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气卧龙吟网址: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6 00:55:59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
现将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刑事审判中参照执行。今后,纪要内容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抵触,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摘要)
1、刑法115条放火、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10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刑法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100万元或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4、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单位行贿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5、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获利10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非法获利50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6、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致使国家利益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情形之一。
7、刑法第167条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致使国家利益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8、刑法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致使国家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损失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9、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0、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 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1、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12、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件(套)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13、刑法第227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以非法经营额2000元或非法获利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非法经营额1万元或非法获利5000元为“数额巨大”。
14、刑法第227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经营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额在2000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5、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抢劫数额1万元以上的, 可以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16、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可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7、272条:挪用资金罪:2万元为较大,20万元为巨大。
18、 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2000元为较大,2万元为巨大。
19、387条:单位受贿罪:10万元为情节严重
20、389-390条行贿:1万元为起点。
21、391条对单位行贿,个人为10万,单位为20万起点。
22、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或者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3、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4、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起点。
25、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可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26、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6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27、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可以不征少征税款10万元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
28、刑法第405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凭证罪,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
29、刑法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之一;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情形之一。
以上意见,仅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司法解释之后,相对应的意见自行废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他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的规定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66条 诈骗罪,数较大为3000元,数额巨大为4万元,特别巨大为20万元。
辽高法[1998]22号文件《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抢劫罪参照盗窃罪的有关规定办理。
辽高法[1996]25号文件《关于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定罪数额标准的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辽高法[2000]61号文件《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20000元为起点。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其数额较大的起点可按期归还万元为标准掌握;数额巨大的起点可按15万元为标准掌握;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5000元掌握;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