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奥运会dj:知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究竟伤害了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14:59: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对这个并非“讨论稿”的讨论,可能超过了对此前任何司法解释的关注。观点的对立,论述的具体,可谓泾渭分明、势不两立。而比较容易拿来说事的,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女方不公。

 

  其实,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读出“对女方不公”,论理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对象指称上,用的是“一方父母”或“夫妻一方”,没有明确男方或女方,而一条关于夫妻双方的法律条文,怎么就被理解为针对女方的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默认的前提,结婚购房必然是男方的义务,所以,涉及到的财产,理所当然是指男方名下的财产。似乎没有人认为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因为,所谓结婚,男方是“娶”,女方是“嫁”,男方是占了很大便宜的,所以必须做好这些物质准备。这样就早已产生了一个“不等式”,如果把男婚女嫁看作男人获得了女人,女人的从属地位就确定了,还谈何“男女平等”?如果把婚姻看作共同建立一个新家庭,那么,为何要把最基本的“硬件”建设落到男方头上?因此,如果男女双方一开始就平等地分摊建立小家庭的义务,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会“伤害”到谁?抑或女方有较强的经济能力,主动承担了购房的费用,那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又会“伤害”到谁?因此,在一个本来就不平等的基础上谈“男女平等”,至少是对女性先入为主的歧视。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遇到的不同反响,还是很“国情”的。在房产成为国人的投资或保值首选的时候,也成了婚姻的命脉。按照社会文明进程,婚姻早已超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传统意识,男女双方经过缠绵悱恻的爱情走进婚姻的殿堂,是两颗心的相悦相拥。这种合格的婚姻,在当前的人文意识下,首先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当然,婚后的生活,会使得爱情不再纯粹,物质层面的东西会凸显于精神之上。但是,有关某个小家庭的物质财富,究竟是婚前哪一方带来的为主,还是婚后共同创造的为主,实则是在考量一个社会的民生现状。假如一个家庭在若干年以后解体,婚前的那点东西还是那么的“唯一”,这样的生活本来是够呛的。有人喜欢拿国外的离婚案例对财产的分割来对比,殊不知,人家的财产分割,恐怕不是房子那点基本生活的必需,即使是男方获得财产的最小比例,也不至于引起“净身出户”的担忧。而在当前高房价压迫下的中国,一套房子足以让一个人一辈子不得翻身,法律怎么能不保护婚姻中的一方耗尽毕生心血的财产?——注意,是保护“一方”,法律没有说“男方”或“女方”。因此,把房子完全等同于财产,也是一种现实的窘迫,更是一种生活的写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遭到的质疑,应该不是立法上是否公正的问题,而是直白的法律无法面对扭曲的社会现实,此时谈“男女平等”显然是“断章取义”的。如果社会真正体现了男女平等,在就业、报酬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就不会形成男女在经济实力上的差距,就可以减轻女人对男人的依附,既然男女有同等的经济实力,“嫁”和“娶”也是可以置换的。而一个真正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用共同财富打造的温馨家庭,即使万一解体,一次五五分成就万事大吉了。问题出在现实中确实还有不少女性,把婚姻的“宝”压在房子上,再则,传统习惯上,待婚的男性,不管有没有经济能力,都默认了事先搞好“基本建设”的义务。重要的是,这项“基本建设”,在当前的房价和收入条件下,不是一个婚龄男子能承受的,基本都是父母的毕生心血。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婚姻,一旦解体,法律是让女方“净身出户”,还是让男方“人财两空”?

 

  因此,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只是对一些既有概念如婚前财产、婚后财产、赠予财产,在离婚诉讼中的适用做进一步的明确而已,并没有伤害离婚后的任何一方。而客观上给女方带来的痛,则是房子成了普通百姓唯一财产的痛,是高房价让一般人买不起房子的痛。否则,如果回到纯粹的爱情,“受伤“的女性,大可仿效《红楼梦》中林黛玉的高洁,“什么臭男人拿过的!我不要他”,“质本洁来还洁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