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图片大全唯美伤感:法律不保护 “包二奶”的隐私,可以人肉,并将其在网上“游街示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5:38:40
编辑怡爽文/清仪永恒
法律不保护 “包二奶”的隐私,可以人肉,并将其在网上“游街示众”
与高中生偷情的北大教授虽然被北大停职了,但公众因为不知道他是姓啥名谁,对其展开了“人肉搜索”,欲对其在网络上“游街示众”,因披露的姓氏与真人信息不一致,误伤了其他几位教授。
鉴于此,有人认为北大没有义务和权利披露该教授的真实姓名,他认为如果披露其姓名,就侵犯了该教授的隐私,会致使该教授的其他权利受到伤害,因此,他认为应该停止对其“人肉搜索”。
北大教授的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用语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公众日常说的“包二奶”。那么,是否如这位律师所说,这位包二奶教授的隐私应当受到保护?要回答此问题,就要弄清何谓“隐私”?虽然,隐私至今尚无一个普遍认可的法律定义,但大部分人认为:隐私虽属个人生活的信息(具体内容见跟帖),但在强调社会本位的思想下,不能放弃社会利益,必须建立在无损于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也就是说,个人信息要受到法律保护,不受到他人侵犯,必须是不披露该信息,对他人和社会不会造成伤害或危害,才会转化为隐私权。那么,保护了该教授的“隐私”,是否有损公共、群体利益呢?分析如下:
1、会使中年或接近中年的北大教授群体名誉受到影响
公众把他找出来,目的是有的放矢对其道德谴责,因为,在没有把他找出来之前,公众大多以北大某教授对他冠名谴责,这样做的后果,使北大的48岁左右的男性教授群体蒙受不白之冤。比如,虽然他被停止了教学,但没有停止其他活动,当一个中年或接近中年的(现在人45岁与50岁的仪态基本差不多)北大男性教授出现在除了教室以外的其他公共场合,人们自然会想到他是不是那个禽兽不如的教授?这难道还没有伤害到这个群体的名誉?
2、北大教授与包二奶,与“一夫一妻”制的道德判断准则相悖
北大教授是有家室的,有配偶的他与高中生违背了已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当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的道德判断准则,是违背一般人的思想观念的。它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造成了家庭的破裂,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果我们保护其隐私权,尤其在我国道德转型时期,这无疑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使得“世风日下”。隐私权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我们绝不能给破坏道德者穿上文明的外衣。
3、北大教授包二奶违背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持批判态度的。在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可见,婚姻法是把同居上升为了法定义务,而不再是一项单纯的道德义务。应当说,同居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脱离了这一点,婚姻也就成为一副空壳。“包二奶”违背了该义务,即夫妻之间的同居与忠实义务。在这种条件下,赋予其隐私权,无疑说明法律是在保护违法行为。即侵害人可以受害人侵害其隐私权进行抗辩。基于此,我们完全可以推出犯罪嫌疑人以侵害其隐私权为由拒不交待犯罪行为这一结论,这无疑是保护了犯罪,从而曲解了法律设立的本意。因此,在我国是不能存在这样一种“保护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的。
4、北大教授包二奶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北大教授包二奶一方面侵害了其配偶的个人利益,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同居关系表面看来是属于双方自己的事情,但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却决非限于两人之间。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婚姻家庭关系的状况必然影响着社会的安定性。例如,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都会受到影响。在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婚姻关系也多有动荡,离婚率的增长便是一例,这必然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侵扰了正常的社会活动。因而隐私权的保护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另外,教授属于公职人员,虽然他没有公权力,但掌握了国家给的课题经费,为保障经费正当使用,就应该受到监督,他的隐私权就该受到监督权的限制,以防止其用课题费胡作非为。
也许有人要说,卖淫女“游街示众”都被你们刁民不允许,为啥教授包二奶就要被“人肉”,这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问题是,妓女被“游街示众”不被允许,根本原因是法律没有赋予公权力对任何人“游街示众”的权力,既然法律没有赋予公权力这样的权力,公众自然要坚守法律这条红线,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一旦发现手握公权力的官员逾越了红线,自然会指出其违法行政。而“人肉”“包二奶”者,将他公诸于众是公民个人行为,因此,二者是有本子区别的。
综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位北大教授与其他“包二奶”者,都不存在隐私权,即法律不保护该种隐私。当然我们并不排除该种行为是其隐私,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罢了。“包二奶”的当事人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可以存在隐私,即该种行为不被他人所知,但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是不能寻求法律上的救济的。也就是说公众人肉他,将他在网上“游街示众”,他是没有办法寻求法律保护的,法律也不该对其保护。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毕竟还是一个民事问题,“私人性”还是民法的本质和最大特征,在没有上升到公法领域进行调整时,一般社会公众不宜随意宣扬他人的这种隐私,这也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然,即使宣扬了也只能对其进行道德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