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瓷器鉴定交易: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10:46:01
消防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证公司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职责
1.保卫科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综合管理。
2.其他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五.总则
1.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3.各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4.公司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5.公司安全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掌握公司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六.火灾预防与救援
1.公司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消防经费纳入安全费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用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生产辅助设施的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但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3.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德,不应施工建设。
4.各单位应对确定的重点消防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加强巡检,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习两次。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管理、公司消防部位示意图、消防设施装备配备、消防检查记录等。
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必须的生产动火,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7.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8.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则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临时停水、停电、阶段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火灾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9.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瞒报,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必要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向公司汇报,并向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11.进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易燃易爆生产仓所实行相对封闭式管理,禁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完善各类警示标志标示。
12.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七.宣传教育
1.各单位应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
2.要结合公司实际,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消防安全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4)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惊醒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八.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的管理
1.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日常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台长,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消防器材定期检验,更换补充药剂,检验各格的器材应粘贴标签。消防水泵房、消防栓、等固定消防设施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和保养,校方道路畅通,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处于完好状态。
九.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
1.甲、乙类装置区等重要消防部位应设置人工或自动报警装置。
2.设置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时,其信号盘应设置在操作室或调度室内。
十.消防设施的配置
1.生产区内消防设施的配置
1)生产区应根据物料特点,设置相应的灭火器或消防栓。
2)工艺装置内手提式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超过9m,乙类、丙类装置不应超过12m。
b)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多于5具,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c)危险的重要场所,应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3)工艺装置距地面40m以上,受热后可能产生爆炸的设备,当机动消防设备不能对其进行保护时,可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的水喷雾或水喷淋冷却系统。喷淋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冷却面积应按设备的表面积计算。
4)对消防栓、消防水泵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5)生产区内的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场所,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密度;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扑救工艺转置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应采用干粉车。
6)设置消防水池时,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7)灭火器设置注意事项
a)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又较安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b)灭火器应设置稳定,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应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c)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d)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储存区消防设施的配置
1)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灭火器。
2)易燃液体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上式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浮顶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当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亦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液化烃的地上罐组,应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油库主要场所应配置灭火毯、灭火砂。
4)甲、乙、丙类液化储罐区的灭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灭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十一.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工艺装置区或罐区,应设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
2.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不应小于200mm。
3.灭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2)灭火栓距路面不应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m。
3)地上式灭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4)设置地下式灭火栓时,应有明显的标志。
5)工艺装置区内的灭火栓应在工艺装置的四周设置,灭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60m。当装置宽度超过120m时,应在装置内的道路边增设灭火栓。
6)工艺装置内甲类气体压缩机、加热炉等需要重点保护的设备附近,应设箱式灭火栓,其保护半径应为30m。
4.甲、乙类工艺装置内,高于15m的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无消防水炮保护时,应沿梯子敷设消防给水竖管。
5.框架平台、塔区联合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应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贮罐区、生产厂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三级管理要求申请办理动火证。
二、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槽车、电解槽、冷冻机房、贮罐等)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过铵车间、仓库及车间周围)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办复查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
四、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1、公司原料库区:主要原料丙烯腈,属易燃液体化工原料,火灾危险性大,其储罐、物料管路、设备等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为一级动火。
2、生产部:生产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下,主要的物料管路、容器、设备的动火作业为特殊动火,其它部位及生产装置以外区域内动火为一级动火。
3、公用设施:厂区内公用设施需要动火作业,根据其动火部位火灾危险性大小,为一级动火或二级动火。
4、各生产车间、部门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严禁使用气体打火机作为引火工具。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在动火环境无异常时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
3、在对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动火作业时,要进行气体分析。可燃气体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大于0.2%(体积比)时方可动火。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分种,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种,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气体分析仪由安办保管,由安办人员负责进行气体分析,需要做气体分析的动火作业基本上都属于特殊或一级动火,其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节假日、夜间原则上不允许做此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作气体分析时,通知安办人员取样分析。
4、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互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进入设备内动火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种(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生产岗位班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现场岗位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手认同。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新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节假日、夜间需办理动火证时,其动火安全措施检查落实,动火证的审批由公司值班人员具体负责。
7、公用设施动火办理动火证时,距动火部位30米之内的车间负责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护工作,确保动火作业不危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距动火部位30米范围内有两个或多个车间时,以火灾危险大的车间为主,若周围车间火灾危险性相同,则以上风向车间为主。
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改善公司劳动卫生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杜绝职业危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防尘、防毒工作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四.基本要求
1.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简化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
3.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毒防尘工作。
4.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开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5.公司每年将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把防毒、防尘的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予以切实保证。
五.防护与治理
1.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
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4.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6.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
8.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除值班室外,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
9.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10.加强防尘、防毒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并规定配置好防尘、防毒器材,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巡查。
11.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急性中毒领导小组。
2.公司为主要岗位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公司医务室在业务上负责中毒人员的抢救或与医疗机构建立联合救护协议。
3.重要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七.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工伤处理。
5.加强尘毒检测,检测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建立健全职工上岗前和定期的防尘防毒安全卫生知识、安全
卫生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制度和检查考核制度。
7.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仓库、罐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仓库及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及罐区的安全管理。
三.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四.定义
1、隔离贮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2、隔开贮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分离贮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五.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化学危险品为八类:
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5、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6、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7、要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8、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贮存场所的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A.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B.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C.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A.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B.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C.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D.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E.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F.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七.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贮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下表。
贮存要求贮存类别
平均单位面积贮存量,t/m2
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t
垛距限制,m
通道宽度,m
与禁忌品距离,m
露天贮存
1.0-1.5
2000-2400
2
4-6
2
隔离贮存
0.5
200-300
0.3-0.5
1-2
0.3-0.5
隔开贮存
0.7
200-300
0.3-0.5
1-2
0.3-0.5
分离贮存
0.7
400-600
0.3-0.5
5
0.3-0.5
3、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4、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8、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9、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八.化学危险品的养护
1.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九.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2.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3.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十.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2.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3.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15L/(min?m2);持续时间90min。
十一.废弃物处理
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十二.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贮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贮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十三.储罐区管理
1.各类储罐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
3.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持特种设备完好率,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延长特种设备使用寿命,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职责
设备动力部负责督促公司各单位认真贯彻本制度。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实行岗位责任制,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特种设备的良好运行。
4.2实行操作证制度。定员定岗,对上岗职工全部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技术操作规程,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员操作证。
4.3实行了检查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要定期自检,检修,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检修,切不能带病使用。
4.4实行交接班制度,对于二班或三班制工作的特种设备,在交接班中,一定要交接清楚,并有交接班纪录,保障设备的安全。
4.5健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要具备其使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规程操作。
4.6特种设备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各类气瓶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一个管理、使用、充装、检查、运输、储存、附件、监督检查管理程序
2、范围:气瓶使用、储存部门
3、责任者:工程部、安全部、仓储科、保卫科、使用部门
4、程序:
4.1气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应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4.2气瓶使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禁止敲击,碰撞。
4.2.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2.3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性的气体的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2.4 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4.2.5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瓶内低于50kPa时,不得继续使用,并在瓶身上标上用完记号。
4.2.6 开闭气阀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气瓶侧面,用专用工具慢慢开启或关闭。
4.2.7 开闭氨气、苯有毒、有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气瓶充装与定期检查。
4.3.1 凡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4.3.1.1.漆色、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4.3.1.2.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3.1.3.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4.3.1.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4.3.1.5.超过检验期限的;
4.3.1.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4.3.1.7.氧气瓶的瓶体或瓶阀沾有油污的。
4.3.2. 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4.3.3. 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充装系数为0.53公斤/升,二氧化碳为0.60公斤/升。
4.3.4. 液化气体严禁充装过量,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4.3.5.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查,盛装氢气、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4.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4.4.2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的高度。
4.4.3 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保晒。
4.4.4 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4.4.5 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剂气瓶同车运输。
4.4.6 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4.5.1旋紧螺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也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4.5.2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灭火器材。
4.6对气瓶附件的要求:
4.6.1瓶阀应有防护装置,如气瓶戴瓶帽,瓶帽上必须留有泄气孔。
4.6.2气瓶上应佩戴两个防震圈。
4.7气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7.1 本公司使用的各类气瓶,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4.7.2 使用气瓶的单位应责成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安全规定。
4.7.3 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由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气瓶发生爆炸,瓶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时报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设备安全检修、计划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
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二、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三、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五、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六、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常。
七、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八、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九、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十、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1.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没有卸压的设备、容器、管道。
3.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4.没有彻底有效切断电源的设备、容器。
5.没有放尽酸、碱物质的设备、容器。
6.没有办理检修许可证的设备容器。
7.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8.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容器、管道。
9.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10.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检修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燃可爆气体浓度,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1.一氧化碳小于30mg/m2,氨小于20mg/m2,硫化氢小于10mg/m2,其它可燃气体:甲烷小于0.5%。
2.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气体场所工作的检修人员,应与生产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3.作业场所应备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4.作业时应同设备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工作。
5.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定时分析空间气体成分,若超过规定浓度,应采取有效措施。
6.检修人员应派专人监护联系,并规定联系信号,发生意外立即撤离现场。
7.进入塔罐设备检修,一定要按照工程部颁布的“八个必须”进行。
8.检修临时用的行灯,应采用小于36伏的安全行灯。进入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工作,应采用12伏安全行灯,要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要进行接地。
十二、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1.检修用的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2.起重设备只准由合格的起重人员操作。
3.机械设备上电器部门发生故障时,必须由电工来检查修理。
4.凡用水、封切断气源的设备,必须指派专人检修,防止断水,发生事故。
十三、检修后的安全检查
1.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单位要认真作过细的检查,以防遗留物在设备管道内。
2.检修结束后,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所有盲板、阀门,该切断的是否切断,该连接的是否连接,确认无误时方可试车。
3.检修后的设备、容器、管道,经过试压、试漏后的积水必须排除。
4.检修结束后,经试车合格,投入生产系统时,应与生产指挥系统取得联系。根据调度室的开车指令,投入生产。
十四、安全置换规程
1.停车检查时,各车间应提出置换项目,工程部应作出置换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停车置换。
2.为确保检修安全和进度,各检修设备、管道必须按时置换合格,严禁有余令和死角。
3.置换过程中取样分析的样气,必须有代表性。
4.设备、容器用惰气置换后,检修人员要进入设备容器检修必须要用空气对设备容器进行置换,直到设备容器内的氧含量大于20%以上,方可进入检修。
5.在有沉淀存在的设备、管道,必须用水或蒸汽清除,直到确认无可燃、可爆,有毒物质存在的危险后,方可进行检修。
6.个别确定无法进行彻底置换的设备或工作场所需要进行检修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证,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1.1保证公司各项动设备、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处于受控状态,保证设备可靠运行,维护生产的有序性和可计划性。
1.2对隐患设备及时报废,使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内的生产、检测、储存、输送和其他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2.2 公司的运输车辆;
2.3 公司在客户端的储槽、汽化器、调压装置和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2.4 公司指定的其它重要设施;
3. 本制度涉及的文件
3.1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3.2 《生产设备预维修、维护规程》
3.3 《压力容器管理规程》
4.定义   无
5. 职责
5.1 生产部负责公司内的生产、检测、储存、输送和其他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及客户端的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检查、校验、管理;并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5.2 物流部负责公司运输车辆和其他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检查、校验、管理;并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5.3 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消防、道路、监控设施的维护、检查、管理并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5.4 行政部门负责公司办公、卫生、后勤设施和公司指定的其它重要设施检查、维修、维护和管理。并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
6. 报废程序及管理要求
公司内的生产、检测、储存、输送和其他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检查、校验、管理应符合相应的管理制度:
6.1.1 除非另有要求,公司任何人员对公司内的生产、检测、储存、输送和其他相关基础配套设施的操作、维护、维修、检查、校验、管理应符合该设施的厂家说明书和技术资料的要求。
6.1.2 对于无法修复的故障设备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或者符合国家制订的管理规程的其他相关的报废规定规定或设备技术文件的报废规定、或者定期检验认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经设备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员书面申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认定该设备为报废设备。
6.1.3对于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6.1.4  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
6.1.5需要报废处理的气瓶由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站出具《气瓶判断通知书》,并将报废气瓶的档案通知我公司充装部门。充装部门管理人员根据检验单位提供的气瓶档案信息,对报废气瓶档案卡做报废记录,并通知检验单位对气瓶进行报废处理。
6.1.6对于报废的气瓶设备,由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对设备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后按废品处理。严禁未经报废处理转卖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
6.1.7 对于已经认定为报废的有基础的设备,应按照《设备状态管理制度》的规定,拆除电气、仪表以及相连管道后,挂报废标志牌,待机拆除。
6.1.8对于已经认定为报废的检测仪器、气瓶、汽化器、调压装置和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应按照《设备状态管理制度》的规定,贴报废标签后封存,统一处理。
6.1.9对于已经判定为报废的车辆,应拆除标志后,按照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往堆放场所或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统一处理。
6.1.10废弃设备拆除的,应根据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可以拆除的予以拆除。
6.1.11  废弃设备的堆放应按照HSE原则,集中、整齐、统一安置。
6.1.12按报废处理的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不得再作为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6.1.13公司指定的其它重要设施;如消防系统的检查、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应管理门的要求。
设备、设施维护检修、拆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定了设备检修作业前的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确保设备检修作业安全,有效地避免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设备大、中修与抢修作业。
3.职责
3.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中相关栏目。
3.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设备动力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动力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检修前的准备
4.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教育内容:
5.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6.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6.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6.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对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6.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6.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7.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7.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7.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7.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7.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8.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8.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8.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8.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8.6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8.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9.相关文件
《HG 23018-1999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目的、范围:为加强对公司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公司范围内所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分工,确定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区域的划分,并对承包人的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3.2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的责任。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日常管理、检查
和监控。
3.4管理部负责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登记台账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3.5管理部负责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程序:
4.1责任区域的划分:
管理部根据公司领导层的分工和个人职责,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确定责任人,在责任区域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名称、责任人姓名等在责任牌上注明。
4.2承包人职责:
4.2.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4.2.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4.2.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2.4督促隐患整改;
4.2.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4.2.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4.3承包人、承包点所在部门安全管理要求:
4.3.1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4.3.2承包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书面反馈到管理部。
4承包人的考核:
管理部每季度对承包人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情况纳入管理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4.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4.5.1 管理部负责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台账。
4.5.2管理部建立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公司。
4.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所在部门、班组职责:
4.6.1部门职责:
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员);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6.1班组职责: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4.7应急预案与演练:
4.7.1管理部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4.7.2演练结束,对演练效果应进行验证,确保现场操作人员通过演练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任务
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督促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安全检查基本内容
1.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查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规定。
3.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穿戴、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查厂纪和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5.查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演练情况。
6.查隐患整改情况。
7.查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8.查设备、环境防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查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检查形式
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检查,每月一次。
2.季节性检查由各车间、科室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车间组织、本科室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检查。
3.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四.整改
1.对综合检查所查处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现场及时整改的,立即整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专人负责,确定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3.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记录要分别签字、汇总并存档。
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健康卫生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车间科室的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河北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四、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
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五、排查及报告程序
1、每月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次。
2、对所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科负责编制整改措施,由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3、公司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监控措施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公司同意,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报政府有关部门。
六、整改责任
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科室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
2、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七、整改要求
1、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全科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3、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行和操作使用,由公司总经理下达停止运行通知。整改合格后向公司安全科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行。
八、整改资金的筹措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从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九、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十、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作业的范围是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有造成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其范围为:
1、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具、物品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2、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符合危险作业定义的其他作业;
二、必须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三、危险作业必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计划(或施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并持有本工种作业有效期内的专业操作证。
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上岗。
五、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六、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设备、辅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七、要严格遵守各类危险作业的专业安全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八、作业区域内要整洁,道路要通畅,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九、作业完成后,要按规定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点工作,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十、高空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十一、临时用电必须作到三级配电两极保护,其安装、拆除、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  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地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十二、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等工作,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完成。
十三、各种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有防火、防暴、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距离明火10M以上。
十四、防火区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指定专人监护,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围易燃易暴物品,并用阻火板接住火花。
十五、在强腐蚀、放射性场所作业时,必须保持防护设施的安全、有效;锅炉、压力器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加强通风。
十六、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作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保证职工持证上岗率达100%。
2.适用范围
2.1全公司生产岗位独立操作的所有员工。
2.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安全作业证的发放、复核,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由安全部统一到上级部门办理。
3.2公司安全员与各单位安全员负责安全作业证的填写。
4.工作程序
4.1安全作业证的发放范围、条件。
4.1.1凡是在生产岗位独立上岗操作的所有人员,一律凭《安全作业证》上岗作业,无证严禁上岗独立操作。
4.1.2学徒工学徒期满,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作业)。
4.1.3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工种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4.2安全作业证发放的必备条件
4.2.1熟知本岗位生产原理、工艺流程,懂得安全装置、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会正确使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
4.2.2掌握本岗位一般事故和紧急停车等事故的处理技能。
4.2.3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
4.3学徒工、临时工、代培实习人员不发《安全作业证》,一律严禁独立上岗操作。
4.4凡是具备领取《安全作业证》资格者,则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统一到安全部审核办理。
4.5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5.1在岗作业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安全作业证》,持证者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安全四十一条禁令(在作业证内)。
4.5.2安全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和损坏,要妥善保存。
4.5.3对安全作业证的检查是各级安全检查的重要项目之一,对持证者的安全检查考核情况,由安全检查人员及时填入安全作业证内。
4.5.4本证若丢失,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材料,经本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审核鉴定后,报安全部补发。
4.6凡是具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则吊销其“安全作业证”。
4.6.1在要害岗位工作剥夺政治权力、被管制、被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者。
4.6.2在要害岗位工作被开除厂籍留厂察看者。
4.6.3精神病患者。
4.6.4因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而造成重大事故者。
4.7凡是被吊销其安全作业证的人员,半年之后,需要复岗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核发。
4.8安全部应设立《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台帐》以备查验。
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安全管理行为,防止施工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作业项目。
3、职责
3.1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全管理负责。负责合同签定,协调,日常
安全监管。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作业证审批,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3行政部负责作业人员入厂证办理,入厂检查,消防管理,一级消防教育。
3.4作业所在地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4、内容
4.1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生产/安全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项目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4.1.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4.1.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4.1.2.3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1.2.4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
证。
4.1.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内容包括:
4.1.3.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
4.1.3.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4.1.3.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1.3.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4.1.3.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4.1.4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2.3施工单位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2.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4.2.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2.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5、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5.1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生产/安全部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生产/安全部处,自己保存一份。
5.2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数额,由项目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根据项目投资额、作业危险程度、作业时间来确定。
5.3乙方违反甲方的禁烟、动火、用电、动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作业所在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等部门均可按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事故的,由生产/安全部按规定加重处罚。甲方对乙方的罚款金额均从乙方交纳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中扣除。
5.4抵押金数额不够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及时补交。
5.5项目施工完成后,由生产/安全部对乙方的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进行结算,安全风险抵押金的90%归还乙方,10%作为双方施工安全管理费用,违章违纪及发生事故的罚款均从抵押金中扣除。退还抵押金的数额为:抵押金*90%-罚款金,乙方凭生产/安全部填单,到财务处将剩余抵押金一次性领取。
5.6安全风险抵押金额的10%安全管理费和罚款金额,统一由生产/安全部掌握使用,用于安全施工的教育及奖励双方在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7各部门所有收支项目必须建立财务明细帐目,专款专用,符合财务手续。
5.8生产/安全部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
再收取施工单位的费用。
6、人员安全教育
6.1凡进入分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工、民工等)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6.2对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生产/安全部负责组织进行。在关键装置、重要部位区域施工由所在的生产单位再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6.3生产/安全部负责统一建立安全教育台帐,负责组织考试。
6.4安全教育内容为:
6.4.1国家和我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6.4.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6.4.3针对我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作业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6.5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经过书面考试合格,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生产/安全部负责签发考试成绩,施工单位凭生产/安全部签发的安全考试合格证明到行政部统一办理入厂证。
6.6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6.7行政部根据生产/安全部出具的通知,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证。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凭证进出现场施
工。
6.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生产/安全部商定教育时间,到会议室统一接受教育。
7、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7.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7.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7.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7.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7.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备案。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
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7.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7.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7.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8、施工前安全要求
8.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8.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8.3甲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厂规厂法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8.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危及甲方安全生产的关键要害部位,必须设有明显的警戒设施,且甲乙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8.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到公司生产/安全部备案。
8.6乙方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9、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9.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甲方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9.1.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9.1.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9.1.3施工工程中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高危险性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9.2严格车辆管理。
9.1.1进入公司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公司安全规定严格执行。
9.1.2车辆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9.3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9.3.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9.3.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9.3.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9.3.4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9.3.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4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作业项目,在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进行。
10、安全监督管理
10.1为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与专项安全措施,负责与生产/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交底。
10.2综合管理部、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所在生产单位要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并都有安全否决权。
10.3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10.4严格按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办理作业许可证。
10.5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10.6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10.7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综合管理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供应商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通过制定该管理制度,确保我公司所选定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供应商以及与此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2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
3  职责
3.1  本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对供应商资质的初步考核,对所提供产品的初步检验,发生问题后与供应商协商解决问题的联系工作。
3.2  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业务人员提供的各个供应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落实,确定。
3.3  最后汇总所有相关资料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3.4  本部门资料员负责供应商的文件资料归档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新供应商的选择
4.1.1  根据公司生产的要求,确定需要采购的原辅料、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是否符合危险品目录中的危险品,对这些危险品进行学习,了解产品的特性。
4.1.2  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考核,要求各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证明材料。
4.1.3  汇总后,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对该供应商所供产品进行试用(不需试用的由质检处化验,直接由车间使用),根据该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情况,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确认,选定合格供应商。
4.1.4  把确定好的各供应商分门别类的归档管理,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纳入《供应商管理台帐》,报管理者代表审批。
4.2  合格供应商的续用
4.2.1  从该单位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开始,每年年底汇总后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填写《年采购一览表》,由生产使用部门、技术处、采购部门联合对该供应商进行评价,进行动态管理。
4.2.2  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能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给予续用;最后报管理者代表批准,确定下一年的《供应商管理台帐》。
4.2.3  根据公司生产的要求,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可以随时增加合格供应商或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5  采购程序
5.1  采购各产品时,接到计划处下达的采购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危险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资料以及合格证,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5.2  进行初步检验以后,不符合条件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料或选择退货;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厂、入库,办理相关的手续。
5.3  采购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把信息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事故管理制度
1、事故分类与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1.1.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1.1.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1.7破坏事故:指被蓄意制造的事故。
1.1.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1.2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质量事故由技术质检部负责管理;火灾、爆炸、交通、破坏事故、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2.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2.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3、抢险与救护
3.1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3.2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安全保卫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事故报告程序
4.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4.2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在8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企业的主管部门。
4.3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4.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4.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4.6凡因工负伤,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计,如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要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5、责任划分
5.1企业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5.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5.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6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自行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的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5.7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
5.8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6、调查和处理
6.1事故调查
6.1.1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6.1.2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6.1.3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6.1.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部门、相关管理、技术部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6.1.4.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1.4.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负责安全工作的副总指定。事故调查小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小组的工作。
6.1.4.3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1.5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6.1.5.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1.5.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6.2事故处理
6.2.1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
6.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6.2.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6.2.5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6.3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方针,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安全会议
3、职责
3.1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主持召开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
3.2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级安全会议、重特大事故相关会议的组织、记录。
3.3生产/安全部负责主持召开轻伤、一般事故相关会议,并记录。
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并记录。
3.5各部门安全员和班组长负责主持召开班组安全会议,并记录。
4、程序
4.1会议内容
4.1.1一般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精神;布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违纪违章等。
4.1.2安全事故会议内容:调查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处理责任者、教育相关人员。
4.1.3紧急会议:针对紧急任务、事情进行安全工作布置。
4.2会议形式
4.2.1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召开,生产/安全部记录,每年不少于一次。
4.2.2各部门安全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员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3生产班组安全会议由各部门安全员或各部门班组长主持召开,由主持人作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
4.2.4紧急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
4.3会议要求
4.3.1任何被召集参加会议的人不得无故缺席,确实有事者必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经同意方可不参加会议。
4.3.2会议召集者应在会前准备好会议资料,列出会议重要事项,重要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相关部门/人员下发。
4.3.3会议召集者应准确通知参会人员会议地点、时间、内容等。
4.3.4会议上决定的事情,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去落实,并及时完成。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奖惩工作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管理办法,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
3.2 生产/安全部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订,并监督实施。
3.3 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3.4 生产/安全部是安全奖惩管理归口管理单位。
4、内容
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预防为主,奖罚分明”的原则,在安全生产中施行奖励和惩罚。
4.1有以下行为者,公司应在年终时从安全经费中给于奖励:
4.1.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1.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1.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4.1.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者。
4.1.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4.1.6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成绩显著者。
4.1.7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管理出色者;
4.2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公司应给予处罚:
4.2.1因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
4.2.2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
4.2.3因违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
4.2.4对发生事故而隐瞒真相,甚至破坏现场、拒不配合事故调查小组工作的,除对事故单位按事故类别处罚外,另再罚该。情节严重者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置。
4.3实施
4.3.1生产/安全部制定奖励和处罚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3.2个人或部门奖励在年终时从安全经费中支出。
4.3.3个人罚款在当事人接到处罚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或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5.安全行为奖惩条例
5.1生产区域未配戴安全帽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元;第二次发现扣考核工资60元;第三次发现扣考核工资200元。
5.2公司内任何车辆限速标准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元;第二次发现扣考核工资60元;第三次发现扣考核工资200元。
5.3在生产区域从事作业未办理安全工作许可证者,第一次扣发考核工资5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10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300元。
5.4在液体充装区域、钢瓶充装区域及储存区域(液体、气体、钢瓶)进行操作时未戴安全眼镜、安全帽或面罩、防护手套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10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0元。
5.5在充装站内及生产区域维修作业及液体充装过程未穿正规工作鞋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0元。
5.6在液体充装过程或装卸钢瓶过程中进行车辆维修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10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0元。
5.7在充装(液体、气体)过程及维修过程中未着正规工作服、安全帽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0元。
5.8在生产区域工作过程中嬉戏打闹追逐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10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0元。
5.9在生产区域未经生产经理许可私自摄像、拍照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0元;第三次
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0元。
5.10在氢气区域使用手机、带入火种或易燃易爆物者,第一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200元;第三次发现扣发考核工资500元。
5.11客户驾驶员在公司内违反上述安全规定,销售员应负连带责任,当月额度酌情处理。
5.12员工如两次以上违反公司有关安全条例及规定(不仅限于以上之规定),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5.13对严重违反公司安全条例、规定者以及因不遵守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或恶劣影响的,可立即予以除名处理
绩效考核制度
1  目的
1.1  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制度要求,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从而达到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1.2  有效配合各项责任制的落实和支持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贯彻,从而达到规范公司的生产活动及生产管理秩序;
1.3  有效激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强班组长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和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仅适用于安全生产、绩效和日常管理活动,并配合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责任制的贯彻、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
本制度的执行对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原有管理职责的不做改动。
3  职责
总经理:主要负责考核监督及协调和考核争议的最终裁决;
安全部门:主要负责安全考核;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对考核发现问题的责任追查和落实整改;
技术质控部:主要负责工艺操作质量考核、日常管理考核和考核工作的协调;
其它部门:配合责任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
4  考核内容
4.1  考核依据
考核依据由安全生产、绩效和日常管理三部分组成。具体见后面的《考核标准》。
4.2  考核原则
4.2.1  本考核的执行必须本着公正、公平原则。一经发现负责考核的管理人员有徇私行为或不作为行为将严肃查办。
4.2.2  负责考核的人员采取的考核方式一般是例行检查和随机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考核以见到的事实、行为的结果及经查属实的投诉为根据,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抵抗。
4.2.3  本制度及后面的《考核标准》部分或全部内容一经由职工会议商议确定并经总经理批准发布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4.2.4  考核过程中,涉及的考核项重复的(班组长需涉及到管理责任项除外)按扣分最重项计;班组长本人违规的,除扣违规项的分外,也应扣减其对应的管理责任分。
4.2.5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扣分外,班组相关人员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或班组不能自行整改的,由班组长上报生产部门,生产部门要书面承诺出整改时间和整改措施。考核人员复查,如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时间内没有完成的,继续扣分。
4.3  考核细则
4.2.1  考核成绩分安全考核、绩效考核和日常综合考核三大项计算,满分为100分,扣完可继续扣为负数,可扣至奖金为零止;每月初统计出每位员工的上月得分。
4.2.2  考核的具体分值已在《考核标准》的每项考核依据中给出。
当不需考核《考核标准》中的某项时,该项为缺项,按零分计。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
如下:
式中 —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所占的满分值。
4.3  奖金考核及计算
4.3.1 从考核所涉及原月奖金的基础提取满勤奖后剩余部分按综合考核。
4.3.2 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
个人考核奖金=(个人原月奖金的基础上提取满勤奖后剩余部分)×综合考核系数+满勤奖+调整平摊
其中:
1.   综合及安全考核系数的计算方法分别为:
个人实得的综合及安全考核分数
全部综合考核的总分数/考核人数
2.满勤奖的提取:按满勤奖总额从奖金总额中提取;
满勤奖奖励分全满勤:100元、半满勤50元;
全满勤奖金100元:每月考勤按生产计划安排的天数出满勤(如因生产计划需要连续两个月满月生产,请假一天以内的按满勤算),且本月内无迟到、早退或旷工。
半满勤奖金50元:每月考勤按生产计划安排的天数,请假一天的(因生产计划需要连续两个月满月生产时,可以请假两天),且本月内无迟到、早退或旷工。
其余不给满勤奖。
3.调整平摊:初步计算奖金后超出或不足奖金总额部分按人数的平摊,用于调整使实发奖金总额与应发奖金总额一致。
4.4  考核标准
4.4  考核标准
考核项
考核内容
考核与评分办法
扣分理由
得分
一、安全考核
1.*
管理责任
班组长负责贯彻执行和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管理和监督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操作。
以下各项,如追查出原因后,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个人的,由班组长负责
以下各项对于考核出各班组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能及时消除的由班组负责,班组消除不了的通知维修人员消除,隐患的消除需由班组长跟踪至消除为止。
所领导班组有人员违规不及时发现并劝阻,在安全考核项(除第5项外)中的被扣分的,每次扣0.5分;(如已劝阻不听并及时上报的,可以不扣)
以下各项,如追查出原因后,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个人的,扣4分。
隐患排除治理不跟踪隐患消除的扣2分
2.
安全责任
每人必须负责好自己岗位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责任,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操作过程中自己不被伤害或不伤害别人。
查操作现场:一次扣4分
炼胶工序查安全杆是否正常、吸尘装置是否开启等和操作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和准备等;
投料工序查平台护栏、投料步骤、抽溶剂时溶剂管内是否有导线并接地和投料姿势是否正确等;
罐装工序查是否超压等存在的安全隐患。
3.
作业安全
严禁违反按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须知”或“注意事项”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一次扣4分
炼胶工序按“安全须知”查操作现场
其他工序按“注意事项”中涉及安全的项目查看操作现场
4.
劳动保护
不按规定穿戴好劳护用品(包括工作服)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炼胶操作不得穿戴手套
发现一次扣4分,当天可累计多次。
炼胶工序查配戴工作服、口罩,是否戴手套;
罐装工序查工作服、口罩;
投料工序查工作服、口罩、手套;
上级安监部门或公司规定必须佩戴的其他劳护用品也将自动列入此项考核
5.
安全生产指令执行
严格执行班组长贯彻执行和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并把任务落实到个人,各员工应认真服从班组长的安排
不服从安排的,一次扣4分
二、工艺操作与质量考核
6.*
管理责任
班组长负责贯彻执行和传达上级的生产指令,管理和监督本班组人员的工艺操作。
追查出原因后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个人的,班组长负全责
所领导班组有人员在6.、7.、8.、9.考核项中违规,组长不及时发现并劝阻,被扣分的,每次扣0.5分;(如已劝阻不听并及时上报的,可以不扣)
经查有监督管理不作为的,每次扣2分
责任落实不到个人,每次扣2分
7.
工艺操作
严格按操作作业指导书和生产单操作,不偷工不加减料,配料、称料准确
发现以下情况,每次扣4分,当天可累计多次。
炼胶工序查看领料退料记录,抽取分配好的丁基、丁苯称量看配胶是否准确,是否在所允许的误差内;查看配料前称量工具是否调零,炼胶是否翻胶,是否炼熟后出胶,清点轻钙包装袋;等等……
投料工序查看称料前磅秤是否调零,随机抽取称量好的物料看投料量是否与生产单所列相符;投胶片时是否把大小、厚度不符合要求的胶片退回返工;投胶片方法是否符合要求;等……
罐装工序查看罐装容量是否在误差范围内;是否能感觉出大气泡或疙瘩,并及时清除;包装是否干净整洁;等……
8.
质量状况
生产过程的中间体、产品和产品包装的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
一次扣4分,当天可累计多次
要求返工的不返工或返工不合格的扣2分
9.
生产指令执行
不违反安全的情况下,班组长贯彻执行和传达上级的生产指令,并把任务落实到个人,各员工应认真服从班组长的安排
一次扣4分
三、日常管理考核
10.
作业环境
1.每完成一项任务后,必须立刻把自己岗位的设施、工装工具收拾并整理好;
2.时刻保持作业面卫生整洁,泄漏物料立刻清理
每次每项扣4分
查各岗位操作过程中非在用的工具是否摆放整齐,泄漏物料是否立刻清理;下班后作业环境是否达到考核要求
11.
日常管理考核
1.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具体例如:厂区内不准吸烟;不准赌博;不准打闹;不准随意进入其他操作岗位或仓库;领、退原料、材料时必须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私带公司财物出门;等……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管理条例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公共道德的,每次每项扣4分;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每项补扣4分
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的至少扣30分
赌博每次至少扣50分
* “管理责任”项:只对班组长考核,其他员工不需考核
变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建设活动中变更管理,保证生产建设正常进行,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活动、工程建设活动中变更。
3、变更职责
3.1变更申请人
变更申请人最初意识到对项目进行变更的必要性并就此需求与变更经理进行正式沟通。其主要职责为:
3.1.1及早识别对项目进行变更的需求;
3.1.2通过完成变更需求表来完成对更申请的正式文件;
3.1.3将变更申请表提交变更经理以供审。
3.2变更经理(所在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变更经理对一个项目中所有的变更进行接收、记录、监测和控制。其主要职责为:
3.2.1接收所有的变更申请并将其记录于变更登记簿中;
3.2.2将所有的变更申请进行分类、优选;
3.2.3审核所有变更申请以确定在提交变更审核小组前是否还需增加有关信息;
3.2.4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一个正式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交变更审核小组;
3.2.5通过委派变更可行性研究小组来启动变更可行性研究;
3.2.6对所有的变更申请进展情况进行监测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2.7将所有的变更申请问题和风险上报变更审批小组;
3.2.8就变更审批小组做出的所有决定进行下达和沟通。
3.3变更可行性研究(可研)小组
变更可行性小组负责完成由变更经理签发的对于某变更申请的正式的可行性研究,主要职责为:
3.3.1通过进行摸拟研究来确定变更可能的要素:成本、利益和变更带来的影响;
3.3.2将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所有发现形成文字;
3.3.3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批准交其上报;
3.3.4将报告转变更经理以提交变更审批小组。
3.4变更审批小组
变更审批小组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经理转来的所有变更申请。其主要职责为:
3.4.1审核变更经理转来的所有变更申请;
3.4.2考虑所有变更支持性文件;
3.4.3根据每个变更申请的相关价值决定批准还是拒绝;
3.4.4解决变更争议(当两个或两以上变更撞车时);
3.4.5解决变更问题;
3.4.6决定实施变更时间表。
3.5变更实施小组
变更实施小组对项目中所有变更的实施进行计划、落实和审核。变更实施小组主要负责:
3.5.1计划所有变更的进度(在变更审批小组提供的总体时间框架范围内));
3.5.2在实施前对所有变更进行测试;
3.5.3实施项目中的所有变更;
3.5.4实施后审核变更的成功度;
3.5.5在变更日志中请求结束变更。
4、步骤
4.1提交变更申请
本步骤中项目团队中的任何成员都可以提交项目变更申请,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4.1.1变更申请人识别项目中任何方面的变更需求(如范围、可交付成果、时限、组织);
4.1.2变更申请人完成变更申请表,并将其呈交变更经理。变更申请表对需要进行的变更做一概述,包括:
4.1.2.1变更描述
4.1.2.2变更原因(包括商业驱动)
4.1.2.3变更利益
4.1.2.4变更成本
4.1.2.5变更带来的影响
4.1.2.6支持性文件
4.2审核变更申请
本步骤授权变更经理对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需要一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供变更批准小组评估变更可能带来的全部影响。做出上述决定的基本依据是:
4.2.1呈交的可选择变更数目。
4.2.2申请变更可选反性的复杂程度。
4.2.3提出的变更解决方案的衡量。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  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  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