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冰外卖:房产加名征税是不是“趁火打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10:32:39

房产加名征税是不是“趁火打劫”

 

一、专家观点

近日,“南京市首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的新闻引起了全社会关注,有评论称婚前房产加名征税是“趁火打劫”行为,而,据报道国税总局也正在着手研究婚前房产加名征税具体意见。有不少的观点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刚刚出台,税务部门就迫不及待的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进行征税,这不是‘趁法打劫’又是什么!”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下面我们先听两位专家的说法。

律师乔威:房产证“加名征税”师出有名

究竟婚前房产该不该征税?凤凰网房产采访了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乔威律师。

凤凰网房产:近日,南京对婚前房产加名征3%契税,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乔威律师:房产证上加名,实际上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房屋赠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契税税率是3%~5%。所以,这是地方税务机关直接适用相关法律的结果。

凤凰网房产:这种征税是否合法?有相关文件吗?

乔威律师:这种征税是否合法,要看房产证加名是否是“房屋赠与”行为。目前从现行法律来看,对房产证上登记名字发生变更,一种是房屋买卖,也就是有偿转让;一种是房屋赠与;还有一种是房屋交换,也就是房屋置换。

夫妻间在房产证上加名,一般被视为房屋原有产权人将一部分房产的产权份额赠与另一方。夫妻房产证上加名,不是法律术语,只是我们民间的一种称谓。所以从法律上讲,这属于“房屋赠与”。房屋赠与应当征收契税,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可以。

凤凰网房产:据悉,目前国税总局正在研究具体意见,您认为他们的决定结果是否会征税,如果征,将征多少才合理?

乔威律师:目前看,征房屋赠与契税就可以。只是,对于夫妻的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否等于“房屋赠与”,这个需要国税总局出具一个部门规章进行解释。如果房屋本来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更登记一下就要缴纳几万元的税款,很多人会认为没有必要。

另外,开征一项税收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来决定,或者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来制定行政法规来决定,国税总局没有开征税收的权力,只有解释的权力。至于收多少,这是人大常委会和税收机关的事,我们律师无法回答。

凤凰网房产:对于准备将婚前房产加名的网友您有什么建议?

乔威律师:对于准备将婚前房产加名的网友,该做的就去做,不要因为收税耽误了将来的产权问题,缴纳几万元的税相对于失去几十万上百万的房产份额要轻多了。另外,我们鼓励网友们,在房产证上确认产权人是保护合法权利的最有效方式。

郭文婧:超越税负看婚前房加名征契税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引发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该不该?不仅应该,而且还征收少了。因为房产证上加名,已经构成了法律事实上的产权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3%的契税,一定也不冤枉。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加名者一般是不用掏钱的,不属于销售范围,而属于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在结婚之前发生的赠与行为,显然不属于“继承、遗嘱、离婚、抚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不应给予免税照顾,所以赠与方还应该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法合理不合理,是另一回事情。但法律已经有了规定,就承担了调整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功能,按规定纳税天经地义。如果是在房产证上加个毫不相关的人,人们对征税的质疑,可能也就没有了。现在的症结卡在一个“婚”字上面,“婚”意味着感情,谈起钱来似乎伤了感情,要对涉及感情的事课以重税,就更显得“不通人情”了。但反过来思考,要在婚前房产证上加个名字,虽然有使感情更加牢固的用意,但本质上还不是在谈钱吗?万一离婚了,这就是拿钱的证据。因此,在看待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的事情上,绝大多数人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双重标准,这是不应该的,更不应该将这种合理的征税与当前税负过重的社会问题混为一谈。

因此,我们在谈论这一事情的时候,何不跳出“钱”与“税”的狭隘层面,不要与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强扭的一起,回到“婚姻”与“感情”本身上来呢。婚姻绝不是单方的“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而是要通过婚姻使双方的幸福增值。可悲的社会现实是,没房、没车、没钱,不嫁,不少人的婚姻观已经完全异化为了“个人算计”,宁愿在宝马车里哭泣,也不在单车后坐微笑。这不是一个双赢的逻辑,而是一个双输的思维。经营婚姻的诀窍是什么?我记得我恋爱结婚的时候,父母给我说,结婚之前多看看对方的缺点;结婚之后多看看对方的优点。结婚之后,身为大学教授的哥哥对我说:“婚姻是吃亏艺术,吃亏是福,婚姻中尤其如此”。

就如之前舆论在评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时说的一样,误读的不是婚姻法而是婚姻观,新的司法解释最大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对当前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已严重扭曲的婚姻观有改良作用。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其进步意义也正在于此。与其盯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如两人一起奋斗,共同打拼,用两人的汗水、辛劳和互助来积累婚后财富。实际上,这样的人生,才是有责任、有价值的人生,才会成就幸福长久的婚姻生活。因此,我呼吁,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不仅要征收该征的契税,而且也应尽快将该征的营业税、印花税一起开征。

二、公众为何指责“加名征税”是“趁火打劫”

从以上两篇文章不难看出,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实际上是符合法理的,并且“加名征税”只是契税的一种,也并非是税务部门针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专门新开的税种。可是,它为何还是激起了公众这样的怒火呢?

王石川:婚前房加名征税 与雁过拔毛何异(2011年08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婚前房产要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以后得收税了。”近日这条消息突然在网上传开,引起人们的惊愕——因为就在几天前,房产部门还明确表示,给婚前房产加名并不需要缴税。22日上午,有记者来到南京市房产交易大厅的契税窗口,被告知尚未接到征收契税的通知。但23日下午,南京市地税局人士证实,新规已经在22日开始生效,暂定契税标准为3%,但是最终的征收方式和税率等还有待税务总局的确定。(《现代快报》8月24日)

心理学家说得好,“只会使用锤子的人,总是把一切问题都看成钉子。”有时不能不叹服税务部门的敏感与专注,最高法出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绝不是在下一盘很大的棋,料想也没有事先与税务部门达成“交易”,但税务部门伺机而动,如获至宝。犹记得新司法解释一出,不少网友戏谑称,“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其实,最该乐的应该是税务部门,因为最“赚”的就是税务部门。

不少人直呼税务部门趁火打劫,但税务部门理直气壮,振振有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换言之,夫妻在婚后想在婚前房上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而变更房屋权属,按规定就得征收契税。

一方憋屈无奈,另一方持之有据。从现实情况看,加名收税是非收不可了。但是应该看到,在公众炮轰房产税费畸多、虚高的现实语境中,再加收契税,实在不明智。

据报道,房地产行业相关税种共有12种,这还不包括各项行政性收费。统计显示,房地产开发商在各项环节需缴纳50余种行政性费用,共涉及25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全部开发成本的15%~20%。而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陈万志表示:“据抽样调查,部分项目的税费,占到房地产价格的30%~40%,税种设置繁杂、征收环节多,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税费已经如此之多、之高,盲目推行婚前房加名征税,无疑与民争利,既会助推房价上涨,也会直接加重购房者负担。

婚前房加名征税,还会勾起公众的税负之痛。当前国人备感税负沉重,减税让利、藏富于民的呼声颇高。而此前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一方面是全国税负猛增,另一方面CPI居高不下,这种双重剥夺无疑让老百姓感叹生活更加不易。遗憾的是,公众没有等来减税的脚步声,却听到了婚前房加名征税的噩耗。

不能不提的是,公民已经进入税感时代,公民的税权意识蓬勃兴起。一方面对居高不下的征税成本,啧有烦言;另一方面对税费流向不明,颇有怨言。正所谓公民纳税是购买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取之于民的税收,有没有用之于民,又是如何用之于民的,公众茫然不知。以婚前房加名征税为例,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是3%,仅这一项,南京地税征收的税收将是天文数字,不知道相关部门将如何使用。

余丰慧:对房产证加名征税有待商榷(2011年08月25日新京报)

南京率先要求对进行婚前房产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具体征收办法按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8月24日《扬子晚报》)

南京市地税局透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也就是说,夫妻在婚后想对婚前房产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转变。

但是值得商榷的是,赠予按道理是将一个物体的所有权整体让渡给他人,而婚前房产证加名其实是共同占用而已,并且婚后长期共同使用。而“认房又认贷”的住房限购政策中,这类“婚前房产”仍被视作家庭共有房产:只要一方有房或有房贷,另一方买房也被视作二套房。这样一来,那些在房产证上没落名字的一方将面临既没有房产、又不能买房的尴尬中。因此,能否将加名视作赠予还需要探讨。

作为一项涉及向大众征税的重大事项,南京在具体操作上也令人费解。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执行细则,静悄悄地就实施了。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牵扯向百姓征税这样的事情本该是异常慎重,一般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广纳民意、通过立法后才能正式实施。有些国家甚至要进行全民公决。我国的税费征收较为随意。

舒圣祥:婚前房产加名征契税,不妨“不离不征”(2011年08月26日新华每日电讯)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了对于婚前房屋产权确认的高潮,南京市地税部门决定,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面对这项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新政,很多市民表示“不理解”,有的甚至戏称税务部门是在“趁火打劫”。(8月24日《扬子晚报》)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税,这对于市场价格不菲的房产来说,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税收。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发婚前房产加名潮之后,现在对此征收契税,大家感觉突然,故有“趁火打劫”一说。不过,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所以,对于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的,征收其所获份额的房产契税,应该说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婚前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这是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而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意味着该房产从此变更为夫妻依约定份额共同所有。等于是,加名者获得了房屋原有产权人的部分产权赠与,房屋权属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新承受房屋权属的加名者,当然应该依法缴纳与所获产权份额相对应的契税。相反,如果是婚后所购房产,本身就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使加名也不会导致房屋权属变更,所以当然也不能再额外征收契税。

换言之,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征收契税,在法律上是说得过去的;事实上,情侣们之所以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本身亦证明情侣们认识到在房产证上加名会导致房屋权属的变更,如果是婚后房产则根本无需加名。所以,网友们谴责“税务部门抢钱”是没有道理的,相反这却是税务部门积极履职的表现;真正的问题是:婚前房产加名契税可以征,但要怎样征才更趋合理?有无必要对此类特殊行为予以特殊减免?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导致的是房屋产权的部分变更,这与契税按照整套房产征税的通常情况本身就不同。房屋作为不动产,要发挥其实际效用,通常是不能分割转让的;卖房子的都是卖一套,没有说卖半套房子的。所以这种加名行为,虽然会导致房屋产权的名义变更,但在居住功能上本身暂未发生任何改变。那么,同样一套房屋,在购买时已经征收过一次契税了,现在房屋并未再度发生实际买卖,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了一个名字,而且加名者与产权人是共同居住的夫妻关系,如果又再次对其中一部分征收契税,难免会有双重征税之嫌。

为此笔者建议,不妨对要求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暂时免予征收契税,或者说将契税缴纳时间延后,加名当时只计算和记录而不实际征收:如果事后该夫妻真的离婚,加名方实际获得那部分产权时,再对其补征当初应缴而未缴的契税;对于虽然加名却并未离婚的,房屋产权并未实际改变,免予征收不仅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嫌疑,而且也更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简言之,不离不征,真离才征。

三、废“章”立“法”,才能遏制土政策

尽管中国人听到的、看到的宣传都是“依法纳税”,然而中国距离“一税一法”还差得很远,甚至于只有很少的几个税种才有立法。缺少法律的规定与约束,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税收的乱象。

沈彬:“婚前房产加名税”背后的真问题(2011年08月26日东方早报 )

丈母娘们,这几天心情不会太好。先是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前一方买的房子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本想把女儿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不料还可能要交税。

8月24日的《扬子晚报》报道了“婚前房产加名税”,南京表示,婚姻法新解释政策出台后,如果夫妻一方要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字,就得按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市场价,征收3%的契税,据称“以前婚前加名不收契税”。市民戏称此举是税务部门“趁火打劫”。

不过,南京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处长已出面澄清:收取契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成都、青岛、石家庄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并非南京首征。且这项税征收多年,只是因为最高法新司法解释,才引起公众注意。

《契税暂行条例》是1997年实行的,不是针对新司法解释。而婚后夫妻一方到房产证上加名字,从法律上说的确就是变更产权,是把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对方,故要征收契税。

100万元的房子,给生命的“另一半”一半,就得交1万5千元的税,实在心痛。如果真是依“法”纳税,那是公民的义务,本不该如此反弹。可问题是,中国长期以来就是照“章”纳税,而不是依“法”纳税。比如,长久以来,中国的实体税法只有一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由法律规定,也只是近两年的事。新闻中提到的征收“契税”,其征税根据只是1997年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暂行了14年。

具体到适用税率、计税基础、征收范围、免减优惠等,很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乃至是省以下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自己订出的“土政策”,而不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统一确定。所以,哪些税要征,征多少,往往是朝令夕改,不相统一的。比如北京就不征收这个“加名税”: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不需要额外缴纳交易税费。(《北京日报》8月24日)所以,南京地方税务局的官员只能说成都、青岛、石家庄等城市都这么操作的,以壮声势,明显底气不足;所以,最新又改口说,可能还有“缓冲期”。

长期以来,许多税种的无“法”可依,使得税务部门对如何征税、征多少有了事实上的决定权,这明显也与现代社会的“依法纳税”原则相违。

前几天,有一位私企业主在微博上报怨:地税局居然要求他们企业在交税时,还要一并交纳工会费。该企业没有组建工会,要按工资总数的2%向上级工会组织交工会费。税务局征工会费的依据,是大连市政府的一个批复——《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其他地方税务局代征工会费也大抵如此)。

如此由税务部门予取予求,税收能否减免,往往就凭领导的一句话,没有全国的统一规定,难免衍生出权钱交媾的问题。税务官员的犯罪,往往就倒在给企业“批”税收优惠上。当本该神圣的税,不是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决定,而是由税务局长“批准”时,那么还有多少人会有纳税人的自豪感呢?

“婚前房产加名税”的报道,与事实有一定出入,但是背后真问题,却是征税(包括计税依据、减免规定)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往往由各地“土政策”规定,缺乏公信力。从本质上,这与现代国家的税收法定的原则相悖,随着纳税人意识的日益提高,包括丈母娘在内的人民群众越来越不买账。

肖勇:婚前房产征加名税是以法乱法(2011年08月25日中国江西网)

昨天本报报道了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将征收契税,南京市地税部门就此向本报记者证实,从昨天开始这种收费已经在进行中了,他们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婚姻法解释(三)一出,房产证加名势不可回,没想到南京地税局行动更是迅速,要想加名留下契税钱,网友称之为“趁火打劫”,确实有这个意味,而这一切都是婚姻法解释(三)以法乱法的开始。

这个婚姻法解释三不仅带来了家庭亲情的紊乱,把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的一些基本传统彻底颠覆,并且是以法律的名义不留任何温情。它的中心是维护婚姻中的财产,而无关亲情,这虽是契约社会的体现,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金钱物教的崇拜,也是法律对传统道德的一种侵蚀,有许多东西给人思考。

南京地税以领导人的意指开始收税,虽然这个解释符合某些契约条款的界定,可在南京开征的“加名税”引发的许多纠结中,初步体现出程序有问题,许多法律词条尚需要权威解释,才会是“加名税”名正言顺。但是南京如此茫然收税,已导致税法出现混乱,其结果是对法律威严的损害。婚姻法解释(三)在运行过程中还会对其他法律出现干扰产生混乱问题。

法律本来是保证人们有秩序的生活,为什么这个带来民众很大呛声的婚姻法解释(三),实际上已经给原本正常的生活带来了困惑,在巨大的民意面前,立法机关至今无人正视,给与施行过程中的问题作解释,难道是在试错?这个玩笑开的也太过了吧!

游伟:新税开征,请不要绕开“税收法定”原则(2011年08月26日中国产经新闻报)

只有把税制改革和税种增设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全面纳入国家立法的程序之中,才符合设税民主和税收法定的规范要求,才可能使此番影响深远的国家商品房房产税“新政”,真正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商品房房产税开征的消息已在各地传了很久,每次不同的消息传出,都会给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行情和价格波动带来一些侵扰。现在,终于传来较为可靠的讯息:重庆市正式宣布将在今年的第一季度末,开始实行房产税“新政”。据透露,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方案已初步确定,是先对别墅及200平方米以上和评估价值超过主城区3倍以上的住房收取1%的房产税。方案还包括了按面积计算、实行累进税率和每户拥有超过4套普通住宅可能被征税等较为具体的内容。

而千里之外的上海,近日也风传多个未经证实的房产税征收版本,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主张首先从新购置的房屋开始起算。1月12日出版的《第一财经日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征税方案大致确定“原有产权只要有,不论多少都算一套,设立人均60至70平方米或者个人名下200平方米的起征”。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未对上述说法做出正面、明确的回应,但近日上海房地产市场的活跃交易和办理“过户”的增量,显然已经说明了人们对房产税“新政”逼近的预料,大家似乎都已经听到了房产征税急促的脚步声。

分析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和猜测中的上海房产税“新政”,人们似乎已经不再像之前那样烦恼和焦虑了,开始有了一些“安全感”,或许是因为人们了解到征税主要是针对住房“大户”甚至是“特大户”而去的。不过,在对不少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广泛质疑以及对政府早期“高价卖地”助推房价大幅攀升的不满中,依旧可以看出,人们对此次增收房产税的真正动机、决策目标和可能达到的效果产生不小的争议甚至疑虑。尤其是倘若真的政府由此增加了不少房产税“稳定收入”,而房价并没有出现明显、持续的回落,那么,人们的这种忧虑甚至不满可能还会与日俱增。

当然,在行为动机、征收方案手段、决策水平和实际效果之外,笔者更为关心的倒是各地试图推出的房产税“新政”的法治化路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国家及其生活在其中的民众而言,开征某个新税种或者做出税制、税种的改革、调整,绝对不是一件小事。

政府征税与公民、企业赋税,涉及到公共财政收入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权益保护的关系问题,它是一件事关长远的国家大事,需要更为深入、科学的研究和更为广泛的民意参与,需要全面、合理地衡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制“新政”从来就不应该是政府“独自操办”的事,更不能“秘密谋划”、“突然实施”,需要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必须循着民主与法治的路径前行。

由于税制与税种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全体公民的利益相关,大家都可能成为“利益关系者”。因此,对于税种设定或税制改革,我国法律早已有过明确规定。比如我国现行立法法就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委会制定或者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其中当然包括税种的增设或者变更,更应包含目前所谓的商品房房产税“新政”。这也就是法学理论界和税法实务界所一直强调的“税收法定”原则。

只有把税制改革和税种增设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全面纳入国家立法的程序之中,才符合设税民主和税收法定的规范要求,才可能使此番影响深远的国家商品房房产税“新政”,真正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评论:“加名税”能否加点民意(2011年08月26日人民网)

婚前房产添加所有权人要征收契税,这项酝酿中的新政8月22日获得了南京市地税局的最终确认。然而,这项新政没有正式通知也没有实施细则,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仅是口头告知市民:接到领导电话了,8月23日起开征!(8月24日《扬子晚报》)

时下,“不经立法,不得征税”,已为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遵守,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中国,税收法定原则也当成共识或常识。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南京要征收“加名税”依据的“法”至少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但很遗憾,有关方在回应舆论对“税收新政”质疑之初,并没有及时搬出法制,而是称“接到领导电话了”,这当然引发社会不满,收税这等大事,岂能因领导一个电话就开征了?那么,南京征收“加名税”究竟有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呢?回答是肯定的。依照1997年颁布实施的《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基于此,应当说南京开征“加名税”,是有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即便南京摆出此项依据,是否就证明“加名税”收得理直气壮呢?我们认为,征收“加名税”至少还要解答两点疑问:

一是“加名税”为何选择在此时征收?上面说过,“加名税”所依据的法规早于十多年前就已生效,并且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行为也不是今朝今夕所出现的,为何不从法规生效之日就开始征收此项契税?如果说因新婚姻法的出台导致“加名”举动甚多而增设此项税目,自然难免让人质疑南京在“趁火打动”。此外,如果说今日开征“加名税”是为了重拾税务部门的税收责任,那么过去不征收是否该被视为失职?为何全国绝大部分城市,例如北京等地明确申明“加名”不收税,而南京却要选在在此时征收?有何特别之处?

二是“加名税”的征收为何如此突然?从法理上看,纳税虽是公民之义务,但公民并非单纯被动地纳税,其前提是应经由公民或代表民意的立法机构同意,这种“同意”至少表现为征收社会意见,就像之前车船税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税收草案的意见;这也是尊重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之必要之举。说白了,“加名税”的动议到征收,应当设立一定的缓冲期,让公众广泛知晓该税收的依据、标准。此语境下,突然执行且没有书面通知的“加名税”,很像是“半夜鸡叫”。

最后还得说点细节问题。应当说,网友将此税收新政称为“加名税”,并不准确。要知道,南京有关方面说了:减掉名字也是要收税的,因为要去掉其中一方的名字,也算是房屋权属发生了改变。行文至此,突然想起了前几日的一则消息:我国前七个月实现财政收入66739.9亿元,同比增长达30.5%,不仅超过GDP增幅不少,更远超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那么,在中央“为民减负”“双同步”等政治愿景里,南京一下子多了“加名税”“减名税”俩税目,让人情何以堪?

国税总局:短期内不会在全国推行房屋“加名税”(2011年08月26日新京报)

近日,南京率先出台新政策“房产证加名征税”,要求对进行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房产所有人征收契税。有媒体称,国税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但国税总局方面昨日回应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

“未听闻研究实施意见”

日前,南京地税局通知,从23日起“交件”办理的房屋加名案例均须征收3%契税,具体的计税方式为“按双方约定份额的评估价格×契税税率3%”,如没有约定,则按双方各占50%来划分,即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加名须缴1.5万元的契税。

此事被当地媒体报道后,网络舆论一片哗然,多为质疑购房加名收税。24日下午,该局相关负责人又称,此事现在还“不确定”,要等总局批复,可能会有“缓冲期”。

有南京媒体援引当地税务部门人士表示,对于婚前购买房屋加名收税的政策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的,作为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媒体称,国税总局目前已经着手研究“加名税”细则意见。昨日,国税总局方面对本报回应称,暂时未听说内部着手研究该政策实施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方面此新政仅为口头通知。至于税收政策口头通知是否合理,国税总局方面未给出明确答案。

短期预计不会全国推行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税,对于市场价格不菲的房产来说,无疑是一笔数目不小的税收,因此在民间反响巨大,其影响力不仅仅局限在南京。北京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称:“最近两天,有很多北京市民到场询问北京是否会有类似政策出台。”

对此,国税总局方面表示:“南京房产证加名征契税,属于地方政府税收行为,短期来看,恐怕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类似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称,昨日不断有媒体电话询问。至于会否出台相关政策,北京地税方面给出的答案是“暂时不会”。

有媒体称,目前除南京之外,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

点评: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英国经济学家科尔贝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现在,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似乎已经不把税收当“技术”了,哪怕鹅叫的声音再大,再惨,还是照拔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