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囊海角经白话:《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0:40:09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管?
三、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四、建设工程质量与哪些单位有关?
五、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八、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九、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十一、《办法》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单位是谁?保修期怎么算?
十三、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委副书记、市长阎立于2011年2月14日发布政府规章《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答:近几年来,我市的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由此,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多,已占到全省的三分之一多。2009年,市住建局直接监管的中心城区在建工程2229个,面积864.95万平米;其中,住宅工程1259个,面积543.29万平米。2010年,中心城区新建工程562个,面积150.09万平米。总体来看,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形势稳定,质量水平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2009年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中,我市的建设工程获得了较好评价。
然而,随着我市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超高层建筑、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隧道等大型工程的实施,对工程建设的技术要求和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同时,随着市民生活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改善,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的节能、环保、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影响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0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待进一步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和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不到位,其质量行为不规范,致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如有的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不重视,往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办理施工许可、不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即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频繁变更施工图且不按规定送审等,直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有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图纸不经有关部门审查,边设计边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有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不严,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形同虚设,或者公然为违章施工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等,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此外,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相对薄弱,一些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检测往往被忽视。
02、施工图审查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图范围和要求已不能适应当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求。如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装饰装修中涉及结构安全质量、建筑节能等要求还未纳入审查范围,给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埋下隐患。
0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有待规范。目前,我市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中的各方质量责任划分不够明确,时常发生扯皮现象,给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造成延误。同时,用户投诉和质量纠纷处理的程序还不够完善,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纠纷较难化解。
0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不够明确。近几年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纠纷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不够明晰,国家和省对保修责任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损失赔偿等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时常推诿扯皮,市民的投诉居高不下,损失赔偿很难落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当前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非常有必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立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健全完善“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而有力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管?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均应适用本办法。考虑到专业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其有特别规定,对此,《办法》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本办法所要规范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抢险救灾、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三、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古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谁负责?
答:《办法》基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在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虎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
四、建设工程质量与哪些单位有关?
答: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与建设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及住建部门及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等。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审图机构、检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的质量责任体系。
五、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质量负责,即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定额确定相应的合理工期,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修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设计文件应当相互衔接、配套齐全;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解决在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对于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阶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办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二)是否满足公共安全的要求;(三)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四)是否满足节能的要求;(五)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并于审查合格证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不在审查范围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办法》规定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有:一是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二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和建设工程关键部位等进行检验,并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或者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对其承担的检验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三是隐蔽工程在被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到场检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是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要求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是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九、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共六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办法》明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重要的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要求违反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对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予以改正;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验,并按照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签署验收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检测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时,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原始记录灭失或无法辨认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重新检测或者按照规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检测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总报告。
十一、《办法》对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样规定将质量事故的处理责任与事故责任区分,避免了拖延和推诿。同时,《办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的维修、施工质量控制、费用承担和验收等要求。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单位是谁?保修期怎么算?
答:《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保修单位。第三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商品住宅房屋,《办法》设定了双重保修制度,即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出售的住宅房屋也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同时也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房屋的质量保修期,自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此外,《办法》还明确,其他住宅类房屋如定销房的质量保修期参照执行。
十三、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答:(一)《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定了限期改正、罚款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