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华德模仿:新《婚姻法》解释将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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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将带来什么

2011年08月25日 08:19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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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其中最热点的问题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内容。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对中国夫妻来说有更多重要的事需要考虑,而其中一个大问题就是——离婚后房子归谁?面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尚未结婚的人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应得利益?本期让我们听听诸多专业人士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秦兵 京华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顾问、房地产律师

孙兆东 《世界的人民币》作者,经济学者

舒可心 中国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业委会和物业

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制度

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

杨廷文 全经联常务理事

●杨廷文:

新婚姻法解释催生“玻璃婚姻”

“公平”,西方经济学中的定义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西方社会无论在经济人文还是思想意识,强调的正是这种合理的平等性,却唯独将法律天平在婚姻问题上倾向了女性,势如山倒:在英国,女方在离婚时至少可获得50%的房产权;在日本,只要离婚,女方都可无条件获得70%的房产权;甚至在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离婚诉讼中,判给妻子的房产权高达100%(妻子主动提出离婚除外)。

这样“不公平”的法律显现,恰恰体现了最为公平的社会理解。由社会角色分工决定,家庭上的付出主要是女性的责任。女性在操持家务中所付出的代价,在抚养子女中所付出的牺牲,金钱自然是无法衡量的。然而,据美国薪水网调查:妇女每年为付出的家庭劳动应获得13.41万美元。即使在中国,按照10种职业角色的平均收入计算,妇女每月劳动价值达9600元。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成果,和实际财产一样同样具有价值,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离婚时得到适当的偏护合情合理。然而,保护婚姻中双方的个人实际财产固然重要,但若忽略女性为家庭创造的“隐性财富”,让没房产权的女人离婚时净身出户,这样的婚姻法和封建时期的休妻制度之间没有任何区别。这无疑是现代社会的倒退,完全代表了婚姻中得利一方对不得利一方的侵占与霸权。由此,不仅为男性出轨埋下了无所忌惮的祸根,还使女性可能从此彻底颠覆传统家庭观念,转而追求更加独立自我的生活,更不会把个人精力支配在家庭付出上。而家庭付出的减少再加上财产分割的容易,无疑将大大缩小离婚成本,家庭结构也将越发松散,让婚姻脆弱如玻璃般易碎。

作为此次婚法改革的受益者,男性理应首先担当家庭的捍卫者,在房产权或家庭活动中作出让步。并不是算计付出与回报,而是双方的付出只有在完全对等的情况下才能维持婚姻的稳定,正如没有断翼的雄鹰能在天空翱翔,也没有瘸腿的羚羊活过第二天早上。坚持新婚法表面的绝对公平,实际的男权主义,可能会让女性们对婚姻彻底失望。因此,男性在房产上对女性的适度体恤是值得提倡的。

对于具有独立购房经济实力的男性:不妨在房产证上大度地加上女方名字。因为“家”,毕竟是两个人的,房东和房客的组合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家”。对于不具独立购房经济实力而依靠父母支援买房的男性:应首先与作为出资者的父母商量,若父母同意,则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若父母不同意,则应在婚前协商婚后的家务事宜及子女抚育在时间和金钱上付出的分配。既然在婚姻前途上给不了女性足够的安全感,那么通过体现在家庭活动上的劳动价值也同样能平衡婚姻付出的对等性。

对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和妻子共同还贷的男性:婚后理应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女方在家庭上的投入和与你同甘共苦地供房,难道还不够资格和你一同成为“家”的主人?

婚姻的真谛并非无怨无悔的付出,不计回报的婚姻是不存在的,“等价交换”在哪里都适用。只有彼此为对方同等的付出,才能换来相濡以沫的温存,水乳交融的恩爱。整理/卫东

●孙兆东:《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影响在长期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颁布让夫妻双方房产的产权更加明晰,从法律上提醒民众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新解释对于房地产市场短期不会有太大影响,长期影响还需观察,主要看人们的观念是否在转变。

司法部门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台对于《婚姻法》的新解释?那是因为目前的房价太高了,高到比一个人都贵;以前房子只值几十万的时候,大家不会分得这么清楚,也不会出现各种因房产而产生的纠纷;现在房子的价格涨到了几百万上千万,资产开始影响感情,感情只是资本,当资产的泡沫高于感情资本数十倍的时候,就会发生深刻的变化。

新解释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对于已经结婚人士的影响:此前很多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产权不明晰,也存在一些双方共同出钱、房产证上只署一个人名的情况;近期会有一些夫妻去房产所更名,更名这件事本身就会对夫妻产生影响。从司法角度来看,新的司法解释表明了司法部门对婚姻法的管理、规范更加精细化,也让产权更加明晰,该是谁的就是谁的。二是对于新结婚人士的影响:此前房地产市场一直存在“丈母娘带动房地产”的说法,《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在具体的操作中会带来新的问题。尽管规定使得夫妻双方的产权明晰,但可能会出现女方将“房产证共同署名”作为结婚的新条件,即便是由男方付首付、支付全部房款,最后也要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的解释会带来两极分化,一方面感情变成了实实在在的罗列在字面上的财产字据;另一方面一些很有钱的人会将房产作为馈赠,不会带来任何影响。

在具体操作上,此前购买房产的夫妻需要更名的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付清款项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操作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如果房子作为抵押资产向银行贷款,在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银行无法为抵押房产做更名,而目前80%的房子都有未还清的贷款。 整理/周丹

●舒可心:在法律上分清房产所有权 但缺少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这次《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颁布主要是解决了我国经济改革以后在一些财产问题上产生的纠纷,从财产分配的角度考察,它在法律关系上力求平等与公平,但立法者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存在设计上的失误。当强者与弱者在立法层面上获得了公平的地位后,其实会造成他们事实上的不公平,比如一个强壮的人打弱者一拳,法院判决后对弱者说,你也还击他一拳,看起来这样是公平的,但这两拳的分量是不一样的。

在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我国,财产的所有权是法定的,因此婚姻期间的财产都是夫妻双方共有的,但随着物权法的颁布,房产的所有权人也成为法定的,这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冲突,到底是婚姻法还是物权法更大些?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是将这个冲突进行了简单化的处理,其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姓名的一方,这实际上与物权法相接轨,也就是房屋产权证据名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时未以双方的名字去购买,那房产就是属于其中一方的。

其实这种规定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一个家庭可能面临破产的情况,而如果丈夫在外以个人的名义举债,那么在法律上妻子就没有偿还的义务。很多人不能理解西方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据名人是财产所有人的规定,其实这样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保护女性的权利,如果男方在外做生意的话,则不能动用女方的财产进行债务的清算。但如果按照我国法律过去的思路,男方在生意上的损失要用家庭的财产进行填补,女方的财产也就相应的受到了损失,因此对家庭财产进行据名的处理是正确的。但此次新的司法解释的缺陷是,如果发生了离婚的情况,女方面对无房可住,或者无法生存的情况,法律应该强制要求男方为其提供包括居所在内的生活保障,因此在法律上分清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坏处,但新的司法解释缺少对于妇女权利的保护。在过去财产共有的情况下表面上保护了女方的权利,在实质上却可能造成女方对于男方经济问题的连带责任,这样是不利于公平的,而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双方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但其深度却是不足的,表现在对于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实质性的保护不足,因此立法者还是应该更多地强调男方对于家庭责任的承担。整理/陈惟杉

●秦兵:签署婚前协议是成本最低的保障方式

从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状况来看,每天有将近40000对登记结婚,有近10000对登记离婚,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离婚率会更高。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在我国大部分婚姻关系的终止是因为一方配偶的死亡,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婚姻还是能够由始至终的。我国的《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是要保护这种“白头偕老”型的婚姻,让这类婚姻越多越好,越持久越好,双方越幸福越好。为什么新的《婚姻法》解释引起了社会上如此多的议论呢?我想主要是因为其目的与世界潮流有所差别。新的《婚姻法》解释没有更好考虑儿童与妇女的权利,有可能带来男方敢于离婚,女方怕离婚的情况。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付了首付,然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最后在离婚时却很难举证参与了还贷。而在新的《婚姻法》解释下,这种情况将使女方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很多家庭实际财产是处于一种混合的状态,实际房贷是由谁、按照怎样的比例还款都不好界定,而一旦涉及离婚诉讼,需要细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双方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这对婚姻关系处于弱势的女方来说是很困难的;此外,怎样实现“对参与还贷的一方进行补偿”也存在操作困难。由于很多离婚诉讼中实际需要分割的房产都会出现增值等情况,使得在确定应分割的财产价值时面临很多状况,而其中存在的变数往往会使弱的一方受伤害。

现在有不少夫妻都在咨询房产证加名字等措施,应对法律上的变化,这种办法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手续较为繁琐,而且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诸多限制,如房产证在办理途中无法变更等情况,成本也很高。新的《婚姻法》解释出台以后,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结婚双方可以草拟并签署一个婚前协议,对双方的财产份额进行提前的约定。虽然从传统而言,许多人不愿意进行这种看似不吉利的约定,但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这的确是能保证女方权利而且成本最低的一种保障方式。

秦兵认为,最高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严重违背了我国长期以来建立的以共同财产制度为核心的婚姻财产原则,不仅剥夺了专事家务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也剥夺了以个人收入供养子女和家用的职业妇女的房产共有权利,此举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离婚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