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万钧 2012版: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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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 政 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标准 关于为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通知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11) 发放月饼的通知,月饼票发放通知,发放月饼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的通知 关于目标管理评比和奖励办法及奖金津贴标准(修订)的通知1 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1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5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