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油田花土沟妓院:余以为 : 畏婚现象与《婚姻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10/05 23:49:19

婚姻法新解释出来之后,争议很大,论者注意力多半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此分析女性权益的增损,忽视了传统习俗以及《婚姻法》对单身人群的影响。

理论分析远不如现实更鲜活。一方面征婚市场上女性远多男性,另一方面离婚的主动方同样大多是女性。说明管着结婚和离婚两头的《婚姻法》待女性不薄,女性才会比男性更积极地申请它服务。文字上看起来男女平等的《婚姻法》,为什么《婚姻法》在执行效果上更受女性欢迎?

这是法律与习俗相冲突的结果。法律尊重习俗,也就是尊重民意,执行起来争议最小,但是《婚姻法》不是顺应习俗,而是坚定贯彻移风易俗意志的产物。比如我们习惯上孩子随父姓,《婚姻法》特意加了一条声明“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假如《婚姻法》试图列举权利,那么《婚姻法》显然漏掉了更加彻底革命的“孩子可以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选项。法不禁止即为许可,没有人会说李敏、李讷姓李不姓毛违法。《婚姻法》中加入“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一条文司法上毫无意义,只能把它看成政治表态。

《婚姻法》之所以要与习俗作对,理由之一是认定习俗歧视女性,实际上传统家庭中的男性权利是以男方承担家庭主要责任为代价的。

“丈母娘推高房价”理论的前提是婚房大多由男方购置,婚姻法新解释引起的争议同样假定婚房大多由男方购置。婚房由男方购买,这就是习俗,它不是传统习俗。过去乡下人结婚,新娘搬入新郎家,与家公家婆一起住,并不需要购置新房。男方购置新房是新时代的产物,但它不是法律义务,它继承自旧观念——男性承担家庭主要责任。新婚夫妇不再与父母同住,女性伺候长辈的义务没了,彩礼没了,但是男性的责任没有全部丢掉,买房就是一项。

旨在移风易俗的《婚姻法》实施六十多年,连文革都没有中断过。当时连宪法和刑法都失效了,号称一部《婚姻法》治天下。法律打压,生活方式巨变,但是传统观念仍然顽强地生存下来了。传统的男性责任与男女平等的法律并存的结果就是《婚姻法》更受女性欢迎,代价是男性畏婚,女性难成婚。

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互补关系,不是竞争关系,所以《婚姻法》是让一部分成功离婚的女性受益,让未婚女性受损。婚姻法新解释听起来似乎打击了女性结婚的积极性,但是也降低了已婚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意愿,等效于更加尊重男性遵照习俗所承担的家庭责任,有助于提高男性结婚的积极性。结婚的男性多了,全社会对家庭投入的总量大了,女性总体利益也就增加了。

我不是律师,更不是法律专家,无力无意细抠法律条文,但我知道一项原则:尊重习俗的法律才能让国民幸福。公有制、女权主义空降为法律,是我们这个时代不幸的本源。有些学者以为自己在主持正义,不知道自己是捍卫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