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网友评论鹿晗:徐昕:别指望有关部门回应 但他们可能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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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别指望有关部门回应 但他们可能自行修改

来源:搜狐嘉宾访谈 2011年08月15日16:55我来说两句 (0) 复制链接打印

徐昕:不要指望有关部门回应,但他们可能自行修改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推动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违法审查的行动,应当支持。《条例》第33条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包括《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铁路法》、《合同法》等。就义联提出的建议草案本身,可考虑在如下方面作些修改。

    第一,建议对象是国务院法制办、铁道部,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合法性审查依据是《宪法》第41条和《立法法》第90条。因此,提出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当然,可以同时给国务院提出一个修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建议,但不必提交文件给铁道部了。

    关于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最早的案件大概是2003年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香城屯村主任王淑荣就《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第2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而提出立法的合法性审查。孙志刚案引发的公民上书还在其后。到目前为止,应该有近百起立法合法性审查的公民上书。

    但是,不要指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他们不会回应。虽然如此,但他们如果认为错了,可能会自行修改,悄悄地改。他们不会承认自己错了,也不会明确说谁制订的规则错了。

    第二,建议提到《条例》第33条违反《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铁路法》,但没有提到违反《合同法》的问题。针对人身和财产损失,受损害的乘客可依据《合同法》第122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责任方式,以违约或侵权为理由,要求铁路承运人赔偿。尽管一般受害人会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因为赔偿金额可能更高,但理论上受害人有选择权。如果受害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以铁路承运人违约为由提出索赔,应适用《合同法》第290条、302条、303条和《铁路法》第58条规定。

    第三,建议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而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可以补充论述《条例》第33条违反《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标准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

    第四,从723事件处理协议书可以看到,铁路企业把旅客的意外强制保险纳入所谓“一次性救助金”里,这是不对的。因为强制保险是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可另行主张赔偿。

    进而,我希望以723灾难及《条例》的合法性审查为契机,逐步努力,推动解决更多更深层的问题。例如,就《条例》第33条提出法律的合法性审查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应当推动对《条例》的全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较为混乱,需作进一步清理和明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损害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等做动态调整,促进“同命同价”的实现;《铁路法》规定的保价运输、强制保险应予以废止。

    最后,从根本上推动铁路管理体制改革。体制不改,还会不断出事。具体方案包括政企分开,铁路管理部门组建铁路管理局,铁道部的大部分机构应当改制成企事业单位,铁路管理局的工作主要是监管,近几十年内主要是安全性检讨与监管;同时,铁路司法应当彻底地“去企业化”,目前铁路法院、检察院作为专门司法机关整体保留的改革方案,虽然一定程度降低了改革难度并较好地回应铁路案件的特殊性,但尚不足以彻底清除司法企业化的问题。(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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