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兰高速平阴黄河大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前五年贯彻情况的评估及下五年工作重点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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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前五年贯彻情况的评估及下五年工作重点的提出 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8-06-11 10:45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我市及时制订了《台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对全市贯彻《纲要》前五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我办根据《规划》的安排,制订出台了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每年对全市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年底,我们拟对《纲要》前五年贯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下一个五年规划(2009-2013),请各位专家对五年工作的考核评估指标和下五年工作重点提出宝贵意见。
    材料一:《台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
    台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
    为适应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执政为民,始终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能的提高,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着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努力,到2008年,初步建成具有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监督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使我市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理念进一步得到培育,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和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明显改善,《纲要》和《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为实现加快推进台州现代化新进程,力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中走在全省前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台州的实际出发,以《纲要》和《意见》为依据,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权。在巩固历次机构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结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情况,调整和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随意设置临时性机构和增加人员。合理划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权限,逐步解决权限交叉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对所属部门争议的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方法,逐步消除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参与)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清理和削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健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促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参与)
    3、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决策机制,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财政综合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现有会计集中核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推进财政支出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地方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规范地方债务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清理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重点清理涉农、涉企收费。严格政府采购运作程序,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依法加大对彩票资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源使用费和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监管。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规定,严肃公共财政纪律,行政经费包括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预算保障。禁止任何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收费指标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参与)
    4、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把提高就业率、控制失业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养老、失业、医疗以及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扩大各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全面建设社会保障风险基金制度,形成覆盖全市的城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扎实推进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和促进就业再就业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和住房救助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制度和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制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使各类劳动纠纷在法定渠道上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5、建立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要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和各类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仲裁等制度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积极探索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途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不得推诿责任,不得滥用职权。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村民组织、居民社区的自治和协调作用,着重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法规的各项制度,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正当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分流信访问题,建立信访与诉讼、复议、仲裁、执法投诉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信访终结机制,积极引导信访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分工负责,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参与)
    6、强化行政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紧急状态预警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在制订和修订市、县两级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治安、消防、交通、环保、气象等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7、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着力推进网上审批,加快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政府网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法定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其他有关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继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载体,加强政务公开监督,使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参与)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8、健全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工作规则,明确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落实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参与)
    9、完善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应成立综合的或者分类的专家决策咨询组织,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法问题的,应当先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组织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变更、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参与)
    (三)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0、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县两级政府要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要科学、合理规范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并经同级政府的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对违背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甚至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必须予以审核纠正,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1、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从维护法制统一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计划安排的原则,确定年度制定计划,落实调研和起草责任。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以及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布的,不具备执行效力。(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2、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和异议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情况报告制度和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满一周年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并进行执行成本和社会成本分析。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牵头进行评估。制定机关要根据上位法的调整以及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并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有关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后,按法定程序处理。(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3、健全行政执法体制。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平竞争、依法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做好行政执法机构的清理和事业单位执法情况的清理、整顿工作,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科学设定执法岗位。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行为,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并按规定报送备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并积极推进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在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力、执法违法、执法扰民、执法“寻租”等损害政府形象的现象,重点解决涉企、涉农的乱审批、乱处罚、乱收费、变相收费以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切实维护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参与)
    14、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行政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落实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考核科学、评价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1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记录、执法文书也应当立卷归档。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16、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年审和公告制度,未经确认、年审和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符合条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法定违法行为情形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暂扣或者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应当在政府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7、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出庭应诉、答辩。支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办法。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18、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各级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和异议处理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根据依法行政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制度,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事宜;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在规定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督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19、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该责令履行的坚决责令履行,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简易审理、听证、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足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业务轮训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化。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参与)
    20、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和补偿费用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行政赔偿。具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在作出赔偿后,要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重点落实好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21、加强对行政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形成监督合力。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对于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工负责,市政府法制办、市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参与)
    (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2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掌握宪法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专题法制讲座。各级、各部门要将行政法律知识学习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市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种理论培训班都要将法律知识学习列为必修课目。通过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学院参与)
    23、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掌握和履职需要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和轮训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24、加大普法和法制宣传力度。要按照普法教育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实现由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到增强全民整体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营造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三、探索性工作任务及分工
    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在认真抓好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积极探索开展以下各项工作,确保《纲要》和《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5、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事务管理、具体项目审批转移到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上来,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上来,日常管理权应尽量下放给基层政府。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探索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试行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作方式。(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26、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自律性组织。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强事业单位的分类管理,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参与)
    27、完善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继续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及其他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体制性障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外经贸局、市贸易与粮食局、市协作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28、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核准制,健全备案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扩大投资建设规划编制的民主参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议、社会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稽查制度、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逐步提高社会资源、公共服务、政府垄断性资源入场公开交易率,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参与)
    29、探索建立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决策评价机构,定期对本级政府的决策执行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政府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与反馈。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负责制。对不依照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30、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众评价制度,形成社会对政府部门承诺的监督网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诚信度。整合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资源,建立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加快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推进以消费信贷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规范发展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31、不断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探索建立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重视发挥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解决好多头管理、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条件成熟时,争取上级批准,开展试点,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参与)
    32、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机关要以实现程序公正为目标,规范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调查取证、回避和救济等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行政机关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应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推行案件流程管理,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参与)
    33、推进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设。确立行政管理成本意识,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探索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增强公共财政的调控功能。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职务消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
    34、创新行政层级监督机制。探索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引入社会公众对行政首长依法行政情况评价机制,全面规范行政首长的行政行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重视加强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好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层级监督中的职能作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政府研究室和有关部门参与)
    35、探索农村依法行政工作的新举措。进一步推进城乡民主政治建设,紧紧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农村自然灾害、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各项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配备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负责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清理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代表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各工作机构、各基层站所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履行好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职责;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社会矛盾,应当做好法律、法规的解说、答复、宣传等工作,协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处理好行政管理中发生的社会矛盾和民事纠纷,切实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参与)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方法
    本规划从2004年开始实施,到2008年结束。分以下四步进行:
    (一)学习宣传
    采取集中学习培训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办法,将《纲要》和《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始终贯穿于本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纲要》和《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和《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为《纲要》和《意见》的集中学习培训阶段。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报告会等方式,组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加深对《纲要》和《意见》的理解,提高思想认识,尽快把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统一到《纲要》和《意见》规定的精神上来。同时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宣传,在全市积极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二)动员部署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纲要》、《意见》和本规划,在2005年9月底前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充实队伍,开好动员会,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纲要》、《意见》和本规划的实施规划,同时报送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本地、本部门实施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把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提出工作进度,明确各项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配套措施应同时报送市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实施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本规划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划期内确保完成;探索性工作任务要在规划期内取得阶段性整体成效,为下一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总结验收
    采取分年度检查和全面总结验收的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责任部门要按照本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抓好分年度总结检查工作。通过总结检查,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典型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对推行依法行政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要以典型引路,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2008年,市政府将对《纲要》、《意见》和本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并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好监督检查,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真正落实到政府的各项工作中去。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具体领导此项工作,其他副市长按照分管工作,分工负责。建立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并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贸易与粮食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研究室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体制。
    (二)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政府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当对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三)建立依法行政实施情况督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意见》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督查,推进《纲要》、《意见》和本规划的落实。督查应当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经常性检查与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以经常性检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督查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依法行政的年度检查考核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应当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实行奖惩挂钩。对贯彻落实《纲要》、《意见》和本规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队伍,协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为此,要认真执行《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抓紧解决政府法制机构在设置形式、级别、编制人数等方面存在的不规范状况。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所承担着的繁重任务和法定职责,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调整现有机构设置、合理定编、增加专业法律人员,为政府法制机构单独设置创造条件;确因机构数量限制而一时难以单独设置的,可以与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但必须配备正科专职领导,以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独立对外履行职责。有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办事处)面向农村和基层,行政管理任务繁重复杂,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基层的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政府法制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调研、宣传、奖励等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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