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到新德里:“妻税”和“月饼税”之后还要收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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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税”和“月饼税”之后还要收什么税?

2011-08-31 14:41 雅虎文化 我要参与(203)

问:“妻税”和“月饼税”之后还要收什么税?

杜荀鹤:

征收“妻税”和“月饼税”,这就是“剥我身上帛,夺我口中粟”。对于涉及夫妻房产的“加名”行为,不应该笼而统之的认定为“赠与”而趁火打劫,进行征税,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房屋产权的归属可以协议,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它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时候就应该遵从他们的约定,而不是在司法解释引发大家恐慌的同时,税务机关自己却不请自来,给和谐家庭再添一堵,按照什么赠与进行征税。买房的时候已经交过税了,现在将自己亲人的名字加到房契上也得交税,这简直就是扒下我身上的衣服给自己穿,这还不够,连我们吃块月饼也要从口中抢一口。

在“妻税”的讨论仍然激烈的时候,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即将来临,税务部门又明确表示,各公司中秋节所发放的月饼也在缴税范围内,企业有义务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企业没有完成代扣代缴的义务,则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要承担法律相应的责任。

值得商榷的是,单位给员工发放月饼,体现对企业单位内工作人员的生活关心,以及对中华民族古老传统的尊重,是否应当上升为“个人福利依法要照章纳入个税征收范畴”?当包含丰硕文化魅力与厚重历史积淀,象征歉收团聚、亲情圆满的中秋月饼沦为纳税的道具时,寄寓的传统文化元素也会徐徐淡漠,当作为“团聚节”的中秋佳节加入了需要上税的“福利月饼”时,不知还有多少价值寄予。一盒两、三百元的小小月饼,是否承担了它所不能承担之重?

月饼之税一旦开征,必不会止于月饼一物之上,这是必然的。或者月饼上税最后不了了之,然而,其它税种已然开征。我们不能无视这种可能性的出现,税务部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既然能够将企事业单位对员工发放的月饼纳入“个人福利”收入的范畴,那么也必然会将其他福利性收入装载进税收的篮子,难道元宵和粽子就和月饼有本质性的区别吗,没有。中秋之物都已上税,何能独省除夕哩?是否在“月饼税”出现之后,“元宵税”、“粽子税”、“春节税”、“清明税”也会悄然登上大雅之堂?

咱们这个月饼都吃了几千年了吧?在这个如此有历史文化底蕴的节日里,为国家延续一种宝贵精神的时候,还要上税?如此说来,即使韩国把咱们的什么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等通通拿去申遗了,也不足惜了。谁叫咱们忙着靠老祖宗留下来的民俗节日来多整点税呢!

(责任编辑:朱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