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道大熊猫武器图:青岛规范公职人员上网行为:禁止传播负面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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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规范公职人员上网行为:禁止传播负面消息

2011年08月31日09:19人民网宋学春等我要评论(1) 字号:T|T

人民网青岛8月31日电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运用,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的网络行为,对于社会道德风尚和和谐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日前,青岛市针对网络管理中发现发生的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扰乱社会风气、影响安定团结等问题和现象,制定出台了《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网络舆论监督,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网络行为。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政治纪律、宣传纪律、工作纪律和安全保密纪律。对负面消极的网络信息、言论、短信等,要带头做到不编造、不传播、不跟从、不误导。不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亵渎、诽谤。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传播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自觉遵守保密规定,维护网络安全。

严肃处理网络违规行为。对于查实违反网络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行为表现直接与考核奖励挂钩,对违规违纪人员,根据性质、情节及处理结果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在实施有关奖励及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

加强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实行网络信息两级监管责任制。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健全网络信息发布流程,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网络舆情、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日常监测、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宣传、公安等网络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做好监督、处理、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