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火车站在什么路:刑诉法修改:任何的质疑都不为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5 19:10:30
  刑诉法修改:任何的质疑都不为过!作者:李征连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9-2   全国人大8月30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发布后,有人发出质疑:新刑诉法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其后,有关人士辟谣称:刑诉法草案可能致秘密拘捕泛滥结论荒唐!

  对此,笔者的感触是:对刑诉法修改的任何质疑都不为过!刑诉法看似虽仅为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专门法律,但事实上,刑诉法的实施,却涉及到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与其说刑诉法是与刑事实体法的相配套的程序法,倒不如说刑诉法其实是《宪法》的实施细则。所以看待刑诉法的修法过程,不应仅拘泥于刑事诉讼程序,更应从宪法所赋基本人权角度予以审视。

  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修正案草案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撇开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不谈,但就“无法通知”而言,笔者认为社会或“一小撮人”的担忧就并非是在杞人忧天。

  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大迁徙、大流动的时代,我们这个社会中有很大很大的一个群体过的是到处迁徙、打工谋生的日子,甚至有不少漂洋过海,远在异国他乡。侦查机关拘留后,哪怕是按其户籍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发出了“拘留通知书”,但却真的未必家里会有人留守签收。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义务就算已经尽到了吗?

  中国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 、300余个地级市和2800余个县级市,任何一个县级以上公安局、检察院均有权对相应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再加上普通人难以计数的各地开发区、铁路、林业、海关等等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亲属要到哪里去找?

  依法治国的视野下,刑诉法要直接和重点约束的,就应当是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人员。如果把公权力部门及其人员想当然地认定为是完美无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那我们还要制定法律干什么?太多太多的鲜活案例已告诉我们:没有了法律清晰、明确、强制性的约束,单凭我们一份善良的期待,公权力是完全靠不住的。

  普通百姓所涉的“圈子”,除了工作圈、就是亲友圈。一旦人找不到了,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在这两个圈子里打探,而不应是到全国这数以千计、万计的侦查部门去挨个询问,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本次草案删除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通知义务,这本身就是一个倒退。笔者认为,刑诉法修法不仅不应删除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还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突然找不到了,给亲属多一些可以准确查找他们亲人的信息渠道,这应该不是一个很过分的要求吧?

  “秘密拘捕”看似危言耸听,但若最终修法结果与草案一致,在修正案草案已经删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减免了侦查机关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个别部门、人员再对“无法通知”稍加滥用、曲解,难道“秘密拘捕”离我们普通民众还远吗?

  民众的善意不应被滥用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特别是直接涉及宪法人权的刑诉法过程中,所以,单纯用“肆意炒作”、“混淆视听”等言辞简单反驳民间质疑,绝非是一种“理性的分析”,而是对民众担忧的一种轻视,甚至是不屑。

  所以,刑诉法修法过程中,民众对任何问题的质疑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