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9中:李冰东:原地踏步就是倒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14 06:38:37
李冰东:原地踏步就是倒退2011-9-1 16:49:35

    对刑诉法的修正,多数人都持期待的目光,都希望看到新刑诉的实质性进步。媒体对批评声音的集中报道,是希望引起立法者的关注,而不是上述专家所说的为吸引眼球、肆意炒作。恰恰是那些盲目乐观吆喝人在误导大众。

 

原地踏步就是倒退

《刑诉》第64条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后: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日前,有媒体报道,刑诉修正有关拘留嫌疑人后通知家属的条款倒退,“或致秘密拘捕泛滥”。上午在腾讯上看到中国政法大学专家出来为修正条文澄清,认为“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的“结论荒唐”,并搬出刑诉原条文据“理”力争。认为批评修正条款的人“不求甚解,曲解原意”、没有“秉持一种严谨求实的态度”。我认为,专家的言论只看表象,对新旧条文的文字对照属吹毛求疵,论证的过程避实就虚,对新条文的“进步评价”属盲目乐观。

从表面上看,新条文限定了“不通知”的情形。对恐怖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出限定,我们认为可以理解而且有一定必要,这类犯罪在比例上很小,不会从总体上影响刑事辩护。但新条文规定的“其他严重犯罪”指什么,只有上帝知道。什么样的犯罪才是严重犯罪,是立案时警察认为严重就严重吗?是从罪名上体现还是从法定刑上体现,是从法定刑上体现还是从将来可能存在的宣告刑上体现?侦查机关会不会在立案时用重罪名从而规避通知义务。比如,嫌疑人涉嫌三罪,轻伤、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本来就是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机关有意当成涉黑立案。在侦查终结时,再把涉嫌的罪名改过来。这样,既无法律风险,又很好限制了嫌疑人一方的合法权利,让嫌疑人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帮助。所以,修正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限制了侦查机关,但事实上,又给侦查机关留有充分的规避余地。

就按专家的理解,新条文是对侦查机关作出了限制,我们也充分的假定侦查机关完全按照顾法治精神办事,现在考虑新条文是不是进步?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一般都会按法律规定通知嫌疑人家属。所谓妨碍侦查的,仍然是那些案情重大复杂取证难的案件,以前公安机关不通知家属的案件大多数也属于这一类。所以,新条文事实上是把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做法条文化、合法化、持续化、稳定化。有人批评修正条文倒退,并不是没有道理,也不是专家所说的故意曲解。说倒退,是建立在对司法实践的充分认识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对条文文字的囫囵吞枣式的解读。更加之,就是条文文字本身也存在问题(上段已论述)。

倒退与进步,不是从量上的简单变化就可以得出结论的。比如,一个学生上学期限只考了二十分,这个学期考了二十一分,从分数上看,他是进步了,但真的进步了吗?以前的猪肉价格两元,工资每月一千元,现在猪肉十五块,工资涨到一千二,能说工资的增长对生活水平有实质性改善吗?刑诉的倒退与进步,参照物不是原法律条文,而是这个时代所存在、所要求的法治水平。

   对刑诉法的修正,多数人都持期待的目光,都希望看到新刑诉的实质性进步。媒体对批评声音的集中报道,是希望引起立法者的关注,而不是上述专家所说的为吸引眼球、肆意炒作。恰恰是那些盲目乐观吆喝人在误导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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