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默此情可念: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2:32:36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国土资矿字〔2008〕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要求,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在今年年底之前开展“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为切实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以打击各种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为重点,以从严追究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为突破口,取缔和关闭一批违法矿山,炸毁一批盗采矿井,查处一批行政违法案件,判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越界采矿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基层监管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根本好转。年底前完成省安委会制定的查处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案件的目标任务。

二、工作安排

这次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省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集中打击领导小组)组织督导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9月15日至30日)。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7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组织,落实整顿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搞好物质保障,做好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排查打击阶段(2008年10月6日至11月31日)。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77号文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区、矿山、矿点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无证采矿、越界采矿、以采代探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并予以曝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嚣张气焰,遏制各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弹的势头。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5日)。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督导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打击行动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集中打击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省集中打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及部分矿业重点县(市、区)集中打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总体要求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行动负总责,县(市、区)政府负责打击盗采行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严密排查,从严查处。

(二)部门配合,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77号文件的要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对发现的盗采行为,由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尽快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价值不足 5 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 5 万元以上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收到涉嫌犯罪案件后,要及时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发现盗采行为,要及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要严格按要求开展好集中打击行动,对行政区域内盗采行为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和坚决整治,按照“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要求,对盗采矿井(坑)和其他违法矿山,依法全部关闭取缔到位。凡对集中打击行动不认真、敷衍应付,致使管辖区域内盗采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将按省政府77号文件规定,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充分发动群众监督举报。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集中打击行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监督举报措施,积极接受群众举报。要按照省政府77号文件的要求,设重奖鼓励群众和社会组织举报,对查实的举报,按规定及时兑现奖励。要切实保护举报人权益,凡隐瞒举报线索,泄漏举报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建立防止盗采行为回潮反弹的长效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动态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矿区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协调联动制度等措施,形成有效防范违法开采行为回潮反弹、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

 四、保证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专项行动,政府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为加强对专项打击行动的工作领导,省政府成立“集中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孙瑞彬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于万魁同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绍廉同志、省安监局局长高圣先同志任副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委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监督,务求实效。这次集中打击行动把督导检查贯穿始终。在集中打击期间,各设区市政府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若干强有力的督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不间断地督导检查,确保集中打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省集中打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的集中打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
    (三)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整顿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对重大案件和集中打击行动开展不力的,省集中打击领导小组将挂牌督办。集中打击行动治理整顿结束后,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受理该市县的土地、矿产审批事项,直至整改合格。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非法采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凡是党政干部参与非法采矿的,不论以何种形式、何种名义,一律依法依纪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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