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万钧2012免费观看:所得税之精典题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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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之精典题解一

2010-11-26 15:09:51| 分类: 所得税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例题·简答题】甲企业2009年度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发生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元,相关成本300万元。总共发生期间费用400万元(假设均不需要纳税调整),该企业按销售收入分摊期间费用。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技术研发机构应当分摊的期间费用=400×1000/(3000+1000)=100(万元)

技术转让所得=1000-300-100=600(万元)

应当纳税调减的技术转让所得=500+100×50%(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税)=550(万元)

附表五第31行填报550万元——附表三第17行填报550万元——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550万元。

②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2000+300+400)-550=750(万元)

(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FB3-18)P171

1. 填报: =附表五(P180)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

2.相关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可以从股权持有时间满2年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免,当年所得额不足抵免的,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2)条件:P57.财税【2009】69号

A.必须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不得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B.投资对象必须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C.投资对象必须属于中小企业:职工人数不得超过5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分别不超过2个亿。

D.持股时间满2年。

(十)工资薪金支出(FB3-22)P172

1.填报:

附表三(P172)第22行:

第1列:=填报当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

第2列:=填报当年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

注意:附表三第22行第2列是计算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第3列:1-2大于0的差额。

第4列:1-2小于0的差额。

注意:本年度补发以前年度的拖欠工资可以纳税调减。详见税法二P118填报说明。

【例题·简答题】

(1)2008年,甲企业提取工资薪金100万元,发放80万元。

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附表三第22行:

第1列:100

第2列:80

第3列:20——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20万元

(2)2009年甲企业提取工资薪金120万元,实际发放140万元。

应当纳税调减20万元。

附表三第22行:

第1列:120

第2列:140

第3列:0

第4列:20——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0万元。

2. 相关政策: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没有限额限制。

(2)发生的含义:当年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十一)职工福利费支出(FB3-23)

1.填报:

附表三(P172)第23行:

第1列:计入成本费用的福利费。

第2列:=附表三第22行×14%

第3列:1-2大于0的差额

第4列:1-2小于0的差额

实际上属于上年度欠发的工资薪金在本年度纳税调减的同时,允许补扣上年度没有作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对应的福利费。在实际考试过程中,如果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扣除限额的,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也不应该纳税调减,因为报表的填报说明违背了上位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2.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可以扣除。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提取的福利费没有实际发生的部分一律不得扣除。

(3)福利费的衔接:国税函【2009】98号

2007年底前提取未用的福利费贷方余额,2008年度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先冲减福利费余额,不足的部分才能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例题·简答题】

(1)2008年,甲企业提取工资薪金100万元,会计上提取职工福利费14%,共计14万元,实际发放工资薪金80万元。

工资薪金部分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附表三第23行:

第1列:14

第2列:80×14%=11.2

第3列:2.8——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2.8万元

(2)2009年甲企业提取工资薪金120万元,会计上提取按14%提取职工福利费共计16.8万元,实际发放工资薪金140万元。

工资薪金应当纳税调减20万元。

附表三第23行:

第1列:16.8

第2列:140×14%=19.6

第3列:0

第4列:2.8——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8万元。

(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FB3-24)

1.填报:

填报方法与福利费类似。

2.相关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企业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2008年度,企业提取但没有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3)2007年底前如果企业提取的教育经费有余额的,2008年以后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应当先冲减教育经费余额,冲减后不足的部分才能计入当期费用。与福利费类似。国税函【2009】98号。

(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培训费据实扣除,不受2.5%限制。财税【2008】1号。

软件生产企业附表三第24行第2列=附表三第22行第2列×2.5%+培训费

但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必须将培训费与其他教育经费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2.5%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