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温泉: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7/07 09:02:05

台州市教育局文件

 

台教办〔2011〕39号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局):

为了扎实推进和认真做好我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评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特制定了《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办法》。

一、标准化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和建设标准

1.办学规模和班额人数符合规定标准(详见《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2.学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齐全,设置达到标准(详见《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3.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达到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Ⅲ类标准的85%以上。

4.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试行)》(浙教计〔2003〕105号)Ⅲ类标准。

5.学校选址合理,符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学校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6.学校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7.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8.学校土地、房屋权证齐全,或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

注:新建学校应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实施建设。

(二)师资队伍

9.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10.学校专任教师全部具有教师资格,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11.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5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67%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

12.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13.学校有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和健全的培训考核制定,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14.学校全体教师参加教育技能标准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15.学校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三)教育技术装备

16.学校图书配备达到规定标准。(详见《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17.根据课程设置要求配备必要教学仪器设备,仪器配备具体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执行,各学科仪器配备的具体种类以省教育厅最新公布的配备目录为准。

18.每班教室均应配置多媒体设备和100M bps以上(含100M bps)网络接口。

19.学校有效生机比达到7︰1,师机比达到3︰1,所有教师办公室配备计算机。

20.学校应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并接入教育城域网,校园骨干网带宽1G bps及以上;校园网络系统应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基础构建各项必要功能;校园网络系统应有网络安全设施,其中有能够控制登录不宜上网的设施。

21.学校应具有教育教学管理平台、应用工具软件和数字化教育资源(含音像教材和校本特色资源),并按要求完善和及时更新基础教育数据库。

(四)校园环境和安全

22.学校设有围墙、校门(包括门卫室)、校牌、旗杆、硬化路面、绿化等配套设施。

23.完全小学生均集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生均集中绿地面积达到2.0平方米。

24.学校有体育活动场地,中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小学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排球场或相应面积的体育活动场地。田径场规格达到标准。

25.学校配备的卫生(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或学生数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生数6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6.校内食堂设施和超市(小卖部)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防疫有关要求。

27.学校应向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水源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8.学校配有应急照明灯、应急广播系统以及必要的消防、防雷安全设施设备。

29.在学校周边的交通干道上,应设立明显的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和减速慢行的标志;在临近学校出入口的机动车通行道路上设立人行横道线、减速带和学生疏散区。

30.学校设有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或组织,有健全的门卫制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保卫人员,门卫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1.学校应按照浙江省《DB33/768-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学校部分)的标准要求,在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安装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平台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并建立档案。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

32.学校应加强物防建设,配备简易实用的防护器械,并妥善保管和使用。

二、申报程序

经自查,凡达到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本县(市、区)教育局(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查自评报告(须附对照《操作标准》的自查情况表)和《申报学校基本概况表》(各一式五份)。县(市、区)教育局(分局)审核同意后,在每年9月25日前汇总后向市教育局申报。

学校自查自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学校基本概况(学校住址、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办学业绩等);2. 创建标准化学校的主要做法;3.对照《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的自查情况(描述自查的总体情况,具体情况在《操作标准》表格中填写);4.存在问题;5.整改措施(须明确整改完成时间)。

三、评定程序

1.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局(分局)的申报文件和基层学校的自查自评材料初审后,将组织检查评估组对符合条件学校进行实地考查。检查评估组根据标准化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进行对照检查、评定。

2.市检查评估组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向当地教育局(分局)和学校反馈初步评定意见。

3.根据市检查评估组的评定报告,市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公布申报学校的评定结果,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通过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正式发文公布。

5.市检查评估组对已获“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称号的学校,进行不定期复查,第一次复查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限期改正;第二次复查仍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取消称号。

 

附件:1. 台州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2. 申报学校基本概况表

 

     附件下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标准化  建设  通知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                                 

  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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