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材料研究所:离婚诉讼中偷拍偷录能作为证据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4 19:07:06
离婚诉讼中偷拍偷录能作为证据吗?

2011-02-12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韩文胜    网友来信:

  我有一朋友姓王,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妻子与他人有非法同居行为。为了证明这些事实,王先生在求助公安机关无效的情况下,花费数千元购得录像机一台,放置在妻子与他人同居住房的窗户上并隐藏好。在日后的两到三个月里,王先生几乎每天早上都会收集到晚上录制的录像带。想请问各位律师,这种录像带能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其妻子有出轨行为?

  韩文胜律师:

  不知王先生是否是其放置录像机的住房的所有权人。若王先生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其放置录像机并摄录的行为是合法的,录制的录像带自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其妻子的出轨行为。

  若王先生不拥有该住房的所有权,王先生的行为则是不妥当的。但基于其妻子出轨的行为是错误并隐蔽的,若王先生仅保留录制其妻子出轨行为的录像带,而将录制其他内容的录像带完全销毁,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虽然在其将录像带作为证据出示时会遭到质疑,但也可以作为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妻子有出轨行为的证明材料。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