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火车站到五女峰:李昌奎该怎样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6:03:24
编辑怡爽文/
李昌奎该怎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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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场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简单的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它留给人们——活在这块土地上并受当前这种制度下产生的法律及其司法管辖的人们的伤害却远没有结束,也许,它只是揭开了一个恶臭难当的盖子。
李昌奎该不该死?按照迄今为止公布的案情,按照我们一般民众对现有法律的理解,这不是一个复杂问题。毫无疑问,他该死。但是,他该怎样死?我们的司法体系给出的是一条曲折蜿蜒又无法自圆其说的路径:
2009年5月16日 李昌奎强奸杀害少女王家飞,并将王家飞3岁的弟弟摔死。之后,李昌奎潜逃。
2009年5月20日 李昌奎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0年7月15日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
2011年3月4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改判李昌奎死缓。
2011年7月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条路径无法自圆其说之处在于:同样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是这些审判委员会的人,同样是这些证据,五个月前这帮人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可以从轻的情形,将其改判为死缓;五个月后,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这帮人再次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为由,将其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如此明显的前后矛盾之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没有哪怕一丝丝的解释。
这条路径让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变成了一出闹剧,让司法的公信力变成负数,让中国现有司法体系颜面扫地。
众所周知,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最严重的问题是司法不独立和司法腐败。但李昌奎案件的起起落落却让我们知道,这套制度即使没有政治第一party在上,即使没有腐败,它仍然是一个毫无可信度的侏儒。否则,人们会问:面对同样的证据,这套制度为什么一会判人死一会判人活一会又再判人死?中国法律真是如此可左可右可上可下可活可死的吗?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在决定一个人的生死之时真是如此嘴皮一抬今天死明天活后天又死如此随便的吗?这套制度的严肃性在哪里?客观性在哪里?公正性在哪里?
归根结底,这出现在看似闹剧的司法审判主要有两处致命伤:
1、它没有给出解释,即为什么面对同样的证据,五个月前是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而可以从轻,五个月后就变成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而无法从轻。一个有公信力的严肃的司法体系面对这种情况,必须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2、它没有指出错误并对所犯错误的人员进行处罚。显然,这个案子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前面一个判决出了错,而且是人为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公信力的严肃的司法体系就必须指出错在哪里,并且对应对错误负责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定的处罚。就公布的情况来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委员会的负责人至少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而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不如此,难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
然而,所有被这套制度管辖的人们都知道,要做到以上两点,“我只能说这是一个奇迹”。
通过这个案例,对中国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了。
——这,就是李昌奎该怎样死这个问题对所有被管辖的人的伤害,它揭开的盖子就是:麻烦还在后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