教至今。现任深圳大学新加坡研究中心主任、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兼职研究员。长期从事华人政治文化与政党政治研究,重点研究新加坡政治和李光耀思想。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多个项目,获得各类奖项多项,发表论文90余篇,主要著作有:《政治文化:传统与现代的会通》、《亚洲价值观:新加坡政治的诠释》、《鱼尾狮智慧:新加坡政治与治理》、《新加坡为什么能?》和《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等,其中《新加坡为什么能?》一书由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作序推荐,并受到中国高层关注、推荐,成为中国党政干部的热门读物。
珠玑妙语
★新加坡之所以能在治理贪污方面取得良好成绩,与该国政府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上特别讲求硬道理密切相关。
★廉洁是好政府最为重要的特性。
★新加坡对于贪腐惩罚的严厉,并不表现在重罪重罚,而是表现在轻罪重罚。可以这样说,新加坡之所以少有贪腐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对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从而避免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恶果。
★遏制贪腐有赖于腐败分子被揭发、受惩罚的概率的提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的研究虽着手在狮城,其着眼实在中国。
★倾注多年心力,笔析狮城,探究为何“新加坡能够做到”;奉献一片赤诚,情系华夏,思考如何“比他们管得更好”。
新加坡地处东南亚,华族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6%,其执政的人民行动党(简称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赢得十余次大选,长期执掌新加坡政权。由于多数东南亚国家贪污严重,腐败被称作“东南亚之癌”,而新加坡作为一个东南亚国家,却能够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被世人公认为很好地控制了贪污,其廉洁程度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新加坡之所以能在治理贪污方面取得良好成绩,与该国政府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实施上特别讲求硬道理密切相关。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认为,一种制度、一项政策不是因为好才可行,而是因为可行才好。因此,硬道理就是可行、管用的道理。我在《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一书中,就用大量案例讲述了新加坡治贪的八条硬道理,在这里,我想将其中的四条跟大家分享一下。
领导人的政治意志
是治贪关键
中国台湾领导人马英九曾询问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前局长,新加坡为什么能够肃贪做得那么好?对方说,是political will of the leader(领导人的政治意志)。马英九眼睛一亮说:“我觉得这句话是一语中的。”他继续说:“这个道理也不是新加坡才知道,孔子就知道。他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他进一步解释说,这个道理中国人讲了两千多年了,讲的就是做领导人要以身作则。
廉洁是好政府最为重要的特性。新加坡领导人在如何实现好政府的问题上反复强调的一个观点,是“有好领袖才会有好政府”。李光耀说:“没有好人掌管政府,能不能有好政府?美国自由主义者相信可以……但亚洲经验使我得出不同的结论:要有好政府,必须有好人管理政府。我40年来观察到的是,甚至当政府制度差,只要有好人掌管,政府就会过得去,会有适当的进展。然而,我看到过很多理想的政府制度垮了。这些政府是在英国和法国殖民地获得独立时,由英法两国成立的,但由于掌管的领袖不称职,这些国家在暴力、政变和革命中倒了,制度垮了。”
李光耀的上述思想与荀子 “有治人,无治法” (只有一定能治理好国家的人,没有一定能治理好国家的法)的观点十分相似:其一,“徒法不足以自行”,即法律是死的物,而不是活的人。光有死的法律,不会自行运作。它需要活的人去将它运作起来。因此,“有良法而乱者有之”。其二,“君子足以为治”,即君子是活的人,他品质高尚,意志非凡,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一旦贪腐
必遭揭发、处罚
遏制贪腐有赖于腐败分子被揭发、受惩罚的概率的提高。如果概率低,例如,一百个腐败分子只有一个被揭发、受惩罚,腐败者就会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即使面对死刑的惩罚,也可能铤而走险。据说,新加坡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宾40倍。李光耀说:“新加坡所建立的制度,不是假设没人会贪污,而是确保一旦有人贪污受贿,必会被揭发并面对处罚。”
扩大“贿赂”定义:各类腐败都受惩罚。根据新加坡《防止贪污法》规定,“贿赂”不仅包括看得见的“有价值的物品”,也包括看不见的有价值的职务等;不管行贿性报酬给予或未曾给予,接受或未曾接受,只要“同意给予”或“同意接受”,均被视为犯罪;不管贿赂性报酬的接受者已经行动或未曾行动,或“无意这样做”,均被视为犯罪。这就使得各种状态的腐败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一位来自中国贵州的44岁的离婚女子与妹妹同在新加坡打工。妹妹为长留当地,苦缠一位35岁的新加坡未婚男子王文强跟她假结婚。2006年4月19日,离婚女子陪同妹妹和王文强到婚姻注册局登记注册,注册结婚日期排在2007年5月11日。因为担心王文强反悔和妹妹的“婚事”,离婚女子告诉王文强,如果他和妹妹注册,她将以1000元答谢;如果他为妹妹申请到本地居留权,则会有1万元酬劳。结果,她以两项“意图贿赂”的罪名而被控上法庭。法庭上,律师为被告求情说,案发时,被告的妹妹苦缠男子跟她结婚,被告才意图贿赂王文强,但并没有真的给对方钱。被告的妹妹因非法入境和虚报资料等罪名,已于2006年被判入狱两年又8个星期。最后,法庭以两项“意图贿赂”罪而判处被告坐牢6个月。此前,王文强也因“同意受贿”等罪名而被判坐牢6个月。
“有罪推定”:无法解释的财产就算贪污。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也是强调法治的新加坡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处理贪腐犯的问题上,新加坡却有一条也许可以称为“有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其在某财产里占有的利益,与该人已知的收入来源不相符合,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解释时,即被视为贪污所得。“例如,你的银行户头里有200万元,但你每月的收入是1万元,那我们会先假设你受贿,直到你证明你有能力赚取这么多钱为止。”这样的做法让检举贪污者的工作更为便利,也让新加坡保持高度廉洁。正因为有了这条“有罪推定”的原则,各种隐形的腐败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对很小的贪腐
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
新加坡对行贿受贿罪行的最高惩罚只是罚款10万元或坐牢5年,或两者兼施,远不及在公共场所涂鸦被判鞭刑、贩毒被判绞刑来得可怕。因此,新加坡对于贪腐惩罚的严厉,并不表现在重罪重罚,即对于大的贪腐处以绝对很重的惩罚,如处以绞刑等;而是表现在轻罪重罚,即对于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如行贿受贿10元就要坐牢,就可能失去数十万元的退休金,等等。可以这样说,新加坡之所以少有贪腐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其对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从而避免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恶果。
不作最低金额限制:1元钱也可能坐牢。2009年2月26日晚上11时许,辅警阿兹在建安大厦前执行交警任务时,看见三辆汽车违法停在苏菲雅路的双黄线上,其中一辆是房地产经纪沈妙菲的车。阿兹开罚单后,沈妙菲上前表示自己是因为肚子痛,情急之下才会违法停车,希望他取消罚单。阿兹表示无法照做,只能把被告的解释写下,附注在传票上,由交警评估。这时,车子同样被抄牌的一名华族男子走上前来,把一包价值五角钱的咖啡粉放在阿兹的摩托车上。沈妙菲见状灵机一动,从手提袋里掏出两张10元钞票,塞进阿兹的左手,作为取消罚单的酬劳。阿兹尝试退还,但沈妙菲立即走开。阿兹于是将此事上报。沈妙菲随即被捕,被控向执法者行贿。2010年3月4日,沈妙菲在贿赂罪名下被法庭判处坐牢3个星期。记者在报道上述消息时说,据了解,那名男子是在送咖啡粉样本给附近商店时把车停在路旁。他是否也被控不得而知。换句话说,在记者看来,给予执法人员一包价值5角钱的咖啡粉,也可能被视为行贿而被判刑。
不管是否实施:一句话也可能坐牢。2007年10月31日傍晚5时27分,交警白文祥在兀兰路巡逻,发现一辆白色汽车打着危险信号灯,反方向停在路边。司机做了U转后逆向行驶了500米后转进加油站。交警跟进加油站,示意司机下车,告诉他,他犯了危险驾驶罪。这位司机是马来西亚商人,名叫林德春。林德春承认危险驾驶,并解释说他是为了避免前方的交通阻塞,以便尽快赶回马来西亚。他向交警求情,问他是否可以不要给他太重的罚单。交警将他带回警局,和他聊天。聊天时,林德春告诉白文祥,自己是一名常来往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商人,在哥打丁宜附近的边佳兰拥有种植地,也在新加坡经营起重机生意。在谈话的过程中,林德春对白文祥说:“你应该放过我。我们可以成为朋友。下次你到马来西亚,我会照顾你,还有好处。”白文祥听了之后回答说,接受贿赂放他一马是犯法的。林德春只回答了一句“OK”,就没有再与警员纠缠下去。白文祥事后投诉林德春企图贿赂。贪污调查局以“意图贿赂交警”的罪名将林德春控上法庭。法官下判时说,被告贿赂警员遭拒后没有坚持,再加上他常帮助甘榜爪哇的居民,确实有很好的品德,因此法庭以“企图贿赂”的罪名,判处罚款1.5万新元。控方不满判决,决定上诉,并且提出林德春应该被判坐牢。
由于控方的上诉,高庭法官指出初庭法官判被告罚款有误判:(1)过于强调被告是在交警主动跟他闲聊时才意图行贿,并在交警拒绝受贿后即刻住口,没继续坚持,而判他罚款。其实,被告是经过处心积虑后才对交警说:“下次你到马来西亚,我会照顾你,还有好处。”这句话属于意图行贿。(2)品性良好、社区服务和真诚后悔,只能当是求情因素影响刑期的长短,但不能偏离一贯的判刑标准。最后,高级法庭对林德春改判为坐牢6个星期。
让腐败者
身败名裂,倾家荡产
新加坡在惩治腐败上有两句掷地有声的口号:“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新加坡原发展部部长郑章远和原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就是因为在任期间出现贪腐行为,前者被揭发后为了避免公开调查所带来的羞辱而自杀身亡,其妻女也因无脸见江东父老而远走他乡,可谓“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后者在受到惩治后,由原本生活豪华尊贵沦落为无房无业、穷困潦倒的境地,可谓“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身败名裂:新加坡原发展部部长含羞自杀。1986年12月的一天,李光耀的保安员何和辉警长告诉他,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的保安员柯柏福带了一封由郑章远夫人委托呈交的信件。郑夫人说,就在当天早上8点左右,她发现郑章远躺在床上,身体冰冷。李光耀打开信封,里面的信件没有标明日期。信中写道:
总理:
过去两个星期,我感到非常悲哀沮丧。对于发生这次的不幸事件,我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作为一个堂堂正正的东方绅士,我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您的忠实的
郑章远
据查证,郑章远是服用大量的巴比通安眠药来了结自己的生命的。在死之前的两个星期,他因涉嫌接受80万新元的贿金而受到贪污调查局的调查。郑章远先是宁愿交出80万新元以免自己被控上法庭,后是遭到拒绝后矢口否认收受贿金。在上述举动没有效果的时候,他选择自杀身亡。最终,李光耀对他的死因给予了“因羞愧而自杀”的判断。
郑章远之死,对于在新加坡执政的行动党是一记不小的打击。接着而来的1988年的新加坡国会选举,反对党人惹耶勒南在竞选期间的群众大会上重提这一事件,对行动党进行攻击,暗示说是李光耀怂恿郑章远自杀。李光耀后来反驳说,华人重视面子,而“面子问题”又可细分为“脸”和“面”来解释。前者是群众赏识一个人优良品行和勤奋工作所给予的尊重,显示社会对这个人的推崇。因此,当一个人丢了脸,就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后者则是指一个人靠自己的努力所取得的荣誉,因此,“没有面子”仍可以在社会上立足。两相比较,丢脸对一个人影响更大,甚至也使家人蒙羞。因此,“在制止和惩罚贪污方面……最强大的阻吓力是在于声讨和谴责贪污人士的公众舆论,也就是说,使贪污完全不能令人接受,大家都认为即使坐牢也不能洗掉贪污的污名”。李光耀说:“我们已经建立起舆论的氛围:人们把担任公职贪污受贿的人看成社会公敌。郑章远宁可结束生命,不愿面对耻辱,遭到社会的唾弃。不仅郑章远自己死了,他的妻子和家人也在不久后便离开新加坡,从此不再回来。他们太没面子了。”
倾家荡产:新加坡原商业事务局局长穷困潦倒。“他们曾住在有游泳池的大洋房,还经常开豪华派对宴请亲友,但现在的他们,住在月租仅150新元的一房式租赁组屋里,双人床旁只有一个小橱柜。”2009年2月14日新加坡《新明日报》刊登的“感人爱情故事①”,就是以上述文字开头的。故事的主人公是新加坡原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夫妇。格林奈曾长期从事与商业犯罪斗争的工作,是新加坡公认的“商业犯罪的克星”。 他曾亲自处理轰动全国的七大商业案件,为国家追回15亿新元的资产,被誉为“杰出的公务员”。本来,有关他的故事应该是叱咤风云的英雄传说,如今,却演奏成凄美感人的爱情故事。
1989年,时任新加坡财政部属下的商业事务局局长的格林奈,向其所属的财政部借钱买车。按照规定,借钱时必须出示卖车行的账单。本来,他应该出示卖车行开具的记明价格为6万新元的真账单,他也因此可以向财政部借到6万新元。但是,为了多借5000新元,格林奈使用了一张由某公司开具的记明价格为7.35万新元的假账单,从而借到了6.5万新元。后来,格林奈也如期如数地归还了上述借款。1990年,为了说服一位商人投资300万新元,格林奈谎称某印尼公司已经签约同意以1000万新元买下在岜淡岛的一个梦幻度假村,而且该公司已经缴付200万新元给卖主。为此,格林奈还制造了一份虚假报告书给该商人看,以期进一步误导对方进行投资。但是,真实情况则是格林奈和他的太太拥有的印尼公司只以300万新元(而不是1000万新元)的价格,与该度假村的所有权人签约买下了该产业,并和另外两人共同凑足60万新元(而不是200万新元)作为首期定钱缴付卖主。不过,那位被诱导的商人最后并没有参与投资,也就没有因此而造成任何损失。
上述行为如果不是发生在新加坡,很可能不会被控为犯罪,甚至还可能被视为某种商业策略。但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格林奈以假账单借钱的上述第一项行为,就属于故意或存心欺骗其雇主财政部,使用误导性的假账单诱骗贷款,从而触犯了《反贪污法令》第6(C)条,结果,被控为贪污罪。格林奈诱导他人投资的上述第二项行为,被指为以误导性及虚假的陈述企图诱使他人对梦幻度假村投资300万新元,以使他人可能遭受财产或名誉的损失,从而被控为欺骗罪。法庭判决:(1)针对以假账欺骗雇主以便能借到6.5万新元的买车的贪污罪,判处格林奈象征性坐牢1天,及罚款1万新元。(2)针对诱导商人投资的欺骗罪,判处罚款7000新元。
坐牢1天、罚款1.7万新元的刑罚是在1991年实施的。回到格林奈故事的开头,也就是记者对于他们夫妇俩的凄美爱情的描述。当时的时间是2009年2月,距离1991年已经过去了大约18个年头。一位赫赫有名的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为什么只是被判坐牢1天和罚款1.7万新元,就会在经济上倾家荡产,乃至于在过了大约18年后,还不能翻过身来?原来,1天坐牢和1.7万新元的罚款本身并不算严厉,但是,由此带来的如下附加惩罚却很致命:
其一,根据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如果由于贪腐哪怕被判坐牢1天,也将永远失去担任公务员的资格。同时,犯案情况都将在全国各个重要机关留有记录。这会给该公职人员带来很大的麻烦。格林奈在被法庭判决坐牢1天,就被开除公职,失去了每月万余元薪金的职位,永远不能担任公务员,要在其他领域谋生、发展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其二,在受到上述处罚之后,格林奈又即刻被新加坡律师公会提控于法庭,指他因被判刑事罪行,专业行为沾上污点,不适合担任律师。虽然格林奈向高等法院求情,但高等法院决定除去他在律师名册上的名字,撤除了他原有的律师资格。当一个律师,不论他是公务人员,还是私人律师,一旦被判刑事罪行,尤其是欺骗罪行,结果一定也是失去做律师的资格、地位和营业执照。这就让格林奈在失去公职之后,又失去了他最能谋生的另一条出路。
其三,新加坡公职人员的贪腐成本,非常特别地体现在养老金的丧失上。按新加坡人的说法,公职人员有时候喝人一杯咖啡,就可能坐牢;一旦坐牢1天,就会失去所有养老金。由于格林奈作为公职人员因贪腐被判坐牢1天,其公职也随即丧失,永不录用,其日积月累而来的相当丰厚的公积金和退休金也就被彻底取消、完全丧失。
结语
截至2010年,新加坡连续16年进入国际透明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10名。2010年度该组织的报告称,新加坡与丹麦、新西兰并列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我研究新加坡政治多年,归纳其治贪体系为:“以德倡廉,使人不想贪;以薪养廉,使人不必贪;以规固廉,使人不能贪;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贪。”
1978年,李光耀对前往新加坡访问的邓小平说:“没有什么新加坡能够做到的,中国做不到,或者说,不能做得更好!”1992年,邓小平在提到新加坡时指出:“我们应当借鉴他们的经验,而且比他们管得更好。”两国领袖超越时光的讲话,总能激发我新加坡研究的中国情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的研究虽着手在狮城,其着眼实在中国,就如我用以自勉的对联所说的那样:倾注多年心力,笔析狮城,探究为何“新加坡能够做到”;奉献一片赤诚,情系华夏,思考如何“比他们管得更好”。因为我想“新加坡能,中国应当也能”!
www.stn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