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泽邦工业装备公司:信阳在校女大学生KTV陪酒促销 心脏病发作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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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在校女大学生KTV陪酒促销 心脏病发作猝死

2011年09月01日09:28大河网-河南法制报周惠我要评论(0)

  法院判决:KTV雇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女大学生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仍大量饮酒,也存在重大过失

  本报信阳讯(记者 周惠 通讯员 许浩 高海波)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在信阳市浉河区某KTV当服务员,因陪酒促销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韩某是信阳市某高校在校大学生(有心脏病史),因家境贫寒,她晚上常去该市浉河区某KTV打工挣钱。2010年12月,她和KTV的经理钱某达成协议:韩某每月基本工资为800元,上班时间为每日的21时至次日凌晨1时,同时按照其负责的包间客人消费酒水的档次和数量予以提成,每瓶最低提成10元,最高提成100元。

  当月25日22时许,张某、王某、赵某等人前往该KTV进行消费,席间,韩某以陪酒促销的方式向顾客兜售酒水。韩某在饮用了大约3瓶红酒以后,突然感到胸部不适而昏倒在地,后被张某等人紧急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系因过量饮酒后引起心脏病突发,致心跳猝停而死亡,过量饮酒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钱某在支付了医疗费用以后,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韩某的母亲贾某索赔未果,于2011年7月26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支付其女儿韩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在钱某从事的KTV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韩某因陪酒而引发心脏病死亡,其陪酒行为可以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对于韩某的死亡,钱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韩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前提下,以陪酒促销的方式而大量饮酒,自己本身也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遂判决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16万元。

  法律链接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