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剧百年遗产土豆网:系统神学 章力生 卷六 救恩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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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救恩论 第肆章 原罪的转嫁
基上所论,我们可知,「世人都犯了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23)世人的本性,乃是堕落的,有罪的,「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始祖犯的罪,乃是普世人类最初的罪,因此,「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我们要进而推究始祖亚当的罪和整个人类的堕落,犯罪和受审判,两者的关系。
圣经指示我们,「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五19)。因此,亚当实为世人的罪源,乃是罪魁祸首;因一人犯罪,众人都被定罪(参罗五16、18)。因为亚当犯罪,世人便生而堕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就如圣经所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因为我们「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弗二2一3)
于此便发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并未亲身故意犯罪,而把始祖亚当的罪归到我们身上呢?圣经对于这个问题,对我们宣称:「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一五22)。因为亚当和他的后裔乃为一体,因为他们在机体上是合一的;亚当的罪,就是全人类的罪。
始祖亚当的罪,转嫁到我们身上,许多学者为了辩明上帝的公义,便产生许多学说,其中诸说,却未臻妥善,且有偏差。我们当进而择其值得研究的,加以检讨。这些学说,概可分为三类:一为伯拉纠派;二为半伯拉纠派;三为起而加以驳斥的奥古斯丁派。兹请分别加以论列。
此派基本的见解,便是认为人乃是一种负责的动物。因此每人在其本性上以及在其地位上,照他自己的功过,向上帝负责,与他人无关。照此见解,则人的败坏,不能转嫁给他人;如果一人败坏,可转嫁与人,则上帝便不公允。上帝亦不能使人作不能做的事。因此为求保住上帝神圣的公义,吾人必须相信,每人出生之时,必有其和亚当没有犯罪堕落以前的地位,乃是自由的,负责的。每一个人,乃是一个分开的单位,彼此之间没有何物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唯一可以影响他人的方法,乃是藉着榜样,但并无压倒的力量。
同样的道理,公义也不能转给他人;亦不能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没有何人可以代表他人站立在上帝面前。各人担他自己的担子。亚当所遭遇的,对他以后的人,毫无影响;亚当犯罪堕落,不能使其后裔因其定罪。
(1)此派重视人的责任,此乃各人自由的道德的作为;(2)此说非常动人,大足鼓励人类,使其乐观进取;(3)此说获得很多「好基督徒」的赞同拥护。伯拉纠本人乃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许多虔诚的苏西尼派人(Socinian)颇拥护此说。
1.此派有许多地方不合圣经。圣经虽说人是一种负责的动物,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他真理。圣经非常注重上帝的主权,世人的罪恶,人类的堕落。此派仅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于重生得救的道理不能持守,以是不久便大为变质。
2.此派对于人类罪恶的普遍性,不能加以圆满的解说,实乃与圣经大相抵触,倘使以为人是圣洁的,则为什么圣经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23 ) 。伯拉纠说,世上确有完善的人,例如约伯、挪亚和苏格拉底。但伯氏对于圣经,只是断章取义。挪亚虽是义人,但却喝醉了酒,赤身裸体(创九21)。约伯虽「完全正直」;但乃为「自义」,所以经过试炼以后,便恍然悔悟,自承「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一1,四二5-6)至于苏格拉底,更不待论,伯氏对于后人关于苏氏的写作,恐并未过目。纵使在人的心目中,世上有所谓「完人」和「义人」,但我国朝野上下所崇拜的「完人」「义人」,「大成至圣先师」孔子,也自叹「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圣经说:「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
3.伯氏对于所谓人类的责任,乃有根本的错觉,他误以为责任和人的才能,必须相等;倘因力所不及,那便没有责任。如是世人便可藉口「力不从心」,为非作恶,却可心安理得,以为无罪。果照伯氏之说,其结果一人愈陷于罪,便愈证其行善没有能力,他便愈觉没有责任;则罪魁撒但,它既完全无力行善,便将完全没有责任。但圣经指示我们,撒但必受最后的审判,「被扔在硫磺的火湖里,……他们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启二○10)观此,则自以为行善没有能力,并不能脱离罪的责任。法庭决不会饶恕醉汉所肇的车祸。此其所谓没有能力,乃为其自作自受;法庭绝不能因其喝醉了酒,便可怜他,饶恕他,让他逍遥法外。人类犯罪堕落,乃是罪,不能照此种学说,以为「无能」。罪人得蒙赦免,乃是上帝奇妙的救恩,并非因功而得,乃为上帝出了重价救赎的恩功;但决不能因其无能为力而托词赦免。譬如一个学生不肯读书,以致不能对答试题,教授不能因学生以为能力所限,就加原谅,此乃自明之理,属灵方面的事,其理亦然。
4.此派反对原罪转嫁后裔之说,以为唯一可以影响他人的方法,乃为榜样。此种学说,实多未当,一则榜样未必有移转他人的力量,甚至所谓有好榜样的人,未必常常是好的;反之,有坏榜样的人,也未始不能改进他自己。伊甸园乃为最理想的环境,并无坏的榜样,但亚当偏偏堕落犯罪。亚伯拉罕乃信心之父,但他的家,并不理想;雅各的家也不圆满。约瑟在埃及虽作了首相,大权在握,亦不能感化埃及人,结果以色列人反大遭迫害,要出埃及。施浸约翰,在犹大的旷野传道,结果被希律王斩首。犹大列在十二门徒之内,但未受好榜样的感化,反而出卖救主。且此派既倡自由选择之说,认为每一个人,乃是一个分开的单位,与他人乃风马牛不相及;则与其藉榜样影响他人之说,乃是自相矛盾。
5.人类犯罪乃由本性,非藉榜样。小孩不必教他,便会说谎。
6. 照伯拉纠主义,在各人的责任上,没有人可以代表他人。是则主耶稣降世,是为什么呢?照圣经说:「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但照伯氏之说,主耶稣不能舍身流血,洗净世人之罪;他也不能「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他不能「为罪受苦,……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他的宝血,也不能「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一7);我们的罪,不能「藉着主名得了赦免」(约壹二12)。伯氏认为人类不必洗罪;主耶稣不能代表他人,他只能作一个榜样。世人也不能「因信得生」(哈二4;罗一17),而须靠行为得救。伯氏乃明明自承不信圣经,敌挡真道!
7.此派不信主耶稣,不信重生,他们认为上帝不能用其权能的旨意,使人成为「新造的人」(林后五17),此乃违反人的自由意旨和本性。所谓重生,仅为改变人生的志趋,改变其和基督的关系,此种改变,所关甚微。一人的得救,不必靠主耶稣基督;且事实上,主耶稣不能救人,各人须靠自己得救。他竟否认上帝独生子为世人舍身流血,救赎的恩功,诚属忘恩负义,罪大莫及!
此派承认,藉着世代的交迭,亚当败坏的本性可以遗传给后裔,但此与罪的审判无关,此仅限于各人亲身所作的行为。易言之,亚当所传给后代的,仅为其败坏的罪性,而非其罪刑。半伯拉纠的学说,乃盛行于第五世纪初叶,罗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Arminianism)也深受此说之影响。美国所谓新英伦神学(New England Theology)亦采其说。
(1)此派比伯拉纠派,乃较胜一筹,他们对于出生时的本性之见解,乃较合于圣经。(2)救赎并非仅仅为榜样的影响,而乃为上帝救恩的运行,使无法自救的,没有盼望,盲人瞎马,直趋永远沉沦的世人,得以回头是岸。(3)同时,个人仍有其责任,一个人被定罪,乃为其自作自受,不能埋怨他人。(4)此说乃合乎圣经:「犯罪的他必死亡」(结一八4);照上帝的审判,「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罗一32);「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加六5)。
(1)罪非仅仅限于罪行。世人之罪,非仅在其行为,而乃在其本性。圣经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罪作王叫人死。」(罗五12、21)「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五13一14)人类处罚,非由他们违犯了上帝的律法,而乃由于他们和亚当的关系。(2)倘使从亚当来的仅是败坏,而并非罪,则主耶稣的救赎工作,仅是有关败坏,而并非罪,则吾人如何能够得救。圣经明明指示我们主耶稣的救赎工作,乃有代赎性质,因为他乃「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否则世人要各人自己承当。主耶稣救赎的工作,一方面除去我们的罪,使我们可以在上帝面前称义;一方面又除去我们的败坏,使我们可以重生成圣。
此派乃由法国学者柏拉素(Placeus,1605一1655)所倡。柏氏为法国骚慕(Saumur)神学院的神学教授。柏氏最初否认始祖亚当的罪可以转嫁到他的后裔,但于一六四四年法国改正宗教会在夏伦敦(Charenton)召开的大公会议,把他定罪,他就修改他的学说,提倡此说。
照他的见解,世人无论在体格上,道德上,乃生而败坏的;这天生的败坏,便是罪,且为罪的本源。上帝转嫁给世人的便是这天生的败坏,灵魂乃是上帝直接造的,但因它与身体结合,便立刻自动的败坏。人类内在的罪性,乃为转嫁的结果,并非上帝对亚当犯罪的刑罚。
此种学说,乃介乎半伯拉纠派和奥古斯丁学说之中间,柏拉素氏一方面对于那些主张亚当的罪直接转嫁给他的后裔的圣约论派(Federal Theory),发生争议;一方面对半伯拉纠派以为罪是不能转嫁之说,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事实上罪已转嫁给后裔。因此他便提倡一种折衷的学说,认为所转嫁的,乃是罪的败坏,然后再由败坏变成罪。他和阿敏念派不同的,乃在其认为罪乃和败坏有关;而阿敏念派则认为乃与个人实际的罪行有关。照圣约论派的说法,转嫁的原因,乃是败坏。照罗马书五章十二节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此乃指身体的死,灵魂的死,和永远的死,因为世人本性堕落的结果。但此派认为这种罪的观念,在神学发展的过程中,已渐失去其意义。
(1)此说对于人类因其天生的败坏应负的责任,并无圆满的解说。因为此派根本否认众人和亚当的罪有何关系,认为我们仅对其结果,而不对其原因负责。(2)人类本性败坏的原因,既不能使人负责,则人类所以承继败坏的本质,此派竟以为此乃由于上帝的强施。上帝不但把人类罪性强施于人,还要把世人定罪,不但是对个人,而且对全人类,而且不先加检定。此种学说,无啻谴责土帝措施不当,不合公义(3)此派乃抵触圣经的道理。罗马书五章十二节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此乃可见全人类和始祖亚当乃是一体的,亚当的罪,乃是世人犯罪的成因。罗马书五章十六、十八节说:「因一人犯罪就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此乃指出人类堕落和定罪的基因,乃在始祖的犯罪。死临到众人,非因上帝施用其权柄,而乃由于在亚当里的人类,因为犯罪而应得的司法上的处罚。
奥古斯丁(Augustine,354一430)乃为反对伯拉纠派的斗士。除了慈恽革利(Zwingli)以外,改教运动者,都支持奥氏之说。此说主张人类,乃是一个有机的个体,所以亚当犯罪以后,上帝就把他的罪归到他的后裔;这不是个别的,而乃是繁殖的,而以亚当为其首。由于亚当自由的行动,人类的意志便反抗上帝,而人性便从此败坏。我们现在的本性,就是亚当败坏时同样的本性,——不仅种类上相同,而乃是从亚当继续不断的流传下来的。亚当传给我们的罪,不是外表的,而乃是内在的。罗马书五章十二节说:「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这个死,不仅是肉体的,而且是灵性的,永远的,因为人类都在他们始祖亚当里犯了罪。
(1)罗马书五章便是此说适当的说明。亚当犯罪的结果,便影响整个的人类;死亡临到众人,便是罪已传到全人类的证据。但是因为上帝的恩典,「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罗五21,并参六23)(2)说对以下诸点有正确的说明:(a)罪的普遍性;(b)全人类的败坏;(c)人类堕落犯罪的严重性,使人对于救恩有更真切的认识;(d)败坏与犯罪既是相联,则便可见人不仅败坏且亦有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
关于这个问题,罪到底如何转嫁,上帝怎样使亚当犯的罪,由他人负责,为其担罪,乃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扼要言之,可分两派:一为实在论派的意见(realistic view);一为圣约论派的意见(Federalistic view)。兹加分论如后:
此派乃为奥古斯丁、神学家史屈朗(A.H.Strong)、谢特(W.G.T.Shedd)所倡导,他们强调罪的繁殖作用。亚当乃似一粒种子,整个人类乃为亚当的苗裔;亚当犯罪的时候,他的罪便发生繁殖的作用,影响全人类。因为世人都在亚当的种子里面,不必藉着个人直接的作为,仅藉自然的生殖作用,我们都陷于罪里。
(1)此说漠视个性,以是没有说明个人的责任。(2)此派既未说明个人的责任,同时又说亚当的罪乃有普世的关系,主耶稣的救赎工作,也有普世的关系,则须防此说不致流为一种「普救论」(universalism)。
(1)此说对于亚当的罪如何转嫁给世人有正当的辩明,上帝并非叫世人代人受过。(2)关于上文赞成奥古斯丁的理由,都可适用于此,不复赘陈。
此派藉着圣约(Covenant,Foedus)来说明上帝和人类的关系。「约」字在圣经里面,从旧约到新约,常常提到,可证上帝对「约」的重视。(参创一七章;出一九,三一,三四章;利二四,二六章;民一八,二四章;申四,五,一七,二九,三一,三三章;书七,二三章;士二章;王上八,一一,一四章;王下一章;代上一六章;代下六,二三章;诗二五,四四,五○,七八,八九,一○三,一○六,一一一章;赛五四,五六章;耶一一,二二,三四,五○章;结一六,二○,三七章;何八章;徒七章;加三,四章;弗二章;来七至一○,一三章)整个人类的历史,可从「约」看到上帝和人类的关系。神学家费济世氏(Witsius)特著专书论「约」的问题。上帝和人类的关系所立的「约」,可分两类:一为「行为之约」(或称「工约」the cove- nant of works);二为「恩典之约」(或称「恩约」the cove-nant of grace)。兹分论之。
「行为之约」乃为始祖堕落之前的基本情况,说到亚当如果遵行此约,要得的赏赐。惜亚当并未履行,因此人类至今不能获得上帝允许的祝福。现在世人仍不能履行「工约」的条件,以是除了被上帝拣选得救的人以外,都要受上帝的诅咒处罚。所以始祖亚当悖逆的特性已经传给他的后裔,始祖堕落以后,非但不能得到上帝的赏赐,反而要受处罚。因为人类既不能履行律法的条件,在这种情境之下,上帝因其无限的怜悯,又和人类立了一种「恩约」。
根据「恩典之约」,上帝和人类建立一种新的关系,人类靠着主耶稣基督替世人所完成的恩功,人类的心志可以更新,得到公义。恩典之约,乃是凭着上帝的主权,出于他的主动,克服「行为之约」的困难,使他所拣选的,可以得完全的祝福。
「恩典之约」最初圣经的根据,乃为创世记三章十五节:「女人的后裔,要伤(蛇)的头。」而在摩西的法典里面,更有详细的启示;在先知书里,复有更具体的启示;而到了主耶稣降世,及其所完成的恩功,这启示便臻于全备。
凡此均包含在「恩典之约」里面。在新约里面,我们常看到律法和恩典的对比,这所指的律法,乃是专指摩西法典。藉着律法,可以看到人类没有遵守「行为之约」后的惨状。总之,「行为之约」,其意所指,乃是表示伊甸园里,人类违反其约之后与上帝的关系;而恩典之约,乃是指上帝对从始祖犯罪时候开始直到人类最后的结局整个救世的计划,
照圣约论者的意见,亚当所作的,乃是代表他的后裔,故乃为「圣约之首」,亚当夏娃所作的,乃影响整个人类之命运。惟吾人须知,上帝乃为历史的主,世人之事,自始至终,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世上所发生的事,没有一样出于上帝意料之外。
以西结书十八章二十节说:「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加拉太书六章五节说:「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圣约论对此,似和圣经不符。
(1)此说可令世人得到一个两相对比的观念,并且合乎罗马书第五章的真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因亚当「一人犯罪」,「死就临到众人」;「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参罗五12一21)因人类始祖犯罪,使世人都作了罪人;照样因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功,也叫世人在上帝面前称义。亚当的罪,使人性败坏;主耶稣的救恩,使人口圣灵的奇功,「心志改换一新」(弗四23),成为「新造的人」(林后五17)。(2)上帝定世人的罪,乃是显明他的公义。(3)此说使人知道人性之败坏,世人被定罪,乃为对罪的处罚。(4)此说阐明罪的普世性。
壹 绪论
基上所论,我们可知,「世人都犯了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23)世人的本性,乃是堕落的,有罪的,「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始祖犯的罪,乃是普世人类最初的罪,因此,「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我们要进而推究始祖亚当的罪和整个人类的堕落,犯罪和受审判,两者的关系。
圣经指示我们,「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五19)。因此,亚当实为世人的罪源,乃是罪魁祸首;因一人犯罪,众人都被定罪(参罗五16、18)。因为亚当犯罪,世人便生而堕落,伏在上帝审判之下。就如圣经所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因为我们「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邪灵。……本为可怒之子。」(弗二2一3)
于此便发生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并未亲身故意犯罪,而把始祖亚当的罪归到我们身上呢?圣经对于这个问题,对我们宣称:「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林前一五22)。因为亚当和他的后裔乃为一体,因为他们在机体上是合一的;亚当的罪,就是全人类的罪。
始祖亚当的罪,转嫁到我们身上,许多学者为了辩明上帝的公义,便产生许多学说,其中诸说,却未臻妥善,且有偏差。我们当进而择其值得研究的,加以检讨。这些学说,概可分为三类:一为伯拉纠派;二为半伯拉纠派;三为起而加以驳斥的奥古斯丁派。兹请分别加以论列。
贰 伯拉纠派的学说
一、此派学说的要旨
此派基本的见解,便是认为人乃是一种负责的动物。因此每人在其本性上以及在其地位上,照他自己的功过,向上帝负责,与他人无关。照此见解,则人的败坏,不能转嫁给他人;如果一人败坏,可转嫁与人,则上帝便不公允。上帝亦不能使人作不能做的事。因此为求保住上帝神圣的公义,吾人必须相信,每人出生之时,必有其和亚当没有犯罪堕落以前的地位,乃是自由的,负责的。每一个人,乃是一个分开的单位,彼此之间没有何物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唯一可以影响他人的方法,乃是藉着榜样,但并无压倒的力量。
同样的道理,公义也不能转给他人;亦不能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没有何人可以代表他人站立在上帝面前。各人担他自己的担子。亚当所遭遇的,对他以后的人,毫无影响;亚当犯罪堕落,不能使其后裔因其定罪。
二、赞同此说的理由
(1)此派重视人的责任,此乃各人自由的道德的作为;(2)此说非常动人,大足鼓励人类,使其乐观进取;(3)此说获得很多「好基督徒」的赞同拥护。伯拉纠本人乃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许多虔诚的苏西尼派人(Socinian)颇拥护此说。
三、反对此说的理由
1.此派有许多地方不合圣经。圣经虽说人是一种负责的动物,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他真理。圣经非常注重上帝的主权,世人的罪恶,人类的堕落。此派仅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于重生得救的道理不能持守,以是不久便大为变质。
2.此派对于人类罪恶的普遍性,不能加以圆满的解说,实乃与圣经大相抵触,倘使以为人是圣洁的,则为什么圣经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23 ) 。伯拉纠说,世上确有完善的人,例如约伯、挪亚和苏格拉底。但伯氏对于圣经,只是断章取义。挪亚虽是义人,但却喝醉了酒,赤身裸体(创九21)。约伯虽「完全正直」;但乃为「自义」,所以经过试炼以后,便恍然悔悟,自承「我从前风闻有你,现在亲眼看见你。因此我厌恶自己,在尘土和炉灰中懊悔。」(伯一1,四二5-6)至于苏格拉底,更不待论,伯氏对于后人关于苏氏的写作,恐并未过目。纵使在人的心目中,世上有所谓「完人」和「义人」,但我国朝野上下所崇拜的「完人」「义人」,「大成至圣先师」孔子,也自叹「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圣经说:「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六四6)
3.伯氏对于所谓人类的责任,乃有根本的错觉,他误以为责任和人的才能,必须相等;倘因力所不及,那便没有责任。如是世人便可藉口「力不从心」,为非作恶,却可心安理得,以为无罪。果照伯氏之说,其结果一人愈陷于罪,便愈证其行善没有能力,他便愈觉没有责任;则罪魁撒但,它既完全无力行善,便将完全没有责任。但圣经指示我们,撒但必受最后的审判,「被扔在硫磺的火湖里,……他们必昼夜受痛苦,直到永永远远。」(启二○10)观此,则自以为行善没有能力,并不能脱离罪的责任。法庭决不会饶恕醉汉所肇的车祸。此其所谓没有能力,乃为其自作自受;法庭绝不能因其喝醉了酒,便可怜他,饶恕他,让他逍遥法外。人类犯罪堕落,乃是罪,不能照此种学说,以为「无能」。罪人得蒙赦免,乃是上帝奇妙的救恩,并非因功而得,乃为上帝出了重价救赎的恩功;但决不能因其无能为力而托词赦免。譬如一个学生不肯读书,以致不能对答试题,教授不能因学生以为能力所限,就加原谅,此乃自明之理,属灵方面的事,其理亦然。
4.此派反对原罪转嫁后裔之说,以为唯一可以影响他人的方法,乃为榜样。此种学说,实多未当,一则榜样未必有移转他人的力量,甚至所谓有好榜样的人,未必常常是好的;反之,有坏榜样的人,也未始不能改进他自己。伊甸园乃为最理想的环境,并无坏的榜样,但亚当偏偏堕落犯罪。亚伯拉罕乃信心之父,但他的家,并不理想;雅各的家也不圆满。约瑟在埃及虽作了首相,大权在握,亦不能感化埃及人,结果以色列人反大遭迫害,要出埃及。施浸约翰,在犹大的旷野传道,结果被希律王斩首。犹大列在十二门徒之内,但未受好榜样的感化,反而出卖救主。且此派既倡自由选择之说,认为每一个人,乃是一个分开的单位,与他人乃风马牛不相及;则与其藉榜样影响他人之说,乃是自相矛盾。
5.人类犯罪乃由本性,非藉榜样。小孩不必教他,便会说谎。
6. 照伯拉纠主义,在各人的责任上,没有人可以代表他人。是则主耶稣降世,是为什么呢?照圣经说:「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一15)但照伯氏之说,主耶稣不能舍身流血,洗净世人之罪;他也不能「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他不能「为罪受苦,……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三18);他的宝血,也不能「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一7);我们的罪,不能「藉着主名得了赦免」(约壹二12)。伯氏认为人类不必洗罪;主耶稣不能代表他人,他只能作一个榜样。世人也不能「因信得生」(哈二4;罗一17),而须靠行为得救。伯氏乃明明自承不信圣经,敌挡真道!
7.此派不信主耶稣,不信重生,他们认为上帝不能用其权能的旨意,使人成为「新造的人」(林后五17),此乃违反人的自由意旨和本性。所谓重生,仅为改变人生的志趋,改变其和基督的关系,此种改变,所关甚微。一人的得救,不必靠主耶稣基督;且事实上,主耶稣不能救人,各人须靠自己得救。他竟否认上帝独生子为世人舍身流血,救赎的恩功,诚属忘恩负义,罪大莫及!
叁 半伯拉纠派之说
一、此派学说的要旨
此派承认,藉着世代的交迭,亚当败坏的本性可以遗传给后裔,但此与罪的审判无关,此仅限于各人亲身所作的行为。易言之,亚当所传给后代的,仅为其败坏的罪性,而非其罪刑。半伯拉纠的学说,乃盛行于第五世纪初叶,罗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Arminianism)也深受此说之影响。美国所谓新英伦神学(New England Theology)亦采其说。
二、赞同此说的理由
(1)此派比伯拉纠派,乃较胜一筹,他们对于出生时的本性之见解,乃较合于圣经。(2)救赎并非仅仅为榜样的影响,而乃为上帝救恩的运行,使无法自救的,没有盼望,盲人瞎马,直趋永远沉沦的世人,得以回头是岸。(3)同时,个人仍有其责任,一个人被定罪,乃为其自作自受,不能埋怨他人。(4)此说乃合乎圣经:「犯罪的他必死亡」(结一八4);照上帝的审判,「行这样事的人是当死的」(罗一32);「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加六5)。
三、反对此说的理由
(1)罪非仅仅限于罪行。世人之罪,非仅在其行为,而乃在其本性。圣经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罪作王叫人死。」(罗五12、21)「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罗五13一14)人类处罚,非由他们违犯了上帝的律法,而乃由于他们和亚当的关系。(2)倘使从亚当来的仅是败坏,而并非罪,则主耶稣的救赎工作,仅是有关败坏,而并非罪,则吾人如何能够得救。圣经明明指示我们主耶稣的救赎工作,乃有代赎性质,因为他乃「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二24);否则世人要各人自己承当。主耶稣救赎的工作,一方面除去我们的罪,使我们可以在上帝面前称义;一方面又除去我们的败坏,使我们可以重生成圣。
肆 折衷派的转嫁说
一、此派学说的要旨
此派乃由法国学者柏拉素(Placeus,1605一1655)所倡。柏氏为法国骚慕(Saumur)神学院的神学教授。柏氏最初否认始祖亚当的罪可以转嫁到他的后裔,但于一六四四年法国改正宗教会在夏伦敦(Charenton)召开的大公会议,把他定罪,他就修改他的学说,提倡此说。
照他的见解,世人无论在体格上,道德上,乃生而败坏的;这天生的败坏,便是罪,且为罪的本源。上帝转嫁给世人的便是这天生的败坏,灵魂乃是上帝直接造的,但因它与身体结合,便立刻自动的败坏。人类内在的罪性,乃为转嫁的结果,并非上帝对亚当犯罪的刑罚。
此种学说,乃介乎半伯拉纠派和奥古斯丁学说之中间,柏拉素氏一方面对于那些主张亚当的罪直接转嫁给他的后裔的圣约论派(Federal Theory),发生争议;一方面对半伯拉纠派以为罪是不能转嫁之说,认为与事实不符,因为事实上罪已转嫁给后裔。因此他便提倡一种折衷的学说,认为所转嫁的,乃是罪的败坏,然后再由败坏变成罪。他和阿敏念派不同的,乃在其认为罪乃和败坏有关;而阿敏念派则认为乃与个人实际的罪行有关。照圣约论派的说法,转嫁的原因,乃是败坏。照罗马书五章十二节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此乃指身体的死,灵魂的死,和永远的死,因为世人本性堕落的结果。但此派认为这种罪的观念,在神学发展的过程中,已渐失去其意义。
二、反对此说的理由
(1)此说对于人类因其天生的败坏应负的责任,并无圆满的解说。因为此派根本否认众人和亚当的罪有何关系,认为我们仅对其结果,而不对其原因负责。(2)人类本性败坏的原因,既不能使人负责,则人类所以承继败坏的本质,此派竟以为此乃由于上帝的强施。上帝不但把人类罪性强施于人,还要把世人定罪,不但是对个人,而且对全人类,而且不先加检定。此种学说,无啻谴责土帝措施不当,不合公义(3)此派乃抵触圣经的道理。罗马书五章十二节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此乃可见全人类和始祖亚当乃是一体的,亚当的罪,乃是世人犯罪的成因。罗马书五章十六、十八节说:「因一人犯罪就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此乃指出人类堕落和定罪的基因,乃在始祖的犯罪。死临到众人,非因上帝施用其权柄,而乃由于在亚当里的人类,因为犯罪而应得的司法上的处罚。
伍 奥古斯丁的学说
一、奥氏学说的要旨
奥古斯丁(Augustine,354一430)乃为反对伯拉纠派的斗士。除了慈恽革利(Zwingli)以外,改教运动者,都支持奥氏之说。此说主张人类,乃是一个有机的个体,所以亚当犯罪以后,上帝就把他的罪归到他的后裔;这不是个别的,而乃是繁殖的,而以亚当为其首。由于亚当自由的行动,人类的意志便反抗上帝,而人性便从此败坏。我们现在的本性,就是亚当败坏时同样的本性,——不仅种类上相同,而乃是从亚当继续不断的流传下来的。亚当传给我们的罪,不是外表的,而乃是内在的。罗马书五章十二节说:「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这个死,不仅是肉体的,而且是灵性的,永远的,因为人类都在他们始祖亚当里犯了罪。
二、赞成此说的理由
(1)罗马书五章便是此说适当的说明。亚当犯罪的结果,便影响整个的人类;死亡临到众人,便是罪已传到全人类的证据。但是因为上帝的恩典,「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罗五21,并参六23)(2)说对以下诸点有正确的说明:(a)罪的普遍性;(b)全人类的败坏;(c)人类堕落犯罪的严重性,使人对于救恩有更真切的认识;(d)败坏与犯罪既是相联,则便可见人不仅败坏且亦有罪,「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三10)
陆 原罪转嫁的方式
关于这个问题,罪到底如何转嫁,上帝怎样使亚当犯的罪,由他人负责,为其担罪,乃有各种不同的意见,扼要言之,可分两派:一为实在论派的意见(realistic view);一为圣约论派的意见(Federalistic view)。兹加分论如后:
A. 实在论派的意见
一、此派学说的要旨
此派乃为奥古斯丁、神学家史屈朗(A.H.Strong)、谢特(W.G.T.Shedd)所倡导,他们强调罪的繁殖作用。亚当乃似一粒种子,整个人类乃为亚当的苗裔;亚当犯罪的时候,他的罪便发生繁殖的作用,影响全人类。因为世人都在亚当的种子里面,不必藉着个人直接的作为,仅藉自然的生殖作用,我们都陷于罪里。
二、反对此说的理由
(1)此说漠视个性,以是没有说明个人的责任。(2)此派既未说明个人的责任,同时又说亚当的罪乃有普世的关系,主耶稣的救赎工作,也有普世的关系,则须防此说不致流为一种「普救论」(universalism)。
三、赞成此说的理由
(1)此说对于亚当的罪如何转嫁给世人有正当的辩明,上帝并非叫世人代人受过。(2)关于上文赞成奥古斯丁的理由,都可适用于此,不复赘陈。
B. 圣约论派的意见
一、此派学说的要旨
此派藉着圣约(Covenant,Foedus)来说明上帝和人类的关系。「约」字在圣经里面,从旧约到新约,常常提到,可证上帝对「约」的重视。(参创一七章;出一九,三一,三四章;利二四,二六章;民一八,二四章;申四,五,一七,二九,三一,三三章;书七,二三章;士二章;王上八,一一,一四章;王下一章;代上一六章;代下六,二三章;诗二五,四四,五○,七八,八九,一○三,一○六,一一一章;赛五四,五六章;耶一一,二二,三四,五○章;结一六,二○,三七章;何八章;徒七章;加三,四章;弗二章;来七至一○,一三章)整个人类的历史,可从「约」看到上帝和人类的关系。神学家费济世氏(Witsius)特著专书论「约」的问题。上帝和人类的关系所立的「约」,可分两类:一为「行为之约」(或称「工约」the cove- nant of works);二为「恩典之约」(或称「恩约」the cove-nant of grace)。兹分论之。
「行为之约」乃为始祖堕落之前的基本情况,说到亚当如果遵行此约,要得的赏赐。惜亚当并未履行,因此人类至今不能获得上帝允许的祝福。现在世人仍不能履行「工约」的条件,以是除了被上帝拣选得救的人以外,都要受上帝的诅咒处罚。所以始祖亚当悖逆的特性已经传给他的后裔,始祖堕落以后,非但不能得到上帝的赏赐,反而要受处罚。因为人类既不能履行律法的条件,在这种情境之下,上帝因其无限的怜悯,又和人类立了一种「恩约」。
根据「恩典之约」,上帝和人类建立一种新的关系,人类靠着主耶稣基督替世人所完成的恩功,人类的心志可以更新,得到公义。恩典之约,乃是凭着上帝的主权,出于他的主动,克服「行为之约」的困难,使他所拣选的,可以得完全的祝福。
「恩典之约」最初圣经的根据,乃为创世记三章十五节:「女人的后裔,要伤(蛇)的头。」而在摩西的法典里面,更有详细的启示;在先知书里,复有更具体的启示;而到了主耶稣降世,及其所完成的恩功,这启示便臻于全备。
凡此均包含在「恩典之约」里面。在新约里面,我们常看到律法和恩典的对比,这所指的律法,乃是专指摩西法典。藉着律法,可以看到人类没有遵守「行为之约」后的惨状。总之,「行为之约」,其意所指,乃是表示伊甸园里,人类违反其约之后与上帝的关系;而恩典之约,乃是指上帝对从始祖犯罪时候开始直到人类最后的结局整个救世的计划,
照圣约论者的意见,亚当所作的,乃是代表他的后裔,故乃为「圣约之首」,亚当夏娃所作的,乃影响整个人类之命运。惟吾人须知,上帝乃为历史的主,世人之事,自始至终,都在上帝的掌管之下,世上所发生的事,没有一样出于上帝意料之外。
二、反对此说的理由
以西结书十八章二十节说:「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义人的善果必归自己,恶人的恶报也必归自己。」加拉太书六章五节说:「各人必担当自己的担子。」圣约论对此,似和圣经不符。
三、赞成此说之理由
(1)此说可令世人得到一个两相对比的观念,并且合乎罗马书第五章的真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因亚当「一人犯罪」,「死就临到众人」;「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参罗五12一21)因人类始祖犯罪,使世人都作了罪人;照样因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功,也叫世人在上帝面前称义。亚当的罪,使人性败坏;主耶稣的救恩,使人口圣灵的奇功,「心志改换一新」(弗四23),成为「新造的人」(林后五17)。(2)上帝定世人的罪,乃是显明他的公义。(3)此说使人知道人性之败坏,世人被定罪,乃为对罪的处罚。(4)此说阐明罪的普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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